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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0:03:34  浏览:9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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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现将《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



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或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可直接或采用电话、书面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向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七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提供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性质、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地点、存在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信箱及其他联系方式,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第九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并建立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制度。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的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要限期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消除;对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三章 事故确认与事故隐患评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事故确认和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在核查确认前,各级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互相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对群众举报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每月30日前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奖励审批表》或《举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审批表》。

第十五条 事故等级由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两个要素构成。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六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和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程度四个要素构成:

(一)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二)特别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隐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励基金和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二十一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五类:

(一)一般及较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重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三)特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4000元—8000元;

(四)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五)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事故确认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只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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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核电健康发展,合理引导核电投资,决定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核电机组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目前核电社会平均成本与电力市场供需状况,核定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元。
  二、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高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加价,下同)的地区,新建核电机组投产后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三、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低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地区,承担核电技术引进、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设备国产化任务的首台或首批核电机组或示范工程,其上网电价可在全国核电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委核批。
  四、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将根据核电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电力市场供需状况变化情况对核电标杆电价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
  五、上述政策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投产的核电机组。2013年1月1日以前投产的核电机组,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15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见附件一)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
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通知格式详见附件二),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
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纺机散件和关键件进口时征收保证金的,也比照财税字〔1997〕35号文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进口地海关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
附件二:关于对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准予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国经贸改〔1997〕262号)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报送对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给予政策性支持的实施方案的函》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商财政部,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结合“九五”期间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任务,1997-1999年,要在棉纺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鼓励其使用国产“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等)主机产品进行技术改造。请你会按照突出“三改一加强”,择优扶强,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壮大、增强竞争能力,积
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原则,编制项目计划。要优先选择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改革、重组、改造实施压锭(必须是压锭,不能是移锭)的企业、列入技术改造“双加”工程导向性项目计划和压锭改造专项的企业以及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或集团的重点技改项目,并从1997年开始启动,
滚动实施。
二、为加快“两机”国产化进程,对“九五”期间需要继续消化吸收的空气捻接器、变频器、变频电机、电子多臂装置、自条均整装置、无梭织机电磁刹车装置、工程塑料件等关键件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由主机厂择优选定配套企业和不布新点的原则,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争取到“九
五”末,“两机”主机产品的批量生产国产化率达到70%,并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两机”的主机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关于有关政策
(一)根据“两机”国产化进程,从今年开始,对你会组织的使用国产“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由纺织总会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提出清单),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
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即将下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上述关键件的进口关税,可参照国家每年发布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执行。
(二)进口关键件的对外工作,请你会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集中安排几家有实力的外贸(工贸)公司统一代理进口,进口的关键件要全部用于“两机”生产,挪作他用的,应如数追加税款。
(三)从今年开始,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中进口“两机”的同类整机产品,不享受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增值税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 )税管返第 号
______海关:
经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司审核,以 号文批准以下项目列入“两机”专项,请你关按照署
税〔1998〕799号文的规定,对项目进口关键件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项目单位名称______
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 金额 万
美元

关税征管司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