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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30:28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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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李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学院2003级)


内容摘要: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意在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不安抗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是有关国家在消除国际货物买卖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该公约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体系。本文将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地介绍,并在将其与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 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的后果。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设立的。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一制度可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53年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Hochster v.De La Tour)的判决,它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Synge v.Synge)一案,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违约方自愿、肯定、不附
加条件的表示。
2、违约方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作出违约表示。
3、违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其将要违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
等不确定的意思。
4、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谓主要义务,即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其履行与否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他期待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若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义务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5、违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主要包括:(1)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2)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3)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权。(4)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6)由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等 。
默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使对方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已无法履行,如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
2、一方当事人预见对方到期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须有相应的证据。
3、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担保。
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作为预期违约的两种方式均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均对债权人的期待权造成侵害。但二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构成要件不同 上文已有详述。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意履行,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默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两种情形:(1)履行不能,即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这一判断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而得出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等。(2)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但不打算履行合同。这一判断往往是从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推测得出的,如该当事人信誉不佳、部分货物已转卖等。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主观上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3、救济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有权选择救济措施:(1)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待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果届时对方不实际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2)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默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应首先通知对方,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将来能够履行合同的担保。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将来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则默示预期违约转化为明示预期违约,受害方有权选择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 同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而存在的。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毁约,它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后。
2、违约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预期违约侵害的是相对人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
3、违约的形态不同 预期违约是对整个合同的毁弃,是对诺言的完全违反。实际违约则包括不履行、延迟旅行、不适当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种样态 。
4、违约的行为表现不同 预期违约是将来不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可以转化为实际违约或因违约意思的撤销而消失。实际违约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
5、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 因预期违约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实际违约,故而预期违约有其特有的救济方式,前文已述及。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不安抗辩是大陆法上的概念,而二者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债权人并不享有实际请求履行的权利,因而此时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权请求提前履行。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大陆法系发展出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后归于消灭。
依传统民法,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三个条件:(1)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2)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3)对方财产的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从构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辩与默示预期违约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根据客观情况预见其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同时,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一方因为无履行能力、不愿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具有相同的机能。
但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而且各有优势,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 预期违约在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则是抗辩权的一种,目的在于对抗请求权,其实质是债务人免除先为给付义务的特殊法律理由 。
2、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权利主体不同 预期违约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4、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依据的原因是他方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而判断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或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因此,判断预期违约所依据的条件更为宽泛。
5、过错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需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系何种原因所致在所不问。
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采用了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是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公约在第五章第一节第71条、第72条对预期违约做出了规定。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大部分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是买方持有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72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
根据公约的上述规定,对于预期违约的认定,公约主要确立了以下两个标准 :
1.主观标准 即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断定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大部分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标准完全修正了英美等国关于预期违约的理论,不是由预期违约方明示或默示声明他将不履行合同,而将判断的主动权交与另一方。同时,对预期违约的判断并非随心所欲,而必须受到客观条件的严格限制。提出对方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必须是有充分理由从一系列客观存在的条件中予以判定的,如对方当事人经济状况、商业信誉不佳或已将货物转卖等。否则,若仅凭主观臆断而中止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本身便是违反合同,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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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二)加强对违法驾驶员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逐步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加强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督促营运驾驶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从业,稳步提升营运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工作

(一)严格营运客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公安部门要严格客车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营运客车安全检验工作的监督,严把营运客车安全检验关。

(二)严格营运客车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对发现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车从事营运的,要立即停驶,并责令客运企业限期整改。

四、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客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客运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二)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定期严格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要经常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对查询到的驾驶员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的公安部门抄送的驾驶员严重违法信息,要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

(四)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五)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五、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

(一)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针对农村地区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对通客车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

(三)加强对三轮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禁客车超员载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六、严格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管理

(一)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严格夜间通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三)防止疲劳驾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四)强化客车运营管理。客运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

七、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工作

(一)规范行车记录装置安装工作。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视同行驶记录仪)。凡未安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对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终端及数据交换标准。

(二)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三)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四)落实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保持车辆在线时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八、加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客运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6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当代青少年网络伦理问题之我见



内容提要: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2650万,其中青少年占80%以上。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青少年网络伦理问题日益突出,网络的负面影响还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道德意识、人生观和价值观造成前所未有地冲击。本文将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探讨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 键 词:网络时代;交流主体;网络心理;网德教育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网络时代已悄悄地向人类走来,它正以立方级的速度逐渐渗透到人类生存的每一个角落。而青少年是网络社会的主体,是网络信息时代的弄潮儿,正因为如此,随之出现的青少年网络问题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虚拟性和无规范性的特点,网络对青少年的学习方式、交流手段和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青少年将面临非主流意识形态文化的渗透和潜在影响的威胁,患“网络心理障碍”和高科技犯罪的危险程度增大。如网络黑客、网络婚恋、网络诱骗的网络伦理问题日益突出,这些网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公害。目前,青少年的网络伦理非常淡薄,据《扬子晚报》报道,最近一项在上海部分中学做的调查显示,四成多学生崇拜黑客,三成学生有当黑客的念头。而据《北京青年报》日前报道,新疆乌鲁木齐警方日前侦破一起电脑黑客非法侵入攻击政府网站案件,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名年仅17岁的在校学生。青少年问题研究者呼吁家长和学校,更是呼吁社会,关注青少年网络伦理,加强网德教育刻不容缓。

网络给青少年提供了一个相当自由的空间,能尽情地翱翔于网络天地成为众多上网冲浪者登陆理由。我们应该发现,人在互联网上交流方式繁多,有OICQ聊天、E-MAIL交流、BBS版面活动以及网络游戏等。人在互联网上的交流确实很特别,有文字记载以来,甚至自史前时期人们所积累下来的人际交往规则,在这里很多已不能适应,比如说在网上说:“你是王小二吗?”回答者曰:“Y”。那个“Y”是E文的同意、首肯,还是骂人的方言,我们不得而知。还有诸如像表示再见的“886”,表达爱情的“521”,在加上许多网络上新定义的情绪符号代码。因为网络语言是易歧意的,电脑上的语言是数字、符号、文字的溶合体,所以需要你有如求证哥德巴赫猜想还难以求出正解的耐心,去领会其中ID猜想正解。所有这些,无非是满足人的与生俱来的好奇——这是人性中最难以说清它是优是劣的特征。
网络交流中的这种语义不确定性,便产生另一相关弊端,即交流主体的不明确,就很容易产生网络伦理问题。因为青少年有着很强的猎奇心理,他们渴望接触更多的人,体验各种新奇的感觉,而在有规律的家庭生活中,在制度化的学校里很难有机会来满足这样的心理需求。而在这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青少年的自主选择性达到了最大化。网络创造了虚拟的时空,它让主体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环境,它利用计算机的高速处理数据能力,及时地跟踪处理在主体感觉器官上的输入与输出的信息,网络中感觉性的互动性方式打开人们认识他人的新视窗。
但是,网络交往中由于交流信息的部分缺失,人与人之间缺少了可识别身份的“社会情景暗示”,人们只能从计算机屏幕上闪现的文本去判断他人,因为缺少了必要的交流信息,人与人相互所留下的印象也是不完整、不真实的。缺少这种非语言行为暗示,信息的发出者很难通过信息表达某种情绪,交流者享受更多的自由却较少得知对方准确的个性定位。有这样一个事例,一名刚刚过十六岁的女中学生,在网上结识了他自称20岁的一名网上情人,在现实中见面,才发现此“情人”是已过40岁的中年妇女。
网络上的交往确实有积极的一面,网络的博大扩展了青少年人际交流范围,加速了信息的滚动式传播,但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和虚拟性,加之青少年好奇心强和自我辨识控制能力不强的自身特点,很容易走向消极的负面。随之产生了交往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如当前社会出现的网络婚恋问题,这种网络的虚拟婚姻正对青少年的家庭模式传统观念造成冲击,正像著名心理学者黄剑在《“网络婚恋”的是与非》一文中指出:网络婚恋是一种通过互联网传递电子信号来交流双方感情的婚恋方式,这种与传统婚恋观念完全不同的新问题,它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和法律问题,足以引起人们对此的理性思考。

青少年容易产生网络伦理问题,这和青少年的心理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青少年认知能力和自我统一能力还不强,主观自控能力较为薄弱,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和学习压力增大,然而许多青少年当遇到个人心理问题,不愿同亲朋好友倾诉,更不愿与陌生人面对面谈。那么,网络的出现给他们提供了便利场所,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平等性、虚拟性等特点。在网络当中,能使人对自己的知觉结果产生新的认识,对自己很容易产生新的价值观定位,从而有的人会把匿藏在内心深处,在现实中不敢显露的,如偷窥探隐欲、凶残好斗、喜恶作剧等不良嗜好表露在无人监督的网络里。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给居心不良的人提供了一块很好的“作案场所”,也因此随之产生了大量有悖于网络道德的案件。
网络交往的巨大魅力去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广阔的空间使他们不再受繁琐的条条框框限制,不再担心是被动地接受者,不再担心自己的观点孤立,他们可以畅所欲言,最佳化地表现自己。但网络交往毕竟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交往,如果陷入其中,就会产生负面效应。美国匹兹堡大学心理学家金伯利·杨格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网络心理的主要特征为:开始先感受上网的无穷乐趣,通过上网逃避现实,下网后烦躁不安,为享受上网的乐趣而不惜支付巨额的上网费用。有的宁可荒废学业,也要与网络为伍。他们安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几乎没有克制与约束,处于失控状态。这种心理迁移到现实中来会带来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适应不良。
网络上有着各不相同的虚拟情境,当这些情境与现实发生重叠时,青少年会感到无所适从。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森(Erikson)认为,12—20岁的青少年面临的冲突是“同一性(Identity)与角色混乱(Role Confusion)”的矛盾。当网络屏蔽了青少年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时,他们会以为“网络之镜”中的他们就是真实的生活,从而迷失了方向,造成了青少年角色认同的混乱,不能理性地行使现实生活中的角色。
大体上网络心理障碍往往分为两种:互联网成瘾综合症和网络双重人格。具体表现为上网时间失控,沉湎于游戏,依赖虚拟现实并由此忽视了现实的存在,或是对现实生活不再满足,常常导致离开了网络以后,现实生活中的身份丧失,出现角色混乱,反社会人格等偏差。他们在网络中的表现与其现实中的表现有很大的反差,甚至判若两人。几年前的超级电脑病毒CIH,曾导致了几十万架电脑即时瘫痪,给电脑用户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而制造这种可怕病毒的竟是一名平时表现良好、文质彬彬的台湾大学生。众多心理学者认为:网络在缩小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的同时,无情地拉远了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并引发了许多心理危机。

网络确实是一个非常自由的空间,人类的文明在这个空间里不断地向前推进。然而,伴随而来的一个副产品,就是网络的无序性,网络伦理问题也日益突出。网络犯罪的危险性和破坏性在增大,网络的负面影响还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道德意识、人生观和价值观造成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尽管我们面临了种种困难,面对网络时代出现的伦理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彷徨失措,更不能坐以待毙,我们所要做的是采用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去关注青少年在网络犯罪,去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我觉得目前可以从以下五点去做:第一、加强青少年网络建设,办好主流网站,占领网上思想的教育阵地,在网络上发掘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为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第二、转变传统的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适应网络时代青少年社会化的特点,现代教学模式要和网络接轨,比如开办网络学校,开设网络课堂等,虽然目前也出现了这种模式教育,但无论是从规模和数量,还是质量上看我们都还有很长地路要走;第三、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引导青少年的网络行为,以及规范的网络伦理,加强青少年组织建设,消除虚拟组织对现实组织的消极冲击;第四、我认为最关键的一步,还是要推动网络立法工作,规范网络秩序,对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进行法律保护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有学者还提出建立青少年心理在线咨询,通过网络上的BBS、IRC、Netmeeting、Outtlook Express E-mail等系统对客户实时或准时实地地提供心理指导、支持,进而达到增进用户心理健康、促进用户心理发展的过程。目前,在线心理咨询已在知识普及、情感疏导、职业发展、心理测量、青年成长、危机干预、学习指导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国内外社会已开始关注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法国政府去年出台“校园网络规范”,规定学生如果以电子邮件散布诽谤、猥亵、骚扰、病毒等讯息,将会被取消使用帐号及校规处分,甚至可能要走上法庭。美国政府已成立了网络警察,并成功地破获了多宗网上案件,有效地打击了网络黑客的嚣张气焰;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我们国家出台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宣传活动已正式启动。该公约促使青少年与家长建立协议,其中包括每天上网时间,不浏览不良信息,不随意约会网友,不沉溺虚拟时空等,家长主动为青少年安装防火墙软件让年轻一代健康上网。
只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及时地开展新时期下面临的新生网络伦理问题研究,寻找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并且勇于把理伦探讨后的成果应用到实践操作中去,只有这样才可能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时代或者说是高科技时代从严就不承诺给人类一个新的伊甸园,相反,它一再告诫人们,无数的新问题将随之而诞生,就像古希腊神话的潘多拉魔盒一样。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了困扰人类生活的一大危害,而网络伦理出纳入了人类道德规范的一大范畴里。网络是现代生活中的一把双刃剑,人类必须好好地利用它,用法律手段和道德规范去约束它,去维护它。只有这样,网络才有可能发挥其最大功利,造福于全人类,从而推动人类文明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同时青少年是网络时代的主力军,是未来网络文明的缔造者,更是人类未来的主宰者,而处理好网络伦理问题是利用网络时代造福于人类的关键,因此关注青少年网络伦理问题,就是关注全人类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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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奥格尔斯.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413
[3] 叶奕乾 编:个性心理学[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3):P278
[4] 胡湘明、冯小茹 基于网络技术上的青年心理在线咨询[J].青年探索,2002(2)P:49










作者:刁桂军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法学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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