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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2:02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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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学习型社会、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大力提升继续教育地位,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目标任务。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设工作体系,形成运行机制,实现全员培训。进一步建立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他们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为实施《规划纲要》、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



3、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工程涉及的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和现代管理五大领域,与《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领域密切相关。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主管部门、协会要从落实“十一五”规划和《规划纲要》的高度,按照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落实,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



4、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紧紧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继续教育,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工程项目承接单位要结合实施中的重大理论、技术、工艺和管理等方面的课题,推出一批创新攻关与培养训练相结合的科目,实现项目、资金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配合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等人才培养工程开展继续教育,“十一五”期间对工程国家级人选轮训一遍,着力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并通过他们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优秀创新团队。



5、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需求预测,确定重点领域,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人事部门在政策上要积极支持各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根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主要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分类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防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加大对国防科技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成长规律,重点培养一支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专家队伍。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学科综合、科研项目和人才汇聚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素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



6、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专业领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制订、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汇聚优势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培训项目,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公需科目培训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到两门公需科目的培训,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开展一些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7、加强企业继续教育。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企业继续教育活动。政府人事部门要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动力不足、资源匮乏、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扶持,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机构在企业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8、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在制定规划时,要通盘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三、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9、积极推动法制化进程。加快研究制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继续推动地方和行业部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10、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总体工作、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加强统计工作,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整体统计体系之中,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进行统计。



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11、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总结近年来举办高级研修班等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的经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专业技术课题,每年举办30至50期示范性高级研修班,培训2000至3000名各专业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事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发展战略、工程项目和重点问题,举办一批高级研修班。



四、创新培训形式,完善服务措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



12、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的新形式。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研讨、进修、自修、案例教学、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对口培训、特殊培养等多种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人才可以采取个性化方式进行培养。大力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开发网络课程,实行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举办各种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发布质量高、信誉好、公益性强的培训科目、项目和教材,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化的继续教育,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政府资助的培训项目、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教机构。鼓励民营、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培训、发证行为,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监管。



13、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建设。按照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研究。加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专职教师知识更新,落实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政策规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聘任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师资资源共享。以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专业基础理论、培训管理实务、人文素养等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培训者培训活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组织编写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教材,并不断更新完善。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筛选一批优秀教材,实现教材资源的社会共享。



14、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建设。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学术团体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为目的,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有计划、有组织的委托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评估标准与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施教机构,支持他们做大做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和省两级示范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带动施教机构整体质量提升。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有关培训项目支持的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开,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市场秩序。



15、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协会在培训服务、理论研究、参谋咨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继续教育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广泛、专业性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16、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培训与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继续教育活动,联系沟通国(境)外继续教育机构、团体、协会,及时了解国际继续教育发展动态。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国际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先安排重点、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推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7、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统筹不同区域之间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发展,在政策及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必要时设立继续教育工作专项,支持这些地区的重点人才需求和重大工程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举办高研班、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基地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倾斜。



18、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人事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每年组织10个左右对口支援培训项目,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培训5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省份面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开展对口培训项目。继续组织留学人员和高级专家 “西部行”、“东北行”、“中部行”,开展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在总结对口培训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



19、做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业务精、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同时,在总结新疆特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西部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特培工作,实现制度化,使特培工作成为加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组织实施好青海三江源人才工程,争取用3年的时间把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轮训一遍。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0、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总体布局,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示范培训、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明确、人员到位、经费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各级继续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联络和动员会员单位,配合继续教育中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继续教育任务需求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评估考核等工作。各级各类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联系,以联席会议、专门沟通、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和表彰。



21、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中央财政继续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在重大项目中拿出一定份额的项目经费用于培训人才,使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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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与恐吓决不是战斗——关于未注册用户今后不得评论我文章的声明

龙城飞将


  我向来是以开放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人,包括与我意见相左的人。我写文章向来喜欢开门见山,平铺直叙。支持的观点,我会说出为什么我同意他的观点。反对的观点,我也会说明为什么我反对他的观点。既然我们的文章多少带有一点讨论的性质,既然网络给我们这个开放式的讨论平台,而且能上论坛来发言的多数是读了一些书,写了一些文章(包括网络文章、博客文章)的人,属于知识分子,属于高智商、高修养的人群,大家就应当体现出君子相交,相敬如宾的气度来。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可以指出对方错在哪里。可以指出来是观点错误,还是谁错误。以理才可以服人,以力以势压人是没有人服气的。

下面又是几位未注册用户的愤青式的留言:
2010-03-09 08:27:50 [未注册用户] 犀利哥2号 评论:
谦虚一点,对自己不会使用法律术语的毛病要有深刻的反思,这没有什么坏处——任何法律文章都是以法律术语为基本材料组成的,就好像房子是由砖块组成的一样。
  建议你读一读《法律语言学》吧。
  不要再妄想着、嘶喊着要那些对你不屑一顾的法学家们哭泣了。你首先要哭泣的是你自己!
2010-03-08 22:28:58 [未注册用户] 打酱油的 评论:
你有不叫胡马渡关山的本事吗,就你那些狗屁文章?

  他们自称懂法律,可是他们说不出自己是如何懂法律的。他们指责我不懂法律,又讲不出我是如何不懂法律的。这些人可能是以骂人为快感,这是他们的人格、他们的学识所在。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鲁迅说过,辱骂与恐吓决不是战斗。但我们也不必与这类“懂法律的”“砖家”治气,所以我决定关闭游客评论的功能。如果这些人真是“懂法律的”,就把你的注册名亮出来,把你的文章晒出来,让我们大家前来学习瞻仰。今天这篇文章就是关于不再允许非注册用户毒器任意攻击的声明。
  新来学园的西西里柠檬很快就显露出她独特的才智。一是她在独特的视角拍了许多漂亮的风景画,为我们的学园增添了许多色彩,使得这个以严肃话题为主的平台增加了一些生气与动感。二是她的博文《骂的是别人,脏的是自己》[1]显示出宏大的气度、宽广的胸怀、崇高的境界。她教育我们大家予人玫瑰,手留余香。读了她的文章,我觉得汗颜。我觉得我们学园内喜欢骂人的博友应该好好反省,不为别的,单为在女孩子面前起码应该绅士一点吧?
  骂人是虚弱无能的表现,骂人是不自尊重的表现,骂人的不自量力的表现,骂人是人格低下的表现,骂人是有辱斯文的表现,骂人是不懂法律的表现,骂人是道德低下的表现。
  在学园的人都学了几千个汉字。我们的老祖宗创造这些文字目的是让我们和谐,让我们正确地表达思想,决没有想到后辈中有人把他作为攻击别人的毒器。建议这些喜欢骂人的人摒弃自己骂人的不雅行为,向梁治平先生一样,用文字来表达思想吧。只要这种人提升了思想境界,就可以铸剑为犁,化干戈为玉帛。
  今天下午,不,现在是凌晨1时,应当说是昨天下午,我不经意到了桃李江湖的博上,读到他写的博文《关于书写方式的一点随记》,其中引用了梁治平先生关于“写作与思想的关系”的文字,我转帖并加以缩简,供大家参考。
  思想与写作之间的联系虽然密切,但它们终究不是一回事。思想不能取代写作,写作也不能代替思想。把二者混为一谈是很危险的。
  有些人写得不清楚,是因为他(她)们想得不清楚;有些人的文章间断跳跃,是因为他(她)们的思想不够连贯。反过来,文辞的华美有时只是为了掩盖思想的苍白,正好比沉迷于新名词可能是为了躲避对思想的严肃提问一样。
  我相信,严肃思考的人决不会对表达无动于衷,而认真看待文字的人也不应是思想上的取巧者。所谓言之有物,既是对思想的要求,也是对表达的要求。
  其实,我对于旁人文字的注意从来都不是苛求,我所要求于旁人甚至朋友的,通常只是最基本的东西:没有病句,不生造词,言之有物,明白晓畅。再往上,就是个人风格,尽可以自由发挥。
  至于我自己,坦白说,我对自己的要求并不比对别人的要求高出多少。首先,我不能容忍病句,并且尽量避免有生造之嫌。其次,言之有物。再次,意思表达要尽可能准确,文章应当明白晓畅,最后,讨论问题要直截了当。思想的每一个环节都尽量交代清楚;先把问题想清楚,然后把它说清楚,让自己懂,也让别人懂。
  做到这些,文章就可能让人觉得美。这是一种内在之美,与修辞无关,更不是文辞的华丽,它来自于清晰的思想和逻辑,来自于作者对汉语言特性的掌握和运用:文章的布局,文字的节奏,文气的贯通,等等。
  自然,这里谈到的写作上的要求,无论对别人还是对自己,都只限于学术文章,而且不用说,它们都受了个人趣味的影响。的确,我喜欢直截了当朴素自然的文字,欣赏用浅显的文字表达深刻思想的本领。我不喜欢过多地使用概念,尤其是新名词,也不喜欢冗长沉重的文风。我的原则是,在可能用简单方式说清问题的时候,决不采取复杂的方式。
  我们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大部分用日常语言和普通概念就可以讲清楚,而那些喜欢堆砌新名词、追逐新观念的人,往往只是故作高深,食洋不化。
  近百年来,我们在思想和语言两个方面都接受了西学的熏陶,表现于文字,“欧化”的倾向在所难免。翻译西文图书不必说,有时,我们自己写文章也“欧化”得厉害。其实,即使是翻译,也有化与隔的分别,更不必说,写作与译述处理的文字不同,所要求的思想方式也不同。既然是用汉语思想和写作,我当然不希望自己的文章读上去像是翻译文字。
  这同样是种挑战,对文字也是对思想的挑战;如果不能很好地驾驭汉语,就会有表达上的障碍,但是如果根本就没有将外来思想理解和消化,表达问题就无从谈起。
  当然,文章无定法,文字趣味也因人而异,没有理由要求大家喜欢同一种文字风格,遵守同一种文章作法,即使学术文章也是如此。
  有一些读者,甚至是学界的朋友,把他(她)们欣赏的文章和作者,统统归入“文笔好”一类,并不区分学术与非学术,文人与学者,思想与文字,这多少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2010-3-12 凌晨1:10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http://www.yadian.cc/blog/74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便利中国人民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的相互关系,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定期航班,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在缔约双方商定并以外交换文确认的航线(该外交换文和航线以下分别称为《关于航线的换文》和《规定航线》)上经营定期航班(以下称为《协议航班》)的权利。
  二、在遵守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经缔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以下称为“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降停,上下前往或来自缔约一方领土和前往或来自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经停点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缔约一方应将其指定空运企业开始经营协议航班的日期,至迟在开航前六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有权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关于航线的换文中的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经由外交途径将这一指定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其公民。
  三、在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即将经营许可给予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
  四、如按照本协定第八条的规定为协议航班制定的运价业已生效,根据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的规定被指定和获许的空运企业方可开始经营协议航班。

  第三条
  一、在下列情况下,缔约一方有权取消已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暂停该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或对行使这些权利规定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如它对该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或其公民的情况有疑义;
  (二)如该空运企业不遵守缔约一方的法律或规定;
  (三)如该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为了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定,必须立即执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取消、暂停或规定条件,这种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运行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定,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缔约一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提供上述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的资料。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及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如这些设备和物品留置在飞机上直至再次运出或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航段上使用,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豁免对物品进口、出口或过境所征收的任何关税、检验费和其它类似费用。
  二、下列物资除为提供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外,亦应豁免任何关税、检验费和其它类似费用:
  (一)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装上飞机、在该缔约方当局规定数量以内的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出境飞机上使用的机上供应品;
  (二)临时运入缔约一方领土、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零备件、机上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
  (三)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出境飞机供应的燃料和润滑油,即使这些燃料和润滑油系供在加注的缔约一方境内的航段上使用。
  三、留置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机上和临时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机上正常设备、物资和供应品,只有在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遇此情况,上述物品应交上述当局监管,并不得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转售或移作他用,直至再次运出,或根据海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经营规定航线所用的机场和备降机场,并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具体办法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在本协定中,“航空当局”一词,中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方面指联邦交通部长)。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设备、技术服务和导航设备,应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此项费率不应高于其他国家空运企业通常所付的费率。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公平合理的机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经营协议航班时,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或航段上提供的航班。
  三、经营规定航线有关的班次、机型、班期时刻以及业务代理和地面服务事项,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讨论确定。按此协议的班次、机型和班期时刻应经各自的航空当局同意。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满足当前和预计到的、来自或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运输要求。为在第三国领土内规定航线上地点上下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提供运输,应遵照运力与下列各项需要相联系的总原则:
  (一)来自和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的业务需要;
  (二)在考虑到协议航班所经地区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所建立的其他航班后,该地区的业务需要;
  (三)直达航班经营的需要。

  第八条
  一、在以下各款中,“运价”指为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支付的价格以及采用这些价格的条件,包括代理和提供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或条件。
  二、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就规定航线上缔约一方领土和缔约另一方领土间所采用的运价进行协议。此种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考虑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和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
  三、按此协议的运价至少应在其预计实行之日六十天以前,提交各自航空当局同意。在特殊情况下,经上述当局协议,这一期限可予缩短。
  四、如未能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就运价达成协议,或如在本条第三款规定适用的期限内,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对根据第二款规定所商定的运价,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发出异议通知,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相互协议,确定运价。
  五、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未能就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向其提交的任何运价,或根据本条第四款就运价的确定达成协议,此项分歧应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解决。
  六、在新运价制定以前,根据本条各项规定制定的运价仍应有效。
  七、在规定航线上缔约一方和第三国之间的运价应为该缔约一方与各该第三国政府同意的运价。

  第九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营国际运输所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应允许按正式比价结汇。
  如缔约双方间的支付按特别协议进行,则应按该协议办理。

  第十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了经营规定航线,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的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人员应经缔约另一方同意,其人数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同意。代表机构人员必须遵守驻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二、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协助和便利,保护其安全。
  三、缔约一方应设法保证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器材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空勤组成员,应为该缔约方公民。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愿雇佣其他国籍的空勤组成员飞行规定航线,应经缔约另一方同意。

  第十一条
  一、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发生事故或遇险,缔约另一方应指示其有关当局立即通知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并应对上述飞机上的空勤组和旅客提供必要的援助。
  二、如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造成飞机严重损坏时,缔约另一方应指示其有关当局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进行寻找和营救;
  (二)保护证据并确保该飞机及其装载物的安全;
  (三)调查事故情况;
  (四)允许缔约一方的观察员接近飞机,并于调查事故时在场;
  (五)如调查中不再需要该飞机及其装载物,应立即予以放行;
  (六)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缔约一方航空当局。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密切合作的精神,经常交换意见,以保证实施和满意地遵守本协定及关于航线的换文中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发生争端,应首先指示其各自的航空当局通过谈判予以解决。如上述当局不能达成协议,缔约一方可要求同缔约另一方协商。此项协商应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如欲修改或补充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可要求同缔约另一方协商。此项协商应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经协商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各自履行了使其生效的内部手续后开始生效。

  第十五条
  一、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履行了各自的法律或宪法手续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后生效。
  二、缔约一方可随时将终止本协定的决定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如在期满前,上述通知已经撤销,并取得缔约另一方同意后,则本协定继续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德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遇有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双方已履行了各自的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库特·克沙伊德勒
   刘 存 信         罗尔夫·弗里德曼·保尔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