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07:04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11〕4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粮食行业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改革创新、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为顺利实施粮食行业“十二五”规划、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迎接建党90周年。

  二、主要任务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我们要按照中央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纪委六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粮食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稳市场、保安全、强产业、惠民生”的工作目标。

  1.要坚定政治立场,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坚决纠正粮食系统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2.要加强对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供应,稳定价格,依法管粮,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3.要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补贴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保护农民利益,切实把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粮食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争先创优活动,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坚决纠正不切实际,不顾民力,急功近利的决策和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劳民伤财的行为,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问题,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互相吹捧等庸俗作风,自觉克服好人主义。

  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

  1.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2)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

  巩固治理成果,加强整改落实,推动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3)认真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的专项治理

  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监管,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未经批准的,各级粮食部门一律不得举办和参与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出席此类活动。

  (4)认真开展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治理

  认真落实新发布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开展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纠正和严禁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规范公车管理,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2.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两项制度。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主动、如实报告有关内容。

  (2)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收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巩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成果。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治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整治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问题。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有关规定。开展《廉政准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3.重视和加强粮食系统基层反腐倡廉工作

  要高度重视粮食系统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从业若干规定》,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深化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和透明,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依照党纪条规和监察法规加强对国有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大对粮食购销活动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

  (三)以完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腐败案件。要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基层单位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要改进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3.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对收购库点的资格审查,合理布设收购库点,方便农民售粮,及时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出库难”“转圈粮”问题。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军粮、救灾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关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构建城乡“放心粮油”营销网络,落实节约粮食反对铺张浪费措施,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4.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结合粮食流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利、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运行。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

  三、保证措施

  (一)坚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到党风廉政建设中去

  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总体要求、工作重点,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自觉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到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原则、工作部署中去。

  要把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与贯彻落实中纪委全会精神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精神相结合,切实抓好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契机,继续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要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掌握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党组)研究、部署、检查、考核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要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单位创造的新鲜经验,借鉴国(境)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创新。要自觉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正确处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的关系。要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要深入调查,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深化对新形势下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使反腐倡建设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要求,按照《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现提出2011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要坚定政治立场,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坚决纠正粮食系统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司)

  2、要加强对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供应,稳定价格,依法管粮,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监督检查司、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察局、标准质量中心)

  3、要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补贴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保护农民利益,切实把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监督检查司、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察局、标准质量中心)

  (二)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粮食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争先创优活动,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坚决纠正不切实际,不顾民力,急功近利的决策和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劳民伤财的行为,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问题,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反对上下级和干部之间逢迎讨好、互相吹捧等庸俗作风,自觉克服好人主义。(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司)

  1、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1)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组、监察局、发展司、财务司)

  (2)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

  巩固治理成果,加强整改落实,推动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

  (3)认真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的专项治理

  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经费监管,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未经批准的,各级粮食部门一律不得举办和参与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出席此类活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室、财务司、机关党委)

  (4)认真开展公务用车问题的专项治理

  认真落实新发布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开展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纠正和严禁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规范公车管理,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机关党委)

  2、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两项制度。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主动、如实报告有关内容。(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收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

  (3)巩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成果。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治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整治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等问题。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有关规定。开展《廉政准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室、外事司、发展司、财务司、离退休办公室)

  3、重视和加强粮食系统基层反腐倡廉工作

  要高度重视粮食系统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从业若干规定》,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监督检查司)

  深化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和透明,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依照党纪条规和监察法规加强对国有仓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大对粮食购销活动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司)

  (三)以完善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粮食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2、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腐败案件。(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要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基层单位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纪检组、监察局、监督检查司、调控司、财务司、机关党委)

  要改进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3、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加强对收购库点的资格审查,合理布设收购库点,方便农民售粮,及时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出库难”“转圈粮”问题。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军粮、救灾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司、调控司、财务司、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要关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财务司、办公室、监督检查司、监察局、人事司)

  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城乡“放心粮油”营销网络,落实节约粮食反对铺张浪费措施,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监察局、发展司)

  4、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结合粮食流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利、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运行。(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

  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行业协会、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凡由多个单位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4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投递的保障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六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和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全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
地、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下同)是经营邮电通信业务的全民所有制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电通信企业),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电通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对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和保护给以支持。
第五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和公用电信业务,由邮电通信企业专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七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 用户交办的邮件、电报、汇款和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扣留邮件和电报,冻结汇款和储蓄存款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出具相应的通知书,向相关的邮电通信企业、邮电管理局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由邮电通信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登记、办理交接手续;对不
需要继续检查、扣留的邮件、电报和冻结的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电通信企业。邮件、电报、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丢失、损毁的机关按照邮电部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的邮电通信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邮电管理局、邮电通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邮电通信的建设,应当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第十二条 邮电管理局和邮电通信企业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制订邮电通信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邮电管理局、邮电通信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快农村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对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建设从政策及财力、物力上给以支持。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帮助村民委员会设置标准信报箱。
第十四条 新建楼房及其他公用建筑设施,应当设置邮电通信设施的,按邮电通信设施的设计标准设置。邮电通信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条规定应设的邮电通信设施,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作出规定并制定标准,纳入建筑设计规范,邮电管理局、邮电通信企业参与工程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用邮单位未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置。
城市已有的住宅楼未在地面层设置标准信报箱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
第十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适宜地点设置邮筒(信箱)、邮亭、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点)、通信电缆交接箱,或者进行流动服务。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时,邮电管理局或者邮电通信企业需要设置邮电通信设施的,应当提供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邮电管理局或者邮电通信企业承担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费用,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应当与产权或者使用单位协商确定。该建筑物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邮电通信企业。
第十九条 邮电通信企业的公用电信网和各部门的专用电信网,应当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以公用电信网为主。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需要的部门外,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用电信网,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专用电信网不得对外经营。
专用电信网需要进入公用电信网的,必须按照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网条件和机线设备的主要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电部部颁标准,并合理分担扩充公用电信网的建设费用。

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投递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当在车站、机场妥善安排装卸、转运作业所需的场地和出入通道,保证邮件优先、安全的运递。
第二十二条 执行任务的邮电通信专用车辆(指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下同)和邮电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点)以及受阻路段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邮电通信专用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拦截、搭乘、检查、扣押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邮电通信专用车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电通信专用车辆或者邮电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时,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电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邮电通信用电。邮电通信企业备用电源发电机和邮电专用车辆所需的燃料油应当纳入自治区计划,保证供应。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邮电业务场所的正常秩序,阻塞邮电通信企业及邮电业务场所的出入通道,妨碍用户使用邮电通信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街道,巷口设置地名牌和邮政编码牌,在单位和居民住宅标注门牌号码(住宅楼标注栋、幢号)。
新建单位和新建住宅楼房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邮电通信企业提出通邮、通电信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电报的地点。乡或者村应当设立邮件、电报接转的固定地点(站)。

第二十七条 邮件、电报接收单位和接转点的工作人员应当本着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原则,配合投递人员按规定办理签收、投递手续,并将邮件、电报妥交收件人。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加强邮电通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禁破坏、盗窃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盗窃邮电通信设施或者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通信企业报告。
公安机关对破坏、盗窃邮电通信设施或者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侦破,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邮电通信企业对地下及水底通信管线等隐蔽的通信设施和无线电塔杆等高空通信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志。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区域内燃烧、爆破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埋设地下管线的安全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堆放垃圾和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质的物品;
(三)在敷设水底管线标志的水域内进行抛锚、拖网、挖沙等作业;
(四)在电杆、拉线、无线电塔杆上拴系动物、搭挂其他线路及物品和攀附农作物;
(五)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影响邮电通信或者其设施安全时,必须事先征得邮电管理局或者邮电通信企业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一)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及其他建筑物,敷设管道,疏浚航道;
(二)架设输电线路、广播线路、电车线路,铺设电气化铁道,设置对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
(三)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倾倒废渣;
(四)其他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改建邮电通信设施或者改变邮电通信方式时,应当与当地邮电通信企业协商,将邮电通信设施迁至适宜地方或者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栽植树木应当与架空电信线路和地下电信电缆保持规定的距离。已经影响架空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由邮电通信企业自行修剪。即将影响架空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邮电通信企业可通知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限期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邮电通信企业自行修剪。以上树木修
剪,邮电通信企业不负补偿责任。
邮电通信企业新架设电信线路、敷设电信电缆需要铲除农作物或者修剪、砍伐树木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给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邮电通信企业对因突发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危及通信安全的树木,可以及时处置,但事后应当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
第三十五条 在无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必须经城乡建设部门和邮电管理局或者邮电通信企业核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明出售的邮电通信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邮电通信器材的违法行为和可疑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邮电通信营业场所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和收费标准。
邮筒(信箱)应标明开收信件的频次和时间。
邮电通信企业因特殊原因暂停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电通信业务,改变运输、投递频次时,必须经上级邮电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适宜地点开设邮电代办机构,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电信业务;在有条件的电话点办理传呼业务。
鼓励商业、服务业兼办公用电话业务。
第三十九条 用户申请安装、迁移、拆除电话时,邮电通信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四十条 邮电通信企业及其代办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邮政、电信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不准拒绝应当办理的邮电通信业务,不准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不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不准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严禁邮电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邮件、电报,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第四十二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制定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检举、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对邮电通信质量及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邮电局及时消除影响或者修复,责令责任者承担全部所需费用,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所需费用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邮电通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邮电通信设施是指邮电通信用房、通信机器、邮筒(信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电话亭、通信电缆交接箱和管道、通信线路、通信天线、增音站、邮电通信防护标志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
【案情】


被告人周某冒名但某,于2010年11月15日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抢劫现金10万余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北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江法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但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服刑期间,周某主动供述了其曾于2006年9月21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参与结伙抢夺现金10万余元,并交代了其作案后为逃避打击,趁迁移户口之机假冒弟弟但某身份的事实。2012年9月5日,江北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0.5万元(考虑周某的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的抢夺罪减轻处罚);与前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分歧】


在对被告人周某所作判决生效后,法院才查明其真实身份,此时如何更正前案判决书中被告人身份信息,合议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启动再审程序。被告人周某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前案对周某进行判决时,错误地评价其“认罪态度好”并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对其从轻处罚,即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应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更正。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裁定方式更正即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规定了裁定可以适用于“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的情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错误,即属于裁判文书“失误”的范畴。其次,通过裁定的方式更正被告人身份信息,相比再审方式更加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原案在实体与程序上均无大的瑕疵,再次开庭审理的话,势必造成本来就很紧张的司法资源被无端浪费。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周某隐瞒身份信息的行为对原案的审理程序无影响。被告人隐瞒身份信息对审判程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管辖与是否适用特殊程序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周某与其冒名的但某尽管居住地不一致,但其抢劫犯罪的作案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该区人民法院当然拥有管辖权。另外,周某与但某年龄相差不大,均非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二人的生理、心理状态也均正常,在审判中不存在需要适用特殊程序的情形。


二是周某隐瞒身份信息的行为对原案的实体处理无影响。前案周某抢劫犯罪的判决中,除了其身份信息有误外,认定的其余事实均无错误。行为人虚报身份信息大多出于替他人顶罪、隐瞒累犯情节避免从重处罚、冒充未成年人以求从轻处罚、防止留下犯罪记录等目的。本案中,两次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均为周某,相关行为亦已被判处适当刑罚,所有犯罪事实或情节均无遗漏,周某并未因此被施以不当的从宽或从重处罚的法律评价。


三是周某主动供述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确有自首情节,但其并不会由此额外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罚。尽管有观点认为周某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信息后又主动供述,有以自首情节骗取减轻处罚的嫌疑,如从宽处罚有失公允。此种担心确有一定道理,但被告人欲钻“法律漏洞”的企图并非不可化解。法官在对被告人所犯的罪行进行量刑时,就是否予以从宽及从宽的幅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造成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悔改表现、自首的时间和原因等各种情节后,对被告人作出适当的刑罚。


四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更正被告人身份信息在司法实务界也得到了一定的认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因此,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以裁定的方式纠正生效判决中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部分的内容。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