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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和承诺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22:57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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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和承诺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和承诺制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11]174号


在京各直属单位:

  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是保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效果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小金库”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向主管部门承诺完成治理任务,并接受群众监督。为指导各单位落实公示和承诺制度,拟制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公示与承诺样稿(见附件1、2),供参用。


  附件:1.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2.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2011年我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将严格按照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的步骤开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小金库”复查工作必须进行公示的要求,现将我单位全面复查阶段发现的“小金库”情况公示如下:

  除上述问题之处,我单位再无“小金库”。请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如发现还存在“小金库”问题,请举报。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 010-88330945
  举报邮箱:kefy@sfda.gov.cn

  二、本单位: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注:此公示需在单位宣传栏张贴或内网公示)


附件2: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解决“小金库”这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治“小金库”机制,坚决防范和杜绝“小金库”,本单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全面复查等“小金库”治理工作,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步骤,扎实推进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坚决扫清工作死角。

  二、严格执行“小金库”治理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务求实效。

  三、严格按照要求准时上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等报表,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全面、准确,不虚报、瞒报和漏报。
  本单位承诺愿意主动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若承诺不实,愿意承担责任,并自愿接受处理。
  财务负责人签字:
  纪检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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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37号请示及鲁高法函〔1995〕74号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应按我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意见办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于5月8日印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发〔2003〕21号),对献方献策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一些献方献药的个人和单位,主动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工作。对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参照执行。

  一、凡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执业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专业相近。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就地安排,参加本单位非典治疗工作或由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在本省(区市)、本地区参与非典型肺炎治疗工作。

  三、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的规定,服从所在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所在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制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给予鼓励,并要热情接待,妥善安排,科学对待,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