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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即时通讯信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杜有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27:03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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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技术的日新月异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运用,使用通讯工具已然成为人们进行社会交流的主要方式。因此,大量的通讯信息必然成为许多行为和事件的真实记录材料,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即时通讯信息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司法理论和实践领域的关注和讨论。
目前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的通讯工具主要有两类,一是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卫星传输技术运行的电话、移动手机等形式。二是在网络平台上依靠计算机软件运行的网络通讯工具,如电子邮件系统以及QQ、MSN、飞信、微信等各种类型的聊天工具。这类通讯工具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推广,运用的范围不断得以拓展,已经广泛运用于包括私人生活感情联络、业务洽谈、网上购物、咨询服务、非正式合同以及远程协助等领域。以上两类通讯工具使用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因其产生的同步性和即时性,被定义为“即时通讯信息”。司法实践中,即时通讯信息正逐渐被纳入诉讼证据范畴加以运用。
根据证据理论分析,即时通讯信息具有足够的证据效力。首先,从证据能力上看。即时通讯信息是即时产生并存储于网络服务器或通讯设备中的数据,可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可视的形式进行展示,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划分,即时通讯信息就是一种特别的电子证据,其具有合法的证据形式;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即时通讯信息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取得,可以保证其具有合法的来源。其次,从证据证明力上看。即时通讯信息只要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即可作为证据予以认定。即时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性前面已经论及,关于客观性或真实性,一直以来都是通讯信息能否被采信的最大障碍,但是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逐渐提升,对通讯信息的核实以及对被破坏的通讯信息进行恢复等问题正逐步得以改进,因此,即时通讯信息的客观真实性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同样的道理,此类信息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也是可以被认识和论证的。
司法实践中,应该在适用现有证据规则特别是电子证据规则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即时通讯信息进行规则创新。一是即时通讯信息的原始性问题,由于通讯信息属于电子证据,具有可复制和可衍生性,因此对于该类证据的“原件”的判断是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对于传统的通讯信息,如手机存储的短信、微信等信息,实践中应该以原始存储设备中的信息为原件,通过原始设备进行展示,在诉讼中组织举证质证,并以庭审记录结合信息复制品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作为证据。而对于依靠网络及计算机软件进行传输的信息,如电子邮件中的附件信息,为防止该类信息遭更改,应该以邮件中下载的附件而不是原有的上载存储设备中的文件为原件。二是及时通讯信息的固定问题,除对原始信息的甄别外,应特别注重对即时通讯信息的操作过程予以固定。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该聘请公证机关参与并采取摄像、拍照等方式将证据收集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三是在诉讼中引入通讯技术专家进行辅助,这样可以弥补法官再通讯技术及软件使用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欠缺,从而实现对即时通讯信息证据效力的补强,并增强裁判结果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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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工作安排等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分流人员共2500多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2000年7月将有1300余人完成学习培训任务。这些人员都具有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学习培训,又改善了知识结构,提高了综合素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的人才资源。做好这些人员的安置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8〕12号)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根据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专
业和特长,积极向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部门以外的单位推荐,努力为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能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后的工作安排,要依据学习成绩和表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部门要对参加学习培训的分流人员进行考核,对平时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的,优先推荐安排工作;对极个别表现不好,无故缺课旷课,不能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经领导集体讨论,可以自行择
业。
三、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接收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团组织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优先从经过学习培训、符合职位或岗位要求的分流人员中选用。
四、支持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有组织地参加西部大开发。有些学成后的分流人员正是西部地区短缺的人才,各部门要本着“个人自愿,组织联系,对口安置,协商确定”的原则,与地方用人单位具体商定调动事宜。
五、鼓励学习培训后的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分流人员也应增强竞争择业意识,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优势。
六、要针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后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认真听取分流人员的意见和投诉,并予以妥善处理。对安排难度较大的人员,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帮助他们认清形势,把个人愿望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珍惜组织推荐的工作机会,自觉服从
组织安排。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定向专业培训的学历确认,按所在学校发给的证书和有关通知精神掌握。分流人员的学习培训时间,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属于哪种学习培训方式,就执行相应的学习时限。凡超过学习时限的,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待遇。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尚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分流人员的管理工作。明后两年还有1200多名分流人员在校攻读硕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制度,为将来推荐安排工作打好基础。
九、对目前还没有安排的分流人员,各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对个别分流人员,既不参加统一的学习培训,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经帮助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的,到2000年底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今年是完成人员分流任务的最后一年,各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切实巩固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成果。



2000年6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等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等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省珠海、韶关、河源、汕尾、阳江、云浮等六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将于1999年任期届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对上述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行政区划 代表名额 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珠海市 268名 29名
韶关市 362名 31名
河源市 364名 31名
汕尾市 344名 29名
阳汪市 339名 29名
云浮市 339名 29名
云浮市 339名 29名



19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