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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12:10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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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金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工作荣誉,主要授予金华市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依据本办法评审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好中择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拟定获奖企业名单;
(三)研究决定其它评审有关事项。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评委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受理企业“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三)组建行业评审组并监督评审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并提交结果;
(五)负责对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跟踪、管理;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合法经营五年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前列,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近三年内,县级(含)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质量事故、索赔事件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
(三)企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照。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当年参评企业总评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向评委办申报;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企业须经当地县(市、区)质量技监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服务业企业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
(一)资格审查。评委办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材料审查。评委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三)现场审查。评委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组织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定。
(一)综合评价。评委办对书面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报评委会。
(二)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评委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拟订获奖企业名单,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批准公布。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企业可申请延续。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按规定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同时须注明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年份。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二)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通过,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第十八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
(二)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质量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五)现场复审不合格,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办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条 评委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每年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现场复审。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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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994年3月30日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临时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依法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管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范围、权限内,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的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项及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委托实施情况,并对委托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