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28:27  浏览:8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8〕13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吕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支出不合理等问题,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乡(镇、街道办)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的用于取消向农民收取的乡(镇)统筹、村提留、教育集资等税费后乡(镇、街道办)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包括乡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乡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用于取消乡(镇)统筹、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补助的资金,用于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具体使用范围是: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等项目经费支出。

第四条 村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用于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承担政策规定的公共卫生任务乡村医生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垃圾清运人员工资补助。从2007年起追加的村级管理费主要用于村文化站、活动室等公益事业支出。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结余部分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遵循以下分配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按照统一标准测算各乡(镇)的支出需求。

(二)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额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每年预算安排后要以文件形式分配下达。

(四)客观公正原则。测算因素尽量选取农业人口、乡村在校学生等与农村关系密切的有关因素。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如下:

(一)乡村办学经费。指用于乡村两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以及民办教师的工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为:中学公用经费每生全年140元,小学公用经费每生全年90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按每生全年12元;民办教师工资每人全年2400元。原则上,乡村办学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对乡(镇)学校教育经费的开支,实行在乡(镇)集中报帐制,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农村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应逐年增长,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不得挤占其他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计划生育经费。指用于乡、村基层计生单位运转经费、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工作人员补助等。根据当年农村人口数按人均每年0.15元标准安排。计划生育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对乡(镇)计划生育经费开支,一律实行在乡(镇)报帐制。

(三)优抚经费。指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标准按上年该乡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上报数和现役军人数确定发放标准和人数。具体办法可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11月颁布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实施。农村的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指用于乡村道路修建的经费,与其他道路修建资金统筹使用。

(五)五保户供养金。指用于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补助的资金。要按照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和《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五保户供养金可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一人一卡或一户一卡。

(六)村级管理费。指主要由上级财政拨付村级的资金。包括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和承担政策规定的公共卫生任务乡村医生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垃圾清运人员工资补助等。省财政厅核定村级管理费为村均4万元。县级财政部门在确保村级管理费补助全部用于村级开支的前题下,应将村级管理费补助结合行政村大小、自然条件、农业人口、村干部数、集体经济状况等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简单的平均分配。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村级管理费直接分配到村,村级资金要由县财政直接拨付村级帐户,不得经任何中间环节转拨。对村干部的报酬,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各村委的干部数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从村级管理费中开支。

村级费用的开支应经村民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审核,开支情况要定期公示,接受财政、乡农经站和村民的监督。

(七)民兵训练费由省财政统一划拨各级人武部管理使用。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学生数、民办教师人数等因素测算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审核批准,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严禁用于乡(镇)机构超编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行政性开支;严禁用于乡、村两级未经审批,自行上马的项目支出;严禁用于乡、村两级吃喝招待等公款消费行为;村级经费不得与星级支部、红旗支部等达标活动挂钩使用。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滞留和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确保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和人头。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乡财县管乡用”的要求,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月及时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乡(镇)财政所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要进行全面清理,撤消各现有银行帐户,各项收支由财政所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科目的列报,应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用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的预算科目准确列报。

第十三条 除上级财政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县(市、区)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安排足额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资金,保证各项经费的需要。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内部管理,努力节约开支,严防发生新的隐形债务。对由乡(镇)管理出现新的债务问题,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乡、村两级要对现有债务进行统一清理,摸清底数,分清责任,制定切合实际的有效化解办法,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发现有下列违规情形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市财政扣减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中央和省、市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改变规定开支标准的。

(四)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工作,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管理费和农村财务的审计工作,确保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财字〔2001〕57号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6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 年7月3日施行。

 请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紧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手续。在具体执行中有 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二○○一年七月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确保依法实 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1 〕37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法律 法规和《煤矿安全监 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办 理《煤矿安全监察(含办事处)罚没许可证》。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由代收机构负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 ,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 、罚没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缴库时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机构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成。分成金额由银行内部交款单分列(各处罚机构有银行提供的水单凭证),并直接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的种类、管辖和适用,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持《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单据,并进行登记统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应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格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本省区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汇总后,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3日起施行。

附表: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

编报单位(公章):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处罚机构名称 被罚单位名称 代收银行名称 处罚项目(文件条款) 适用标准 实际缴纳额 备注
本年起至上季末累计 —— —— —— ——    
             
             
             
             
             
             
             
本季小计 —— —— —— ——    
累计 —— —— —— ——    

主管领导: 审核人: 填表人: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寻求缔约双方之间发展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领域和方式,研究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两国政府分别指定。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双方主席轮流主持,并由双方专家参加。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哈拉雷举行。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四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穆 加 贝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