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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30:58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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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现将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精心安排,科学组织,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并按照部总体方案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3月底前报部(公路司农村处)备案。
  附表:农村公路质量抽检项目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


  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取得实效,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现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以下简称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方针,坚持“好字当头,质量为先”的原则,实现农村公路由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夯实农村公路发展基础,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质量年活动,实现“五个明显”的目标,即质量意识明显提高,监管力度明显加大,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建设项目优良率逐年提高。全国平均质量抽检项目(见附表指标)总体合格率在2007年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其中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范围:2008—2010年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渡改桥工程,包括部安排的通畅工程、通达工程,以及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
  (二)参加单位和人员: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参建单位和人员,以及应聘参与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人员。
  (三)时间与安排:质量年活动自2008年3月开始,至2011年3月结束。其中,2008年3月至2008年5月为组织动员阶段;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为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为总结评比阶段。
  (四)质量年活动各阶段主要任务。
  组织动员阶段:制订质量年活动方案,广泛开展质量年活动培训与动员,强化质量意识,明确质量目标,完善质量管理各项制度。2008年5月,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年活动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良好氛围。
  具体实施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质量年活动方案,分解措施,落实责任,组织质量检查,公布质量状况,逐年对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有关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作为质量年活动主体,按照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质量年活动各项措施贯彻到位、质量责任落实到人、质量管理坚强有力。
  总结评比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总结三年质量年活动经验,评估质量年活动成效,对质量年活动中质量管理优秀、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有关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
  1.部负责制订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对各地质量年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各地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组织对质量年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总体方案负责制定本省份的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组建质量年活动机构,指定承办单位,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和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质量年活动的开展,明确质量工作具体职责,督查质量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宣传质量年活动成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健全质保体系,确保管理到位。
  1.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创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质量管理模式。要分解质量管理目标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质量管理实用化、质量监督制度化、质量措施具体化、质量目标数量化。
  2.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与指导,重点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主要指标监督检查,逐步做到每个县能够建立或指定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试验室,负责工程主要材料、关键工序、重要指标的质量检验,推进质量监督与抽检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
  3.建设单位要具体落实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细化质量工作目标,强化质量管理,建立责任明确、目标明晰的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农村公路设计要按照节约、环保、安全和实用的设计原则,合理选择使用年限,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排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要防止机械照搬、不顾建设成本的倾向。
  5.落实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组织施工,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配备必要的压实、拌合、计量和试验等设备,强化施工质量自检,确保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序质量管理不缺位、不断档、不留死角。
  6.积极利用社会监理力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形式的监理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招标或聘请社会监理方式开展监理工作,也可采取聘请有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组建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
  7.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各地要聘请有责任心的群众代表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施工现场公示工程质量标准、主要施工工艺和质量管理措施,公布质量投诉和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监督。
  8.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措施。施工单位要从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工艺流程等具体环节入手,落实责任,抓住关键,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关。
  (三)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严格管理。
  1.落实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责任档案,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完善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管理网络。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确保农村公路质量与安全。
  2.规范建设市场管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逐步将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质量信誉纳入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对路面、桥梁、隧道工程要按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其他工程可由有相关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个人承包。
  3.健全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制度。各地要根据农村公路特点,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对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其他工程,可采用议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报价合理、有能力、讲信用的施工单位。
  4.严格开工审查制度。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做到资金不落实的不开工,没有设计图纸的不开工,没有技术交底的不开工,施工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开工。
  5.加强质量鉴定与验收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农村公路质量鉴定标准和验收办法,使验收工作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要设定至少1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额5%的质量保证金。
  7.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工程质量优、安全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各地要依托示范工程,探索和总结质量管理经验,组织交流与推广,以点带面,推进农村公路质量上台阶。要充分发挥交通行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
  9.鼓励技术创新,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实际,研究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做好农村公路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关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事关农村公路投资效益,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结合质量年活动,将农村公路发展方式转移到提高建设质量上,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上,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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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3]76号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部署,与时俱进地做好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现将《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指导意见

  2003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也是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起步之年。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与时俱进地做好经济运行工作,对于实现经贸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思路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十六大确定的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这为做好新时期经济运行工作指明了方向。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总体要求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具体部署,2003年工业经济运行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工业出口交货值增长8%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5%左右,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不低于上年水平;工业结构继续优化,工业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继续提高。

  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紧紧围绕新型工业化建设,加快职能转变,加强运行分析,推进行业调整,搞好综合协调,进一步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工作要求

  做好2003年经济运行工作,必须遵循“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

  (一)加快转变思想观念,突出发展与创新。加快思想观念的转变,关键要牢固树立发展观和创新观。发展是硬道理,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经济运行工作必须把发展和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努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要始终保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扩展新视野、开拓新局面。通过创新,使经济运行工作能够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提高预见性、富于创造性。

  (二)加快转变工作职能,突出服务与引导。经济运行工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由对于企业的直接调控转变为面向市场的间接调控,由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转变为面向各种所有制企业,由对重点工业品生产总量的直接控制转变为积极推进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要把加强服务与引导作为工作职能转变的重点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层面,不断提高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转变工作方式,突出依法行政与重点协调。实践证明,经济运行工作必须尽快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运行工作的综合性更强,协调的工作难度更大,工作方式也必须由过去的以日常生产调度为主,转向对主要生产要素、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的综合协调,进一步增强协调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国民经济稳健运行创造条件。

  在实现上述“三个转变”的同时,还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运行分析,搞好信息导向。工交行业运行分析是经济运行工作的基础。要重视统计数据采集工作,把综合统计数据、行业统计数据、重点企业和区域信息等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采集渠道畅通,数据及时准确。要坚持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并重,加强对相关市场形势和变化趋势的研究,逐步由事后分析转向超前预测,准确把握工交行业运行走势,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活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在加强运行分析的基础上,搞好信息导向工作,及时发布运行动态和政策信息,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推进行业调整,继续淘汰落后。近年来,存量结构调整成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重点之一,对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工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推进行业调整、继续淘汰落后,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结合行业现状和各地实际,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抓住调整重点,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在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出现新的低水平不合理重复建设。要以调整促发展,支持鼓励通过疏堵结合、压改结合、优化重组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行业和企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强化依法监管,提高行政水平。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实施调控和监管,要坚持依法行政,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于经过清理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核)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责任意识,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状况,不仅要把好审批关,更要把好监管关。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搞好综合协调,确保运行平稳。综合协调是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工交行业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机构调整和深化改革过程中,更要加强综合协调工作。认真关注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确保经济发展平稳有序。

  三、8项重点工作

  (一)信息导向。坚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发布工交行业运行动态信息。定期编制《工交行业运行动态》、《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监测月报》和《产业研究报告》等,逐步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开办互联网专栏,面向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加强经济运行信息导向服务。

  (二)行业调整。在前几年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坚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并结合推动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淘汰落后成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注意改进工作方式,突出调整重点,深入研究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调整的配套政策建议。

  (三)现代物流。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工商企业改造与重组现有物流资源,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和促进第三方物流发展创造条件。将发展现代物流作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重要切入点。在适当时机联合有关部委召开全国现代物流工作会议,全面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四)总量调控。继续按照市场需求,加强石油、煤炭、钢铁等重要能源、原材料产品的总量平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对战略性物资的宏观调控作用。关注国内外市场变化,适时提出调控措施或建议,保证重要物资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

  (五)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经贸委两年多来,已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快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坚决实行政企分开,废除不适宜的现行管理规章,打破行业垄断经营,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六)地方石油企业重组。继续巩固石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成果,加快地方小炼油企业重组步伐。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把握方向,坚持原则,稳步推进,切实做好地方石油企业重组和整顿工作。

  (七)行政审批监管。对于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如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食盐“三证”,棉纺细纱机准购证和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等,一定要建章立制,规范审批程序,明确责任,公开透明,依法把好审批关和监管关。

  (八)重点问题研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注重一些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加强石油、煤炭等重要能源资源的战略性研究。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轻工、纺织、机械、电子等行业,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竞争能力。

  四、10个行业预期目标和工作要点

  (一)石化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比上年增长13%;原油产量1.69亿吨,增加200万吨;天然气产量340亿立方米,增加20亿立方米。成品油消费量1.24亿吨,增加500万吨;原油加工量2.1亿吨,增加600~900万吨;化肥产量3600万吨,增加140万吨;实现利润增长2%。

  工作要点:1. 继续按照市场需求抓好总量平衡工作。要在已有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行为的原油、成品油总量调控办法。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在确保国内市场供需平稳的情况下,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原油加工总量,将原油、成品油库存控制在合理水平。2.做好地方石油企业重组工作。切实解决非法小油井无序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为实现石油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2002年西部及海洋原油增幅较大,受价格及油质等因素影响,这部分原油在销售配置上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要防止其流入小炼油企业,扰乱市场供需秩序。3.推进地方炼油企业重组,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闭整顿小炼油厂的要求,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关闭小炼油厂“死灰复燃”。继续严厉打击偷盗原油、成品油的非法行为,坚决取缔土炼油场点。4.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重点做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以及对化肥生产供应和进出口总量协调平衡工作。

  (二)煤炭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5%;煤炭产量增长2%;煤炭出口9000万吨,增长5%;实现利润与上年持平。

  工作要点:1.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依法维护煤炭生产秩序。通过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将规范煤炭生产秩序特别是整顿小煤矿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认真开展年检,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煤矿提出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会同煤炭有关部门对小煤矿关闭整顿不彻底、验收标准低、管理滑坡现象严重以及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重点督促检查。2.适时发布供求信息,促进总量基本平衡。在掌握煤炭生产、消费情况,加强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发布煤炭产量、运量、消费量、价格、库存等信息,引导供需双方合理组织生产和采购,防止少数省区和企业产量增长过猛及超能力生产。3.继续扩大煤炭出口,巩固国际市场份额。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度平衡时对出口资源和运力予以重点安排。加强日常执行情况协调,为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督促出口公司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变化,进一步做好巩固老用户、开拓新市场工作,同时引导大同、兖州、平朔等煤矿顾全大局,积极提供出口资源。4. 规范国内煤炭经营秩序,搞好供需衔接。严格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监管,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产运需的年度安排,对日常执行中有可能出现的供需失衡、告急及运输问题,进行及时协调,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三)冶金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0%,销售收入增长8%;钢产量1.90亿吨,增长5%,钢材产量1.84亿吨(不含复合材),增长9%;实现利润与上年持平。

  工作要点: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做好总量供需平衡。按季度发布钢材供需信息,加强建筑和加工用钢材品种的产需衔接分析,引导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积极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工作,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的“地条钢”,依法关闭污染严重、质量低劣的小钢厂。2.坚持以提高竞争力为目标,积极扩大市场份额。引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适应市场变化,积极开发新品种,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益。以实物产销率100%、货款回笼率100%为目标,确保企业物流和资金流畅通。积极运用世贸组织规则,适时扩大优势品种出口。3.加强对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研究当前钢材消费需求规律,引导钢铁工业发展重心由规模扩张向质量品种转移;研究实施保障措施后国内钢材供需格局变化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引发低水平重复建设并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研究近期钢铁生产外部条件情况,促进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

  (四)有色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6%;销售收入增长15%;10种有色金属产量1080万吨以上,增长10-13%,其中铝450万吨、铜180万吨,分别增长10%以上;出口增长16%;实现利润增长8%。

  工作要点:1.积极引导有色金属工业调整结构。加强有色金属矿产的地质勘探及生产探矿工作,提高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保证程度。引导企业做好矿产、冶炼和加工的平衡,减少重复建设。以军工配套为契机,利用高科技手段做好有色金属工业的产业升级。以锑为突破口,加大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采、选、冶和进出口秩序的调控工作力度。2.继续关注有色产品过量、低价进口的冲击,防止国外低价倾销对国内产业发展造成损害。3.加强稀有金属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供需衔接。统筹考虑钽、铌、钨、钼、锡、锑等战略性资源上下游企业的发展,鼓励战略性资源向深加工产品延伸。合理控制矿产品开采及冶炼产品的规模,依法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4. 及时协调解决有色金属工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继续研究支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建材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0%;销售收入增长9%;水泥产量7亿吨,其中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1亿吨;平板玻璃产量2.2亿重箱;全行业实现利润增长10%以上。

  工作要点:1.按照市场需求做好总量平衡工作。以水泥、玻璃为重点,适时发布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由数量的增长转向注重结构调整,优化品种和质量。2.继续推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的作用,鼓励大型水泥企业发展新型干法工艺,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整合市场资源,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从质量、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建筑应用等方面入手,规范市场秩序,淘汰落后能力。3.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重点防止普通浮法玻璃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以技改名义扩径改造机立窑,严禁向西部地区转移落后设备。4.大力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有关企业做好建材物流配送试点项目,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建材流通体系。

  (六)纺织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0%;化学纤维产量1050万吨以上,增长9%;纱900万吨以上,增长7%;纺织品服装出口620亿美元以上,增长3%以上;全行业实现利润增长3%。

  工作要点:1.完善棉纺总量调控制政策,推进纺织行业调整与发展。在淘汰落后、优化重组的基础上,支持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加快改造,促进发展。严格控制纺机源头,提高技术门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2.加强行业运行动态分析和信息导向。巩固完善纺织全行业、各省市、2000户信息直达企业及重点跟踪企业的月度信息报送渠道。与行业协会联合定期召开纺织行业运行分析会,把握纺织经济运行特点、问题及走势。利用中纺网络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行业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3.密切关注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纺织工业运行与发展的影响。及时掌握国际市场动态,努力扩大纺织品服装出口,保持纺织经济平稳运行。密切跟踪棉花供求形势变化,关注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进程,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继续抓好棉纺行业结构调整,以化纤、印染和纺机为重点开展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七)轻工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2%;实现利润增长11%;出口950亿美元,增长5%。

  工作要点:1.继续抓好结构调整工作。继续推动规模制糖和造纸行业的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食品行业调整产品结构。2.加快推进盐业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食盐市场监管,做好食盐“三证”发放工作。3.大力拓展轻工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发展较快的行业和产品,如休闲用品、健身用品、小家电、方便食品、农村用品、造纸产品、家具产品、不锈钢制品、轻工机械、室内装饰用品等。4.加强轻工行业出口的战略性研究。对轻工行业的出口拳头产品,如皮革、文体用品、家电、金属制品、塑料、工美、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家具等,着重研究提高行业竞争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促进我国由轻工出口大国发展成为出口强国,由产品出口创汇转变为资本及品牌输出,实现境外生产和营销,形成轻工出口全方位多层次格局。

  (八)机械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3.5%;实现利润增长4%。

  工作要点:1.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围绕新型工业化建设,努力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开发创新能力和设计制造水平,积极推进机电一体化,加快建立现代化制造业基地,为各行业提供先进装备。2. 按照产业政策推动结构调整。坚持发展和淘汰并重,重点推进“以冷代热”工作。3.抓好重大装备生产与配套协调工作。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重大技术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项目(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三峡工程),跟踪承担这些项目设备制造企业的生产运行情况,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3.以“三农”为重点发展农业机械和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会同中国农业机械协会对农机产品的产销状况进行调研,支持引导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的开发试制,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4.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的扶持政策,给予出口企业必要的支持。支持鼓励企业有序地向国外转移加工能力,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东欧、拉美等新市场。

  (九)医药行业。

  预期目标:工业总产值(不变价)增长18%;工业增加值增长15%;医药产品出口增长10%;商业销售额增长10%;工业利润增长20%,商业利润与上年持平。

  工作要点:1.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做好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计划落实工作,加强对专营企业和收购企业的行政监管。做好医药储备管理和突发情况的救灾防疫药品紧急调运。组织起草《国家药品储备管理条例》,落实全国医药储备联网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安排好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2.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推动强强联合,力争“十五”期间培育10个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大型医药企业。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医药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的沟通与合作,以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医药、广药集团、哈药集团、太极集团等10个企业为重点,建立药品物流配送体系和扩大连锁经营规模。3.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加快发展非专利药。

  (十)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业。

  工作要点:认真做好运输协调工作。加强2003年春运工作和“黄金周”运输协调工作,保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客货运输需求。积极探索运输协调新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经贸委的作用,共同做好运输协调工作。2003年4月至6月,三峡工程实施蓄水断航,为保证断航期间的货物运输分流有序进行,要加强分流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提前作好前期准备事项,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继续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快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把我国的集装箱运输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加快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近年来,现代物流业呈蓬勃发展之势。这是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切入点和重要保障。要加快启动工商领域的物流需求,引导工商企业改造与提升企业物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融资等方面为物流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和公平的宏观环境。继续做好利用外资合作开展的“中加内陆地区多式联运项目”、“中美现代物流与多式联运培训项目”等,提高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和现代物流发展水平。


黑龙江省取缔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取缔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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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加强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系指未经省基督教协会授权或违反定片、定点、定人规定,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传教或以传教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亦适用于本省基督教自封传道人在外省的传教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教事务部门监督实施。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协同工作。
第五条 严禁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传教。
第六条 严禁接待、容留、包庇、窝藏基督教自封传道人或为其提供传教场所和物资条件。
第七条 严禁非法编印、出版、销售、散发基督教经籍、书刊及其他宗教宣传品。
第八条 严禁以传教为名诈骗钱财、摧残人身、奸污妇女、散布谣言或进行“赶鬼医病”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严禁收听、录制、传播海外“福音”广播和接受海外基督教书刊及宣传品。
第十条 严禁接受海外基督教组织或个人的指令、封立和办教经费以及附加条件的财物馈赠。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