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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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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测绘工程化研究开发和测绘科技成果转化,现将《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联系人: 杨铮  国土测绘司科技与遥感信息处


   电话: 010-68337761, 01068337793(Fax)


   邮箱: yangzheng@sbsm.gov.cn


  
  

                           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由国家测绘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依托测绘系统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并按本规定管理和运行的部门级工程中心。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适用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组织申报的国家级工程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鼓励测绘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相关企业联合建立工程中心。

第二章 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或联合依托单位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测绘局系统所属单位或部门,能够提供不低于国家测绘局支持额度的配套经费以及工程中心运行所必需的保障条件;
(三)申请成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在测绘行业内领先并具有影响力的技术优势,拥有一定数量的专有技术和重要的科技成果,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四)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测绘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有产业化推广能力和组织产品中试能力;
(五)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专家,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测绘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管理与运行机制,能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测绘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六条 申请和批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填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制提纲见附件一),联合申报单位应共同填报《申请书》,并分别以公文正式报送国家测绘局。
(二)国家测绘局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必要时,国家测绘局将组织进行现场考察。
(三)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编制《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国家测绘局。
(四)国家测绘局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可行性论证提纲见附件三)。
对于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国家测绘局将通知申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见附件四)。
(五)《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审查合格后,国家测绘局正式批准成立工程中心,并命名和授牌。申报单位按《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是工程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
(二)根据技术发展趋势、测绘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工程中心的布局及结构,对工程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或撤消;
(三)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相关管理政策;
(四)聘任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工程技术委员会;
(五)组织进行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评估;
(六)从现有工程中心中,整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八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中心提供配套的项目经费、运行经费及相关的人事、财务等后勤保障;
(二)配合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必要时向国家测绘局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九条 工程中心是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或具有技术推广能力的实体,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或业务管理、经济管理人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在征得国家测绘局同意后,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以及依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国内相关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及研究方向的制定,审议重大研究计划和成果推广计划,咨询重大技术问题。依托单位委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应特别重视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市场经营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可直接向国家测绘局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书须经工程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送国家测绘局。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将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以及工程中心的评估结果,择优予以支持,同时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必须提供不低于申请经费额度的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支持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中小规模的批量生产和相关的技术培训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面向社会,加强适应测绘生产和社会生产力需求的应用技术开发,重视与测绘产品生产与服务需求的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连接研发和生产环节,做好科技成果和应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工作,促进新技术应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训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以学术报告会、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成果展示会、技术培训等不同形式定期开展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时,须由工程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技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测绘局。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国家测绘局每五年对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同时,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将选择部分工程中心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在每年上半年适时确定本年度计划评估的工程中心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参评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于工程中心评估清单下达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正式提交工程中心评估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评估由国家测绘局遴选的专家组主持,通过听取工程中心主任报告、召开座谈会、审查工程中心年度报告、抽查实验记录以及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二)代表性工程技术成果;
(三)建设计划或运行计划执行情况;
(四)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
(五)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交评估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工程中心为基地、以工程中心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工程中心发展方向的重大工程技术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必须由工程中心署名。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对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国家测绘局审核专家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不合格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应提出整改措施,并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工程中心评估。未提出参加下一年度评估申请或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不再列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原则上不再进行中期评估。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工程中心,视为放弃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国家测绘局在下一评估期内的项目经费安排中根据科技计划予以优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参评工程中心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其依托单位应合理安排评估时间,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背景与必要性
1.在国家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本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建设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工程研发队伍情况
四、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2.工程中心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4.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5.各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五、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初步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工程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2.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3.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
4.已有的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5.示范工程、试验基地情况和密切联系的企业情况
6.能提供工程中心建设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
五、工程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六、建设的主要内容
1.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2.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向
3.组织机构、人员及人才培养
4.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
5.建设规模与装备
6.建设周期与进度
7.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
七、工程中心主任、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的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



附件三: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中心可行性论证提纲

一、论证对象
已经向国家测绘局提交《申请书》,列入国家测绘局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并已按规定编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可行性论证的工程中心。
二、论证依据
(一)《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国家测绘局批复的相关文件
(三)国家测绘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三、论证评审内容
(一)基本能力
1.拥有技术研究开发的基本用房及相关设备等配套设施
2.已经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
3.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保证、工程化试验条件具备
4.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5.合理的人员规模、结构
(二)主要业绩
1.拥有一定数量的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
2.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为社会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3.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4.与企业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论证方式
(一)采取听取汇报及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
(二)被论证的工程中心必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目标,以及论证提纲中的论证内容提供相关的报告和文件。
(三)国家测绘局主持召开工程中心论证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论证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四)论证委员会在听取工程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根据论证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论证的详细意见。
(五)国家测绘局审核全部论证文件,在依托单位落实解决论证时专家指出的各项问题后,对通过论证的工程中心予以审批。



附件四: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基本信息
工程中心中英文名称,工程技术领域,建设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
二、工程中心研发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中心已有工作基础,确立研发方向、近期主要建设内容(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和预期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工程中心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稳定和吸引优秀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工程中心平台建设与经费
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工程中心各研发单元的构成(结合研发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工程设备及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工程中心管理运行机制
工程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工程设备管理与使用,开放合作设想,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的措施与机制。
六、工程中心主任、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七、专家论证意见
八、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落实情况)
九、主管部门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落实情况)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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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已经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4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职能,规范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询问专题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询问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三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四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和整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29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的实施意见》及《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州人
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
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州公安局 二○○五年八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州道路
交通安全,结合我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五整顿、三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面部署,突出重点,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道路交通事故
隐患,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自治
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抓好“五整顿、三加强”(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
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
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工作)和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五进”(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工
作,使全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使道路交通安全
形势总体稳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综
合治理格局基本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比较满意。

(一)强化驾驶人管理,严把发证关,有效治理在驾驶人管理方面
存在的突出问题,使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二)强化路面管控和执法工作,有效治理引发重特大事故发生
的突出问题,使路面行车秩序明显好转;

(三)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客运场站实施
有效监管,使超限超载运输在源头上得到遏制;

(四)强化机动车管理,严把车辆改装、登记、检测、发牌发证
等环节关,有效治理违规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只收费不验车、不
验车就发牌发证、假牌假证等突出问题,使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明显
提高;

(五)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加大对事故多发
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1、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各项制度,堵塞漏洞,
消除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的死角和盲区。在所有社区、学校、
农村、企业、有车单位以及公共场所长期展出交通安全挂图,组织社
会各界和群众收看《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警示片,让广大群众受到
教育。把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与路面管理结合起来,在严管重
罚的同时抓好交通安全宣传;结合公安车辆管理所科目考试,组织机
动车学习驾驶人观看警示片;在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辅导员制度,
保证中小学生接受交通安全法律和常识教育;与安全生产监督、交通
等部门配合,建立对专业运输公司交通安全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督促
专业运输企业建立长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提
供交通安全信息,与新闻媒体联办宣传栏目。从2005年起实行对全州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伤亡人数每月向社会公布制度。

2、要加强驾驶人队伍整顿工作,特别是客运车辆及运输危险化学
品的槽罐车辆驾驶人队伍的整顿。配合交通部门规范整顿驾驶学校及
驾驶培训班,对学员严格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培训,
确保培训质量。清理整顿考试人员队伍,健全考试人员资格认证和升
降级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建立考试员考试情况台帐,定期考评,不
定期抽查;建立考试员随机安排或交叉上岗考试制度,严把驾驶员考
试和发证关;公开考试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从严查处不考试就发
证,办“人情证”和“人情事”等违法行为。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
员,一律重新进行考试。对发生重大事故的驾驶员,要从培训、考试、
发证等环节进行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整顿路面行车秩序,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重点加大对国道、省道主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监控力度,
并加强对城市出租车和公交车、县乡道路和城乡结合部、农牧团场集
市等交通秩序较为混乱的路段进行有效管控,严厉打击超速、超载、
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强超强会、农运车违法载客、报废车辆上路行
驶等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上路管事
率,做到“交警要上路,上路要管事,管事要规范”。要研究制定委
托边远乡镇及农牧团场派出所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办法,实现警
力资源共享,解决乡镇及农牧团场道路失控漏管问题。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的科学管理,推广先进适用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4、着力解决车辆检验、报废把关不严,为不符合规定车辆上牌问
题。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坚决把住机动车行驶准入关,坚决
查处不验车就发年检合格证,只收费不验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
法违规问题。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车辆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长期
未经检验的车辆进行补检并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问题较
多的检测场站,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检测资格。对办理机
动车登记中发现的违规车型,除不予登记外,要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
经贸委报告。

5、加强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县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治理超速、客车超员和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
行动,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交通违法行为。

6、与安监、交通、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
段,及时提出预防事故、消防隐患的意见;对发生两次以上道路交通
事故的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安全论证,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与卫生、保险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绿色通道,共同做好交通事故伤员
快速抢救工作,有效降低交通事故致死率。

7、配合交通部门加强运输企业整顿工作。建立交通安全违法、交
通肇事抄告制度,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交通安全违法、交通肇事情况抄告
交通部门,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多的企业名单。

8、加强110、122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举报客运车辆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综合治理。建立
群众举报表彰奖励制度,鼓励乘客对驾驶人、车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力量,
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9、认真履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
好参谋、组织、协调、联络、承办、督办等各项具体工作。 牵头召开
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研究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报
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州人民政府。

(二)安监部门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在道路交通安
全综合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各部
门、各单位、各行业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3、与公安、交通、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协调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
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建立排查整
治制度,制定排查整治标准,制定年度排查整治进度表并抓好落实工作。

4、配合公安、交通、建设、农机等部门,督查落实交通违法、交通
肇事抄告制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
交通事故认定,年终组织对各县市进行考核。把红黄牌预警通报工作纳
入年终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内容,被红牌通报的县市列为安全生产不合格
单位。

5、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三)交通部门

1、全面清理、整顿、规范驾驶员培训学校、各类培训班和教练员
队伍,努力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要严格对学员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驾驶技能培训,严查只收费不培训等行为;对教学质量低、问题较
多的驾驶员学校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培训资格。

2、加强交通运输企业整顿工作。组织开展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令运
输企业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车辆的安全检验。 全面审查运输企业
经营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查技术性能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 驾驶员疲劳驾驶及客运乘客携带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等问题。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机和车主,停止
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 要着重加强对运输企业和司乘人员开
展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发动乘客
对驾驶人、车主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者给予保护和奖
励。

3、与安监、公安、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
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结合交通部组织实施的“安全保障工程”,
科学合理增设限速、警告、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协调完善和库高速
公路安全设施,为车辆安全通行提供保障。根据公安、安监部门通报
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开展
整治工作,并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新建、改建道路交通
安全评价和验收,坚持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符合安全通行要求,防止出现新的危险路
段。同时,与相关部门配合,综合治理超限超载问题,减少由此引发
的道路损坏和交通事故。

4、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布局,加快县乡和农牧团场公交网络建
设,抓紧组建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和农牧团场的各种性质及组织形式的
客运公司,为广大农牧民和团场职工出行提供方便、安全的条件。

(四)建设部门

建设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和管理设施,在重点路段、路口增设
限速、警告、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并加强维护;科学合理渠化城市
道路交叉口,优化信号配时,规范交通行为;根据公安、安监部门的
通报和建议,大力整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影响畅通的瓶
颈路口、路段;与安监、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
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工作。

(五)农机部门

加大拖拉机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严把拖拉机驾驶员培
训、考试和发证关。加强拖拉机检验、登记与发牌发证工作,严格拖
拉机报废制度,大力查处无牌、无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
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与质监、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强化拖拉机质量
性能检测、销售等监督管理。

(六)经贸部门

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发展计划、公安等部门,排查整治机动车
非法改装企业,依法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进行处罚;
大力查处买卖、伪造国产整车出厂合格证和倒卖报废汽车及总成等违
法行为。

(七)工商部门

加强对机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大吨小标”车辆、非法改
装车辆等流入市场。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大道”工作,与相关部门相
互配合,大力清理马路市场等非法占用道路问题,并加强对个体私营
业主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八)质监部门

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配件质量性能和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罐
体的检验,严防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配件、罐体流入市场。
定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加强管理。

(九)教育部门

加强对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
同做好“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
工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将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内容列入教学大纲,督促中小学校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
推行聘任交通安全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制度;加强学校门前交通
秩序管理,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出行。

(十)宣传部门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
作。要向新闻媒体明确交通安全宣传任务,确定工作量,并进行考核,
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和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

(十一)卫生部门

与公安、保险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
工作,有效降低交通事故致死率。

(十二)发展计划部门

要加强全州公路客运运价的管理,规范客运票价,加强对客运市
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十三)司法部门

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治州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
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

(十四)监察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及时
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人的查处力度。

(十五)各县市人民政府

1、进一步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
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作用,尽快
建立健全政府、办事处、社区(村)三级宣传网络和组织机构,逐项、
逐级分解落实宣传任务,努力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通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情况,研究
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
处置及救援预案。及时做出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治理和交通安全严重隐
患处理决定。

3、组织公安、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建设、农机等部门做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年度
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实行相关部门齐抓
共管,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4、落实自治区关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红黄牌通报制度,进一步强
化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
防范机制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县市辖区年
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将
予以当地政府红牌预警通报;辖区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
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人民政府将予以当地政府黄牌预警通报。

5、落实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从2005年起,各县市人民政府每
年1月、4月、7月、10月的3日前,向州人民政府专题报告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情况,并抄报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6、落实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检查制度。凡发生一次
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在20日内向
州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报告,由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
导小组对检查报告作出审查。

7、政府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及时解
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中的困难
和问题。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
点路段,限期整改。

8、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将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单位、
每个岗位和每个从业人员,延伸到乡、镇、村。


自治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
通事故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整合、调动部门和社会力量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
管”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为自治州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任务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自治区、
自治州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安排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的工作。对自治州预
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二)研究确定自治州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的重点、难
点和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有关措施。

(三)听取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督促相关部门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在预防道路交通事
故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中的有关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
各部门、 各单位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五进”工作,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安全、畅通的交通环
境提供保障。

(四)结合各部门实际分析研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现状、特
点、规律,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工作开展座谈讨论。

二、会议规则

(一)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
开。

(二)参加人员: 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五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单位的领导。联
席会议由州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
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
负责,贯彻落实。

三、会议要求

(一)各部门按要求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会议
分管副州长请假。

(二)与会单位会前必须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深入研究
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对策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汇报材
料。

(三)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自治州预防交通事故协调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将落实情况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
报,并报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