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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11:27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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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经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冀纯堂

二○○七年一月八日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石家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环卫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鼓励发展餐厨垃圾处理利用政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商务、公安交管、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

  市政府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



  第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饮食经营企业、单位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本市提倡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环卫机构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设置隔油池等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集、运输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餐厨垃圾日产生量1吨以上;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

  需自行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向市环卫机构备案。



  第十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外,其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市环卫机构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 市环卫机构应当及时清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在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撒落;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具有餐厨垃圾运输明显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市环卫机构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账,对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市城管部门设立餐厨垃圾处置场所,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置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配置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臭气、残渣、噪声等经处理后各项指标均应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环卫机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市环卫机构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账,对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环卫机构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厨余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或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六)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九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市环卫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城管部门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及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运输工具予以登记保存;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随意倾倒排放、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日收取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并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畜禽的,由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的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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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

2008年4月10日 财办会[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附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一、财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保资产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或股东权益)
资 产:     负 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拆入资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代理承销证券款    
  应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收利息       应交税费    
  应收股利       应付账款  
  存出保证金       应付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预计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借款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债券    
  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       其他负债    
  无形资产       负债合计    
  其中:交易席位费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资产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总计



利 润 表
会保资产02表
编制单位: _____年 ___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资产管理费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二、营业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现金流量表
会保资产03表
编制单位: _____年 ____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的资产管理费收到的现金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保资产:04表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项 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3)计入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中的金额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4.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5.其他
上述(一)和(二)小计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
5.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二、报表附注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以上(一)至(六)项的编制,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中关于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规定。另外,涉及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实收资本、资产管理费收入项目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 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的性质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应收资产管理费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其他
合 计
(2)应收账款的账龄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3个月以内(含3个月)
3个月到1年(含1年)
1年以上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合计
减: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
2.实收资本
股东名称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变动 期末账面余额
出资额 股权占比 增资 转让 …… 出资额 股权占比

……
合 计
3.资产管理费收入
受托管理模式 期末委托方家数 资产管理费收入
“一对一”签订受托合同
发行债权或股权投资计划
发行“创新试点”投资产品”
企业年金 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
其他方式
合 计
三、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别要求
公司需要同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报和披露:
(一)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间增加“商誉”项目、在“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之后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和“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在利润表“五、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二)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关于贯彻落实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04〕44号),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57日联合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原料血浆,违法手工采集血浆,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等违法行为。并于2004年5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与重点内容
  (一)36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重点检查《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有违法收购原料血浆行为;是否定期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是否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批签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按药品GMP组织生产。具体检查项目及内容按照血液制品GMP检查评定标准和批签发的有关规定进行(见附年二)。

  (二)生产用于血源筛查试剂的生产企业,重点核查是否执行批批检定制度;申报批量和实际批量是否相符;试剂的效期和操作方法是否与国家批准的相一致;是否按药品GMP组织生产。

  (三)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采血针和相关检测试剂等30类111种产品和27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三)。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按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全项审查。其它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则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等要求进行质量体系检查。以上检查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进行记录和上报。

  二、具体安排
  (一)首先由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今年7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全面摸清本辖区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分别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医疗器械司。

  (二)今年7~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涉及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寄送样品的应于7月底前完成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抽样和寄送工作。

  (三)今年7月开始,我局将结合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换发《药品GMP证书》,组织对36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今年9月到10月,我局组织对各地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11月到12月,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按照《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好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法采集、收购原料血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依照《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考核)时,要重点对产品的销售去向进行检查,发现有销售给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窝点的要及时通知由公安、卫生、监察、食品药品监督四部(局)组成的同级案件查处组。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时,要按照《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方案》的品种等方面要求抽取样品,寄送相关检验中心检验。发现无证生产、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的,要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要把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对重点环节要突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逐步完善日常监管体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切实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血浆采集与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制度,保证血制品生产企业血浆的来源合法,保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质量。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织形式,指定具体联系人员,并将联系方式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备案。为及时沟通情况和信息,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应在每个月的3日前,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局。

  今年11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应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局。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及案件查处情况、存在问题、今后打算及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内容。在工作中有何具体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人:卫 良
  电 话:010-68313344转1032
  传 真:010-88363227
  医疗器械司联系人:马长城
  电 话:010-68313344转1103
  传 真:010-88363234


  附件:1.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2..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调查表
     3.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