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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20:36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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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2010年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附件:1. 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2. 2010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3. 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4. 2010年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附件1

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梅毒控制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对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重点工作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要求,结合2009年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和工作重点,同时,整合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将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有机结合,完善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全面落实各项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措施,扩大干预措施的覆盖面,降低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扩大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救治质量和水平,降低艾滋病病人的死亡率,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年度工作目标。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本地2011-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动计划。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整合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制订本省(区、市)当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或方案。各地建立对下级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

2.监测检测。

(1)建立健全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系统,了解和掌握各类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中艾滋病病毒(HIV)、梅毒和丙肝(HCV)的流行水平、流行趋势,以及各种影响因素,为制订防治措施和评估防治效果提供依据。建立并运转国家级监测哨点1975个,性病监测点105个。

(2)建立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和信息收集管理机制,提高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开展监测和检测的能力。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和监狱当年新入所的吸毒、卖淫嫖娼等重点人群全部接受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入所被监管人员全部接受艾滋病预防和行为干预教育,符合治疗条件的病人逐步纳入国家免费治疗计划。全国监管场所咨询检测总人数应达到143.3万人,培训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达到57340人。

(3)建立健全艾滋病和梅毒免费咨询检测体系。所有地市和县均应当具备艾滋病和梅毒咨询检测能力。每个县(区、市)至少设立3个免费咨询检测点,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所有接受HIV检测咨询者同时接受梅毒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免费咨询检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逐步开展常规HIV抗体筛查检测,并加强检测前信息提供、检测后结果告知和咨询服务。全国艾滋病和梅毒咨询检测总人数分别达到160.5万人和158万人。全国培训咨询检测人员数达到11572人。云南和广西对全省(区)婚前检查人群提供免费HIV咨询检测,人数分别达到20万人。

(4)加强各级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CD4细胞检测仪基本覆盖艾滋病感染者及治疗病人较为集中的地区实验室,重点地区覆盖到县级实验室;病毒载量检测仪覆盖到病人较为集中的地区,个别特别严重地区覆盖到县级。各地按照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考评,完成年度实验室质量考评任务。

3.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各级领导干部、流动人口、农民工、青年学生、妇女等人群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全国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5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针对城乡大众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覆盖100%的县(市),农民工和流动人口宣传教育活动优先覆盖省会城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所有城市。支持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支持妇联等机构开展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非营利性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性病专题宣传栏,向就诊者发放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材料。疫情严重的重点省份要求覆盖80%以上,中西部省份覆盖50%以上,东部地区覆盖20%以上。

4.高危行为干预。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不断扩大干预治疗覆盖面,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超过500人以上的县(区)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到2011年底全国美沙酮门诊数量达到748个。开诊不足1年的门诊每门诊治疗人数达100人,培训专业人员3人;开诊1年以上的门诊每门诊治疗人数达200人,培训专业人员2人。所有门诊均为维持治疗病人均提供预防和心理辅导等综合干预服务。全年覆盖治疗人数达15.98万人;维持治疗年保持率达65%以上,培训专业人员1527人。

在农村地区、吸毒人员分散或较少的城市地区和美沙酮维持治疗不能覆盖的地方,建立清洁针具交换点。2011年全国针具交换点达1075个,每个清洁针具交换点平均覆盖50名吸毒者以上,每点培训3人,培训总人数3225人。

预防艾滋病性途径传播和预防性病综合干预措施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县(区、市)。针对暗娼干预在广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低档暗娼人群的干预工作,可向低档暗娼免费提供安全套。到2011年底,全国暗娼干预人数达到133.55万人,暗娼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最近1次发生商业性性行为时安全套使用率提高到70%以上。继续加大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工作力度,综合干预措施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加强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支持,到2011年底,全国干预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32.92万人,男男性行为人群最近1次发生肛交性行为时安全套使用率提高到60%以上。

5.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和干预。

对性病诊疗服务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性病诊断标准的掌握和规范化诊疗服务能力,全年培训人数达到29890人。依托性病门诊对所有就诊的性病病人发放性病干预服务包。全年接受性病干预服务包的性病病人数达到61万人。

6.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覆盖面,支持全国1156个县(市、区)开展该项工作。1156个县(市、区)为艾滋病流行疫情相对严重的云南、广西、河南、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所有县(市、区)、广东72%的县(市、区)、第一轮、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及“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县(市、区)。以上地区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及乙型肝炎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全国所有县(市、区)开展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干预服务。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

7.随访服务和预防配偶间传播。

到2011年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随访比例达到70%以上,单阳配偶的HIV抗体检测比例达到60%。对随访到的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率达到100%。

8.免费抗病毒治疗。

到2011年底,开展免费抗病毒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有3名医务人员接受过3天以上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正规培训,并支持医务人员参加长期进修培训差旅费用。免费抗病毒治疗继续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到2011年底在治疗人数(包括服用一线、二线药物和儿童患者)达11万人,服药依从性维持在80%以上,艾滋病人病死率维持在5/100人年。服药病人CD4细胞检测率和病毒载量检测率均达到100%。

9.中医药治疗。

中医治疗病人数增加到10140人;制定《中医药治疗HIV/AIDS疗效评价分期标准及指标体系》,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在完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项目临床技术方案(试行)》基础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共同制定艾滋病临床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知识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力度明显加大。

10.关怀救助。

让生活困难、愿意接受社会帮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时得到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提高其生活质量。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帮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90%以上得到帮扶,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得到帮扶。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努力减少社会歧视。建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

11.血液安全。

通过无偿献血宣传和固定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募工作,建设固定献血者队伍,实现临床用血主要来自固定无偿献血者的目标。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制度、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进一步加强血液检测技术水平,提高血液质量,减少经血传播疾病的风险。更新和维护2001年国债建设血站项目设施设备,以提高血站工作条件,保证血液质量安全。对全国中小血站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升血液检测和临床用血水平。建立国家稀有血型库,储存稀有血型数据信息,保证临床用稀有血型血液需求。建立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体系,完善临床专科输血指南、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制度和输血不良反应追踪评价制度。

12.重点地区防治。

做好第二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探索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地区有效整合,覆盖1400余个艾滋病疫情严重或高危因素突出地区,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机制,推广示范区已经取得的经验,完成示范区指导方案中提出的80项工作任务,所有业务领域的目标在示范区同期实现,并且各项指标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将四川凉山州和新疆伊犁州纳入国家重点地区给予支持,云南德宏州和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继续作为重点支持地区, 四个地州工作与所在省(区)工作进度保持一致,各地州年度工作方案中的各项目标同期完成。

13.监督与评估

加强国家艾滋病防治监督与评估体系的建设,提高监督与评估工作的能力,提升监督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向着正确方向发展并实现防治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主要措施和活动。

1. 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建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针对本地情况在政策和措施上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阻碍本地防治工作的问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制定本地区2011-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动计划。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整合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制定本省(区、市)当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或方案,明确当年工作任务和执行机构,要建立对下级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该项活动以地方投入经费为主,全球基金项目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2.加强监测检测工作,准确掌握疫情趋势,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959性病中心务。支持治应用性研究外的八个方面开展活动,它们是(1)哨点(艾滋病、性病、丙肝)监测和性病监测点工作。可偿献血人群、识教育进入所有哨点监测人群包括男性性病门诊就诊者、暗娼、吸毒者、男男性行为者(MSM)、嫖客、长卡司机、结核病病人、青年学生、孕产妇、流动人口、肾透析人群、医院侵入性治疗人群、计划生育门诊就诊人群、单位体检人群和无偿献血人群等。所有哨点在每年的4-6月,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2010版)要求开展一轮监测,每个哨点监测400人,青年学生哨点监测800人,无偿献血人群和单位体检人群样本量各2000人。监测对象均要采集静脉血进行HIV抗体、梅毒抗体和HCV抗体的检测工作,同时完成监测调查问卷。肾透析人群、医院侵入性治疗人群、计划生育门诊就诊人群和单位体检人群等可利用相关医疗机构的残余血开展血清HIV抗体、梅毒抗体和HCV抗体的检测工作。监测期结束后30日内(每年8月30日之前)完成实验室HIV、梅毒和HCV感染相关指标的检测和数据录入,并将数据上传到哨点监测软件系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于每年12月完成并上报本年度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报告。

性病监测点工作。按照《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在105个性病监测点开展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生殖器庖疹和尖锐湿疣等5种性病的监测工作。性病监测点要加强对疫情报告单位的能力培训,加强性病疫情报告质量的核查,提高性病诊断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中央财政对每个哨点和性病监测点试剂、培训、调查员工作等经费补助1.2万元。

(2)监管场所检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和司法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力度,配合监管机构完成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劳教所和监狱中当年新入所被监管人员中的高危人群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任务。在上一年度完成的监管场所筛查人数基础上确定本年度各省(区、市)需要完成的监测、检测工作量,每季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上报数据;对监管场所初筛阳性者进行复检,复检阳性者进行免费确证检测。对所有确证阳性者提供免费的CD4细胞检测。配合监管场所进行结果告知及随访,并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协助公安和司法监管部门,加强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对监管场所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和专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宣传、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等有关知识技能,提高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和支持监管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和行为干预,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建立健康的行为方式,防止艾滋病病毒继续传播。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和救助,积极挽救病人生命。

监管场所的防治工作关系到多部门、多机构、多人群和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各地应当在当地政府艾滋病防治领导机构的统一协调下,组成工作组。按照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有关文件和技术方案的要求组织落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好监管场所检测、阳性者的管理、预防宣传和救治等各工作环节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检测、预防和相关救治的信息收集机制,提高信息收集和利用。

中央财政对艾滋病检测初筛和确证试剂、开展监管场所人员培训等工作给予补助。

(3)咨询检测。继续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完善以提供检测服务、心理支持和健康教育为窗口的,作为医疗服务切入点的检测咨询服务网络。每县区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内建立免费检测咨询点。积极组织宣传国家检测咨询政策,开展咨询点人员技能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省级骨干培训和技术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县区检测咨询点的专业人员培训,各检测咨询点对接受检测和咨询的人员提供艾滋病毒抗体初筛和确证检测,梅毒抗体检测,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信息、心理咨询、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教育、民政救助等多部门,建立本省(区、市)的转诊服务网络,帮助基层解决转诊困难的问题。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的转诊网络,提供系统服务,帮助有困难的人员解决艾滋病预防救治等方面的困难,使检测阳性的患者及时获得艾滋病和性病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提供规范性病诊疗服务的机构,对梅毒抗体初筛检测阳性的患者提供确证和规范化诊疗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积极走出去,深入到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开展免费检测咨询宣传,扩大免费检测咨询覆盖面,增加接受检测的人数。各检测咨询点所在机构要做好检测咨询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收集上报咨询检测工作报表。医疗机构在开展常规HIV检测的同时,应当指定有资质的咨询员提供咨询服务。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地市县(区)级检测咨询点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建立全省(区、市)咨询员技术支持网络,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沟通和讨论会,为基层咨询员提供心理、技术和转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婚检人群提供免费HIV和梅毒检测咨询,探索建立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和民政部门有效合作,对婚检人群开展预防干预的工作机制。云南省和广西自治区的婚检人群咨询检测信息通过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网络统一上报。

中央财政对HIV初筛和确证试剂、艾滋病咨询和预防服务材料、检测咨询点人员培训等经费给予补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由地方安排咨询检测点人员培训经费。四川HIV检测费由中默项目给予补助。目标人群梅毒检测费用和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经费等由全球基金项目及其他国际合作项目给予补助。

(4)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数和病毒载量值是评价疾病进程和抗病毒治疗效果的重要技术指标。在治疗病人数较多的地区,CD4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数量加大,为满足检测需要,2010年为艾滋病治疗需求增长较大的地区购置流式细胞仪25台,病毒载量仪7台。面对我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控制网络迅速发展,不少确证实验室已经建在地级甚至县级机构。省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对辖区内的实验室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及外部质量考核,提高HIV抗体检测、CD4细胞检测、病毒载量检测和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的质量。

3.广泛深入地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继续将基层领导干部、农民工、青年学生和妇女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将农村、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地区和场所,尽量扩大覆盖面,宣传教育内容要侧重预防知识、提高个人预防艾滋病性病感染的技能、国家和当地的防治政策、关爱和反对歧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方面。

一是要开展对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进一步提高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地要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结合全球基金项目实施,在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建筑工地等农民工集中的工作场所,向广大农民工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危险行为。各地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所有初中及以上课堂,编写适宜学生使用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安排固定课时、结合课内外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护他们免受艾滋病的侵害。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妇联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的合作,支持开展妇女面对面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防治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各省、市、县级广播和电视媒体要播放防治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相关公益广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动员街道和乡镇基层政府主动参与,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资源,组织落实好各项活动。要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在城乡社区或行政村内设置艾滋病宣传栏,利用世界艾滋病日、禁毒日等契机,结合所辖居民和村民实际情况和特点,开展对所辖居民和村民的专题宣传活动,普及防治知识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进村入户宣传或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大众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减少社会歧视,倡导全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或播放宣传视频,利用病人就诊的机会向他们宣传防治知识和防治政策,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各级要对下一级宣传教育工作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切实保证县级以下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落实。

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经费以地方安排为主,中央财政对疫情严重省份、中西部地区、东部少数贫困地区的农民工宣传教育、大中学校教育、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全球基金等项目对领导干部宣讲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各省(区、市)宣传教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度通过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报告系统统一上报。

4.全面落实高危人群干预措施。

(1)继续在吸毒人员集中的地方扩大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覆盖面。按照卫生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要求,先在阿片类吸毒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区县开展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工作,再扩展到阿片类吸毒数在百人至千人以上的区县。

各地要将美沙酮门诊做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平台,积极为吸毒人员提供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同伴教育、行为改变、安全套推广、抗病毒治疗或结核治疗转介等综合服务,不断提高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各维持治疗门诊要定期对服药治疗人员提供随访检测,包括艾滋病抗体检测(每半年1次,HIV确证阳性者除外),丙肝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测(每年1次),每月1次随机化尿吗啡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进行网络上报。每个门诊按要求培训工作人员,保证门诊服务时间不少于每天8小时,开诊时间要方便就诊者服药。同时,各地要与当地公安和司法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美沙酮门诊的转介衔接机制。

各省级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组要对本辖区内至少30%的服药人员进行评估,并对门诊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各省级工作组秘书处负责美沙酮维持治疗效果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按时上报国家级工作组。

中央财政对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设备、原料、检测、宣传、培训、人员补助等给予支持。全球基金等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对美沙酮门诊综合干预和延伸点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2)在部分农村地区和吸毒人员分散或较少的城市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培训吸毒者同伴教育宣传员,鼓励吸毒者戒毒和接受艾滋病检测,教育吸毒者不共用针具,针具回收率力争达到100%。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管理和效果评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监督抽查,至少对30%针具交换者开展评估和质控工作。

中央财政对同伴教育员工作经费、针具发放、宣传材料和人员培训提供补助。全球基金项目对吸毒人员外展、评估与质控等工作提供经费补助。

(3)继续开展以推广安全套使用为主的预防艾滋病性传播和性病综合干预工作,继续扩大干预覆盖面。将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和多性伴者作为干预的主要目标人群。各地可采用广播、电视、报纸、广告牌、流动宣传和举办公众活动等形式,宣传安全套防病知识,营造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社会氛围,倡导安全性行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当地目标人群活动特点,选择目标人群集中活动的场所开展工作;建立业主负责制,确保在场所内摆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材料、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和免费发放点,方便目标人群购买和索取;要加强男男同性恋浴池的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加强医疗机构性病诊疗服务能力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可及性。性病诊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要对性病就诊者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的行为干预,包括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发放干预服务包、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开展性伴通知及动员就诊者接受HIV检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安全套推广使用等综合干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团体参与艾滋病性病综合干预工作,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安全套推广、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及同伴教育等干预活动。

中央财政对性传播干预工作的宣传协调、同伴教育、艾滋病性病宣传材料和工作人员培训等费用给予补助。全球基金项目对外展活动和师资培训等给予补助。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分别对以上活动提供补助。

5.加强性病防治能力建设,依托性病门诊开展干预工作。

(1)加强对性病诊疗服务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提供梅毒等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等。每县培训10人,其中临床医务人员6人,实验室检验人员2人,疾控机构人员2人。同时,各省(区、市)组织对地市、县级疾控机构和性病防治机构中从事梅毒、淋病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骨干培训,提高疾控机构的性病检测能力,每省(区、市)培训30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负责对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教材模板。

加强省级性病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支持每个省级性病检测实验室采购RPR检测摇床和TPPA检测震荡仪各1台,使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梅毒实验室检测能力。

(2)依托性病门诊开展性病就诊者的干预服务。针对每个性病门诊就诊者发放干预服务包,服务包内包含性病艾滋病预防宣传知识要点、性病治疗的注意事项和转介信息、性伴通知卡和2只安全套等相关内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负责制定预防干预服务包的标准及《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格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级性病防治机构)按照要求统一制作干预服务包和《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逐级下发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每个性病就诊者发放1个干预服务包,并在《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服务内容,定期报告当地疾控中心。性病干预服务包发放使用情况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报告系统统计上报。

各省(区、市)应当安排省级性病能力建设和性病病人干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对干预服务包制作、专业人员培训和设备采购给予补助。

6.整合开展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措施。

充分利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上,开展预防艾滋病、先天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在已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基础上,继续扩大工作覆盖面,同时整合开展孕产妇梅毒和乙肝检测工作,实施艾滋病、梅毒及乙肝等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措施。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根据检测条件和流程选择快速检测或ELISA检测。对于第一次筛查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应用第二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的检测试剂进行复检。对于临产急诊入院分娩、孕期未接受过检测的产妇,同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检测。筛查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尽快进行确认试验。对艾滋病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阳性、自愿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及经费补助。

对艾滋病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阳性、自愿选择继续妊娠并分娩的孕产妇提供免费CD4 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病毒载量检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血常规、肝、肾功能等相关检测。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以及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定期提供随访服务,至婴儿满18个月。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早期诊断检测及免费抗体检测,尽早诊断其艾滋病感染状态。对婴儿人工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适当补助。

(2)先天梅毒防治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梅毒检测。梅毒检测可先采用非特异性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RPR或TRUST检测)进行筛查,结果阳性者采用特异性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TPPA、TPHA或快速检测)进行确认。亦可采用特异性梅毒螺旋体快速检测进行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RPR或TRUST检测。两种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者诊断为梅毒感染,进行RPR或TRUST定量检测。

确诊梅毒感染的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妊娠梅毒治疗,防治先天梅毒。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根据需要提供预防性治疗,定期提供随访服务。对确诊先天梅毒的患儿,进行规范治疗。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或乙肝病毒血清学五项检测(乙肝两对半)。对乙肝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免费注射1针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按照免疫接种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7.加强随访服务和预防配偶间传播。

对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各地应当对其进行定期随访,同时给予医学指导。通过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提供抗病毒药物等相关服务,提高抗病毒治疗的可及性。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按照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方案的要求,及时纳入抗病毒治疗计划中。

各地要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CD4细胞检测的可及性,保证随访到的病人的CD4细胞检测比例达100%,及早发现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将其纳入到抗病毒治疗计划中。在随访服务过程中,应当特别加强单阳配偶的告知和定期检测,积极预防配偶间传播。

中央财政对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交通费、信息员培训费等给予补助,实验室检测工作补助由全球基金项目支持。四川部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默项目支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盖项目支持,其他含中盖项目城市的省份部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盖项目支持。

8.继续扩大对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国家抗病毒治疗规范要求,为新开始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每年至少提供4次免费CD4细胞检测,为接受治疗1年以上的病人每年至少提供2次免费CD4细胞检测。为治疗6个月以上的在治病人提供每年1次病毒载量检测。依据国家二线治疗方案,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测,对符合换药条件的病人,更换抗病毒二线治疗药物。如发现病人在治疗前或治疗后出现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疾病或因抗病毒治疗药物所带来的毒副反应,应当为病人提供适宜的检测和治疗,以保证抗病毒治疗效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抗病毒治疗数据,对抗病毒治疗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各级药品管理部门要保证抗病毒治疗药品的及时供应、合理储存和运输,减少药品在管理过程中的损耗。

为使抗病毒药物服用及时、减少停服、漏服,提高治疗效果,减少耐药的发生,对服药病人要实施监督服药措施(为保证质量,每位监督员每月最多监督病人数不得超过30人)。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将监督服药工作与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相结合。为了及时观察治疗效果,提高病人接受CD4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的可及性,解决病人到医疗机构抽血的交通困难问题,对病人提供一定的交通补助,保证治疗病人CD4细胞检测率达100%。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进展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按计划完成本地区医务人员和数据管理人员(含执行抗病毒治疗的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培训,并提供参加临床进修培训和国家级培训学员的交通费。对治疗任务较重的地区,省地县要安排医务人员定期深入乡村巡回蹲点,指导和协助开展基层的治疗工作。

中央财政、全球基金以及中盖、中默等合作项目对抗病毒治疗药品、CD4和病毒载量检测试剂、病人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监督服药费、医务人员和信息员培训费、感染者和病人预防教育费、档案信息管理材料费等给予补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5省(市)的病人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监督服药费、人员培训费和病人预防教育材料费等以地方安排为主。

9.中医药治疗。

(1)加强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网络建设和管理。加强中国中医科学院艾滋病中医药防治中心和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基地建设。逐步实现每个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的省(区、市)建立一个专业人员齐备、具备诊疗条件的省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基地,负责组织和承担全省(区、市)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技术指导工作。

继续加强艾滋病中医药治疗点建设。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优先运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为当地患者提供价廉有效、方便可及的中医药服务。

(2)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队伍建设。加强各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专家组的建设,在各省(区、市)、地市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医药防治艾滋病专家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全国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均有相关人员掌握艾滋病专业知识和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基本技能。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省(区、市)的基层中医药人员进一步开展强化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3)完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不断吸收各试点地区治疗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同时研究制定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全国规范地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

(4)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人数。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试点项目的治疗人数。同时,有条件的非试点省(区、市)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

(5)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科学研究。系统开展艾滋病中医证候的流行病学调查,总结我国艾滋病患者的中医证候演变规律;加强中医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临床干预研究和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及其机会性感染的临床研究,形成规范的临床治疗方案,探索建立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疗效标准;针对艾滋病的不同阶段,发挥中医药优势,研究开发若干治疗艾滋病的中药新药;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基础研究,揭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科学内涵,探索治疗艾滋病的新机制。加强科研管理,培育科研队伍,开展全国科研协作攻关,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家有关计划项目,不断提高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科研水平。

10.促进关怀救助措施的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其中,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各级教育、卫生、民政、扶贫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采取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医疗、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需求。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各级妇联组织要根据《关于开展“12·1”关注孤儿万户爱心家庭公益行动的通知》(妇字〔2007〕4号),充分利用社会捐助资金,在孤儿所在地寻找爱心家庭,开展心理辅导,做好抚育、关爱艾滋病致孤儿童工作。

关怀救助工作经费以地方安排为主。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在其相应的项目实施地区对关怀救助工作给予经费补充。

11.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1)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目前,全国无偿献血工作正积极推进,各地相继取消政府指令性计划无偿献血,从机制上杜绝冒名顶替给血液安全带来的隐患。同时加大推进社区、村镇、企业、单位、学校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培训工作进度。在红十字日、世界献血者日和大型节假日等时间,利用中央提供的宣传资料(音像母带或折页、画册的模板),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减少计划无偿献血病例,通过组织发动自愿的无偿献血,以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与需求。

(2)加强实验室血液质量控制。提高输血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有效降低溶血性输血反应,输血相关急性肺损伤等高死亡率的不良反应的发生,建立中国稀有血型库。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要求,由省中心实验室牵头,根据卫生部临检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比实验室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体系,进行实验室质量考评,并将结果报告国家参比实验室复核。

(3)加强采供血机构和临床医务人员培训。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血液采集、检测的源头和临床科学合理使用两方面保障血液的安全。由中央负责教材模板的提供和师资方面的培训,各地按照进度要求负责具体的人员培训工作。

(4)更新补充设备。2001年中央国债项目投入12.5亿元用于全国318个血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设备配置,填补了我国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无血站的空白,极大地改善了血站的工作条件,解决了检测设备陈旧落后的问题。多年来,大部分设备设施已老化,处于设备更新维护期,许多血站却缺乏资金,无法承担设备更新所需支出,不能及时维护设备,同时严重影响新设备、技术引入。因此,应由国家应投入经费在国债项目的基础上,更新补充设施设备。在西藏、青海等中西部地区,存在采血量少、区域跨度大、检测成本高等问题,为保证血液安全,为中西部省区配备检测试剂及标准品。

(5)稀有血型筛查的研究。为提高输血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有效降低RhD阴性血以及其他比例更低的稀有血型人群的输血风险,启动稀有血型库建设项目,通过血清学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对100万名献血者进行稀有血型的筛选,保存其稀有血型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稀有血型库。

(6)检测试剂的评估。目前采供血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存在的问题有试剂本身检测检出能力、灵敏度、特异性等方面,主要表现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变异体检出能力、灵敏度明显低于国外知名品牌试剂(如雅培)。丙型肝炎抗体存在特殊样本如弱阳性样本,一般多为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需经过确认才能判断试剂是否存在漏检或假阳性问题。在部分省建立试剂评估机制,通过血站对样本检测的结果分析实验室试剂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采集血站日常检测的结果,分析不同试剂检测的结果及阳性率,从而掌握不同试剂在血站系统中的使用情况;通过对血站报废血浆进行调拨的方式,进一步研究试剂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为政策的调整提供数据参考。

(7)开展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12个省(市)15家血站开展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改造、设备更新等。工作时要收集检测数据,科学评价核酸技术对于缩短经血传播疾病“窗口期”的影响。

12.继续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和重点联系点的工作。

中央财政支持第二轮309个示范区,其中包括51个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258个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目前国际合作项目县(区、市)全部纳入第二轮示范区进行统筹管理。示范区要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政策,推广第一轮示范区工作经验,国家将在做好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基础上,扶持各省(区、市)共建示范区并提供技术支持。各省(区、市)应当将本省的示范区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率先落实国家各项艾滋病性病防治政策措施,探索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性病发病率,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减轻艾滋病和性病的危害,为全国开展防治工作提供经验。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全国示范区的工作活动经费,51个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每个补助工作经费40万元,258个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每个补助20万元。按照示范区数量,补助示范区所在省、地(市)督导与技术支持经费各1万元。

云南应当将德宏州、河南应当将驻马店地区,四川应当将凉山州,新疆应当将伊犁州作为本省(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以上4个地州将作为国家艾滋病防治重点联系点,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重点支持,每个地州中央补助1100万元。各地州工作方案应经省(区、市)卫生厅批准后实施。

13.加强督导评估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框架》的要求开展监督与评估工作。各地可以选取国家监督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作为监督与评估工作指标,切实地反映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展和结果。各地要保证受益人参与监督与评估工作,加强不同级别执行机构监督与评估的能力,切实把监督与评估的结果应用于各级年度工作计划及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针对国家艾滋病防治监督与评估体系评估的结果,2010年要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一系列加强监督与评估体系的活动:一是加强各级督导与评估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举办地市级培训班;二是进一步整合国家级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制定监督与评估工作计划;三是加强各级现场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督促各级防治工作按计划执行;四是加强各级督导与评估数据库的建设,提高数据质量与应用,省级和市级举办数据质量控制培训班,并开展数据日常管理;五是加强各级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的开展,加强全国1975个艾滋病监测哨点和105个性病监测点的常规工作,在全球基金支持的7省21个项目市开展流动人口基线调查和哨点监测工作;六是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通过全球基金项目支持7608个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并举办省级和市级质量控制培训班;七是加强艾滋病防治策略信息管理,支持省级召开加强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平台研讨会;八是加强与政策制定者、社会组织和受影响人群之间的艾滋病相关信息的分享,召开数据分析及使用研讨会。

监督与评估活动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支持,全球基金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对项目地区提供一定的补助。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包括采供血机构)是项目的技术支持机构。各省(区、市)应当组成项目工作组或专家组,对项目地区各工作领域进行技术指导和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统计全国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包括用于免费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品和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计划。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咨询检测和干预工作的宣传材料、省级骨干培训教材、性病干预服务包内容和样式的设计制定等。

4.各省(区、市)、地市和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艾滋病抗病毒药品、检测试剂等物品,发放记录要清楚详细,以备检查。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预防艾滋病、先天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下发。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医中药治疗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项目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工作。国家设立项目专家组,由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牵头,各项目省(区、市)有关防治艾滋病的中医专家参加,负责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技术方案的审定;对有关省(区、市)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评估等工作。

中医中药治疗艾滋病项目工作方案和详细经费安排由国家中医药局另行下发。

(二)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共投入资金255789万元,其中中央补助地方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206629万元,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项目预算资金40465万元,其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8695万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各种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发放要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资源。对落实本项目各项活动中的不足经费要协调解决,有效利用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财政、国际合作项目和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各国际合作项目省除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外,还应当完成国际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招标采购。

1.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集中对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中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美沙酮维持治疗原料和哨点监测所需试剂进行招标工作,各项目省(区、市)的卫生、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全球基金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根据项目要求执行。

2.各省(区、市)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补助的设备种类、试剂等,合理制定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各地也可根据需求,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进行集中招标工作。

四、执行时间

中央财政经费招标采购工作于2010年12月底完成,其他工作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

五、监督与评估

(一)项目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进行综合评估,并将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和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卫生部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药物、试剂、设备等招标和采购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等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中药治疗艾滋病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2

2010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结核病加强控制项目。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促进《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目标的实现,降低结核病的感染、发病与死亡,提高全人口的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新涂阳肺结核病患者发现率在70%及以上,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2.2010年发现、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约106万例。

3.实施2010年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项目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结核病防治工作。

1.患者诊断。

对到指定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可疑患者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检查,包括提供1次胸部X光片、1次痰涂片检查。据估算,每检查7例可疑者,可发现1例涂阳肺结核患者。

2.患者治疗及检查。

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的治疗和随访检查,主要包括:国家免费提供统一标准化疗方案所需的抗结核药品;治疗期间提供3次痰涂片随访检查,疗程结束时提供1次胸部X光片检查。各类患者的治疗以不住院化疗为主,采用国家标准化疗方案,在当地结防机构接受规范的治疗管理。

3.肺结核病报病及治疗管理补助。

对推荐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励医务人员参与肺结核病的报告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按要求已完成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医务人员或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4.疫情追踪。

(1)疫情调查。了解全国乃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的流行状况和危害程度,2010年将开展的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培训流调人员,实施现场调查,汇总分析数据,并撰写流调报告,为保证各种活动的顺利进行,国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

(2)疫情追踪。利用国家疫情监测系统,了解肺结核的报告情况,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社区医务人员或共公卫生工作人员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患者进行现场或者电话追踪。

5.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率。

(1)疫情报告。2009年全国启用优化后的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报告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

(2)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与肺结核接触最密切的是患者的家庭成员,动员已知的肺结核患者家庭成员尽早到结防机构就诊,是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手段之一。对所有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家庭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6.规划管理工作。

(1)健康促进。省市县三级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同时举行“三下乡”活动;制作本省(区、市)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包括复制健康工具箱内材料和省内的材料);发放健康促进材料(包括材料的运输、分发等费用);对年度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评估。

(2)强化督导。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分级督导工作力度。省级每年对所辖地(市)增加1次督导;地(市)每年对所辖县(区)增加1次督导,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增加1次督导。

第二部分: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

2010年全国组织开展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覆盖31个省(区、市),共176个调查点。卫生部办公厅已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84号)和流调方案,中央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国家级:卫生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2.省级:项目省、地(市)、县(区)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落实规划各项指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

(二)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56335万元,覆盖密切接触者调查、患者管理费、报病补助、追踪疫情患者、网络专报、工作督导、健康促进等经费及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补助各地经费,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三)招标采购。

1.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于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卫生部将分别在项目实施中期和项目后期,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随机抽取部分省份,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3

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势头,保证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的防治目标,201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卫生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重点疫区开展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二)年度目标。

1.通过开展血吸虫病检查及时发现病人、对血吸虫病病人开展相关治疗,保护患者身体健康,控制传染源。

2.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治疗,改善其生活质量。

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广大群众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有一定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4.通过调查钉螺范围,在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减少人畜感染危险。

5.加强血防技术培训,购置车辆等设备,提高防控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7省的189个项目县以及浙江省(仅晚血救治工作)。

(二)项目内容。

1.查、灭钉螺:加大查螺力度,共查螺39.1亿平方米,及早发现钉螺孳生地,确定易感地带;对严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氯硝柳胺浸杀、反复喷洒或泥敷等方式灭螺,灭螺10.6亿平方米,以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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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农业税附加收支管理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2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农业税附加收支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农业税附加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元月七日

周口市农业税附加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税[2002]20号)和《周口市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附加的管理原则
(一)乡管村用的原则。农业税附加属于村级集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乡管村用,由乡镇财税所负责管理,乡镇农经部门对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乡政府或部门均不得无偿平调,村与村之间也不得相互调剂。
(二)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税附加的使用范围
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委会办公经费三项支出。凡农业税附加小行政村(1500人以下)达不到2.3万元、大行政村(1500人以上)达不到2.5万元的,乡镇政府要从上级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够。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或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必须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才能列支。
第四条 农业税附加的收支程序
(一)农业税附加由财政征收机关随同农业税正税按20%的比例足额征收,不准只征正税不收附加或少收附加,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完税证,完税证中将正税和附加分别填列。入库时正税缴入金库,不能用附加抵顶尾欠按正税入库。附加要及时缴入乡镇财政专户,按村设帐。
(二)农业税附加的使用,年初由村委会做出当年分月用款计划。计划按照先五保户供养,后村组干部报酬,尔后办公经费顺序原则进行,报请乡镇政府批准后,乡镇财税所、乡镇农经机构、村委会各执一份,由乡镇财税所按计划及时从财政专户中拨付。根据村财乡管的原则,每个月初由村文书将有关原始凭证和单据整理汇总,集中到乡镇财税所处理帐务,在每季度初10日内和下年度初20日内,村文书要将支出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并以报表形式向乡镇财税所报送。乡镇财税所经过严格审查后将执行情况报乡镇政府。
第五条 农业税附加开支标准
(一)村干部报酬标准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当地村民实际人均纯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与农业税附加收入相适应,大小行政村应有区别。1500人以上的大行政村村支书每人每月一般120—150元,村主任、村文书为100—130元;1500人以下的小行政村村支书每人每月一般100—130元,村主任、村文书为80—110元。其他村干部和村民组长必须交叉任职,其报酬标准每人每月60—90元。除农业税附加外有其他收入的村(包括城郊村)可适当提高,但最高村支书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元,村民组长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40元。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参照税费改革前的水平确定。
(二)五保户供养标准根据民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农民收入水平,按每人每年600—800元执行。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村委会办公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报刊征订、差旅费等。差旅费 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报刊征订费实行上限控制,1500人以下的小行政村不得超过500元,1500人以上的大行政村不得超过800元。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村不得超过500元。乡镇不准统一代村订报刊,村级有权拒绝支付任何部门代订的报刊费用。
第六条 农业税附加的监督管理
(一)乡镇财税所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税附加支出审批制度,严禁以白条报帐。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农业税附加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监察、审计、农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农业税附加安全高效运行。
(四)村委会对本村农业税附加的拨入使用情况,要每季度如实地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以及乡镇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挪用农业税附加或改变农业税附加用途,违者按照税费改革政策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狱政管理科学化论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摘要: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工作科学化和法制化、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实践狱政管理科学化必须正确理解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内涵、认识狱政管理科学化的价值,理性对待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实践探索与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切实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

以改造人为宗旨,不断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是新世纪中国监狱继承传统、开拓创新的重要战略举措,这一战略的稳步实施,有赖于监狱工作从各个层面上广泛推行,其中,作为监狱工作最集中概括和全过程表现的狱政管理,其科学化程度如何,不仅从根本上制约着狱政管理自身的质量与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狱工作的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社会化。所以笔者认为,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首要之义在于狱政管理科学化。
一、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内涵
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所谓狱政管理科学化,是指狱政管理在科学理念指导下,从狱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出发,顺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作用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促进行刑活动经济和行刑效应的最大化。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狱政管理的工作目标,更是一个过程,它的内容、要求及其实现所标定的内涵与中国监狱工作的传统、现在以及未来发展状态下的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所以狱政管理科学化具有相对性。在应然性上,它不应该仅是一种对狱政管理工作的前瞻,还应当是监狱工作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应然状态。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有两个方面,即科学的狱管理理念和实事求是的狱政管理精神。科学的实质在于理性和求真。“科学就是用理性方法去整理感性材料。”(参见刘尧《关于教育评价学理论体系的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第91-93页。)“我们可以最广义的把科学定义为理性活动。”(刘尧《教育评价及相关概念之辩析》[J]《中国教育评估》2003年第3期,第16-19页。)科学进化的历程就是理性分析取代盲目崇拜的结果。狱政管理的科学化,就是要使狱政管理工作首先合于理性,我们的狱政管理工作从工作开始时的组织设计一真到最终的结果核审,每个环节都应处于理性的指导和控制下;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的科学态度。哲学家罗素指出:“科学的实事求是,是指把我们的信念建立在人所可能做到的不带个人色彩、免除地域性及气质偏见的观察和推论之上的习惯。”(陈新汉著《社会评价论》[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会,1997年版第153页。)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又一层含义就是我们的狱政管理工作应该不因人异、不因地差地做我们能够做到、应该做到、不可以不做、必须做好的工作。两个核心因素是狱政管理科学化的统领,决定着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各个具体方面:
1、狱政管理思想的科学化。狱政管理思想要与人类刑罚文明的进程相一致;要从片面强调专政与管治思想向富有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思想转变;要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要在传承传统、扬弃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2、狱政管理机制的科学化。狱政管理的机制要根据这一工作的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各个层级的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组合;专职化人员工作职责;科学地划分职能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职能互补。
3、狱政管理程序的科学化。在自由刑的整个行刑过程中,狱政管理发挥着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激励和控制等作用,贯穿于行刑过程的始终。因此,必须设计合理的管理流程,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狱政管理的运作效应。
4、狱政管理手段与方法的科学化。狱政管理要紧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理性借鉴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中具有普适性的手段与方法,运用于对罪犯的安全防范、三分工作、信息处置和激励管理,强化管理效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狱政管理科学化的价值
我们所以致力于狱政理科学化,不仅是当前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而且为监狱工作今后发展走向所要求。
1、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工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三个代表”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思想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集体智慧的凝聚。它源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实践,又高于实践,必将对社会主义今后的建设事业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监狱事业,必然要求我们在监狱工作中,率先以狱政管理为着力点,本着马克思主义“科学管理是生产力”的真理性认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使狱政管理在监狱工作中最具典型性、最有代表性地生动体现监狱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最直接地实践“三个代表”的第一要求。
2、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开展政治文明建设成就的集中概括。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是我们党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目标之后,提出的又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明建设系统工程。这里的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结构、政治活动、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在国家由一元结构的政治社会转向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二元并存的结构格局以来,政治社会拥有的公共行政管理的文明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狱政管理是社会公共行政管理的一个部分,也是其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的管理对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民,而是被我们称之为弱势群体的罪犯公民。文明管理是狱政管理的一项原则。从政治文明的高度解读狱政文明管理,就是要求我们对罪犯的狱政管理制度科学;运作罪犯改造的环境净化、设施先进;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文明、科学;罪犯合法权益得到尊重与切实保障。狱政管理科学化既是狱政文明管理的前提,也是狱政文明管理的内容与载现。
3、狱政管理科学化是刑罚经济的必然要求。刑罚经济是与自由刑相伴生的一种刑罚要求,特别是在教育刑融入自由刑行刑过程之后,怎样在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实现由社会、受害人与侵害人权益构成的复合正义,如何保证罪犯必然受到法定惩罚,同时也只受到法律该当的惩罚,并在刑罚的过程中,最充分地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一直成为引人重视的刑罚话题。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主张:“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并由法律规定的”。([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刑罚经济是对刑罚活动的一种定性要求,其实质就是刑罚谦抑的价值理念。刑罚经济也是对效能的设定。它否定低效能的刑罚活动,主张把法定的、该当的刑罚恰如其分地施加于受刑人。如何做到刑罚的谦抑与保证刑罚的效能,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以科学的狱政管理活动与过程、严格依法行刑、杜绝法外施刑;合理使用行刑资源,杜绝资源浪费;兼顾复合正义,防止惩罚与改造的过剩与不足,从而保证惩罚与与改造的质量,达致行刑效率的最优化。
4、是适应当代国际人权斗争的迫切需要。罪犯的权益维护与保障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国与国之间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新中国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仍企图以罪犯人权为借口,动辄向我国进行政治发难。为了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大力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以富有人文色彩的监狱环境、富有人道的狱政管理、富有人性的罪犯改造、富有成效的改造效果,向世人展示我们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并不仅仅停留于对罪犯基本权益的当前维护上,而是立足久远,从长计议,由特殊公民向普通公民延伸,以人性化改造为举措,向罪犯改造要权益,向改造效果要保障,以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改好率,回应西方对我国的人权攻击,蠃得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的主动。
三、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与突破口
新中国以来的狱政管理,以科学管理为原则,在狱政制度、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环境等方面,积极进行了大量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实践探索。以今天的科学视角来研读这种历史的探索活动,也许这些活动从总体上都还只是有待于科学演变的事物,但其中不乏狱政管理的积极成果。如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狱政管理原则;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的“三象”要求;改造罪犯的“三个延伸”;对罪犯进行“三分”的工作;为正确奖惩罪犯进行的记分考核;创建特殊学校与监狱区文化建设;《监狱法》的出台;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警民联防的社会化安全防范机制等,继承与吸收这些有益因素,正是我们今天讨论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与平台。
当然,我们更应当清楚,当前的狱政管理科学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狱政管理工作的高标杆定位,是对狱政管理工作突破传统与现状的新要求,因此要理性地审察狱政管理工作的传统与现状,找到狱政管理科学化实践的突破口。
1、狱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少制度成就,但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狱政管理活动中的人治权威影响仍难根除。依法治监必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强调法治、履规,排斥着人治、任意。但少数民警不认真思考如何依制度办事,依规范管理,却总是努力营造个人权威,习惯于自己说了算,以人治代替法治。法治被曲解为是用法的威严去治、去吓犯人、去树、去立自己的威信。
2、监狱的器物建设经过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活动的洗礼,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监狱物态包括建筑与设施离现代科学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科学含量偏低。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少监狱条件仍很简陋,硬件设施不足、监控条件简单,现代科技手段如闭路电视监控、红外线报警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只闻其名、不见其影。二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一些监狱建筑与设施在追求物质现代化的同时,并没有做到与现代行刑理念相同步。在人类刑罚史上,刑罚理念创新推动的每一次刑罚变革,如宾洲制、奥本制以及我国清末的监狱改良活动,都首先体现在监狱建筑设计的革新上。我国当前监狱建筑的每幢楼房都包含了许多功能,但组合而成的建筑群从整体上看,封闭有余,显现的主要是监狱安全这个重中之重的地位,而罪犯由获得阳光的天赋权利而生成的户外活动权却缺少应有的建筑设计;各个监狱建筑虽有功能上的分工,但是这些分工不能适应罪犯类型分类、分级处遇的需要,在一个监狱,尽管有若干监区、分监区的划分,而监狱建筑只能体现出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一般性。
3、监管安全工作抓得非常着实,但存在的着这样几个需要突破的方面:一是安全理念问题。为了保证监狱的改造安全,狱政管理过程中,有些监狱偏重于监狱安全的静态性,只许罪犯“规规距距”,人为地阻却民警与罪犯的在许多情况下的良性互动,忽视了监狱安全的本质在于动态性,以及对于绝大多数可改造和求改造的罪犯而言,秩序与安全,其实也是他们的需要,他们可以也应当是自觉维护秩序与安全的一种力量。二是安全资源配置问题。为了实现静态的安全,一些监狱不惜成本、不计代价,让民警严防死守,天天警钟长鸣。安全固然重要,需要确保,在适量资源发挥作用足以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过量地投入资源、混杂资源的效用,不仅会带来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内耗。三是防范重点的问题。在不少监狱“管人头”防逃跑的措施设施相当得力和完好的情况下,罪犯的逃跑已实现多年的零指标,安全防范工作尚未能及时由防逃跑转向防罪犯安全生产事故、罪犯人际矛盾突发重大事件、以及罪犯心理异常突发重大事件。四是制防缺乏应有的地位。安全防范工作,监狱一般重在人防、物防、技防,对制度防范的价值认识不足。相对于人防、物防、技防来讲,制防是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人防、物防、技防能够协调运行的保证。目前,在整体上,监狱缺少具有系统性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监狱法》对安全防范工作的认识仅止步于警戒。
4、罪犯的考核与奖励,定量计分,量化考核,而量化的科学性不足。我国当前对罪犯考核与奖励的依据主要是百分制考核,以计分考核确定改造成绩,以改造成绩决定行政与刑事奖励。考核的量化便于把工作做得精细,但并不是每一项考核都可以量化,如罪犯思想改造,只适宜定性分析,不适合量化考核,人为给定分数易于带来弄权与主观随意性。罪犯的劳动改造分应占有适当的比例,但不能一味地唯劳动数量与质量是举。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可以与罪犯对监狱经济的贡献价值正相关,不能完全体现出罪犯真实的改造程度。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首先不是为了经济效益,而是基于改造的需要,因此在劳动的过程中,罪犯的劳动改造评价除了定量考察他的劳动数量与质量外,还应定性考察他的劳动态度、劳动技能、身体状况。另外,罪犯奖惩时,同样的改造成绩,在不同的地区会产生不同有时还相差较大的改造奖励,这让人难以理解,为什么同样的法律规制在不同地区不同人员的操作下,就会有评判结果的非同质化呢?
5、罪犯劳劳动改造过程中的生产管理是促进劳动改造效果的重要手段,但唯生产的管理在变相地蚕食着生产过程中的狱政管理。监狱生产是为服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而实施的改造形式,监狱生产在客观上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不应是监狱生产的指标追求。充其量只应在生产成本上尽可能地进行成本节约,避免浪费。然而当前监狱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生产的任务非常繁重。狱政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要帮助着监狱生产,并在向生产管理异化。狱政管理所肩负的对罪犯的惩罚与矫正、养成任务,变相地体现为劳动的强制与繁重、劳动岗位的适应、狱内劳动技能的提高,而罪犯的罪错意识转变、非常态行为的矫正、社会化思想与行为的养成,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训练。
6、“三分”是对狱政管理科学化的积极探索,但“三分”流于表层,有待于细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监狱开始了分类改造罪犯的实践探索,并逐步总结形成了“分押分管分教”的“三分”工作。“三分”工作为狱政管理的科学化提供了思想基础,但迄今为止的“三分”工作在“分”的问题上显得过粗。罪犯分类只能从性别、年龄和刑期上进行感性分类,在一个具体的监狱,无法根据罪犯的素质、危险状况组织实施理性的分层。没有这样一个前置的理性分层,罪犯的分管其实只能还是一体化管理,体现不出管理的层次。分教工作同样要取决于对罪犯的科学分类。目前监狱一般只能从文化教育方面,根据罪犯文化程度的差别分别进行文化教育,无法针对具体的犯罪类型进行专门性的思想行为疏导与矫正。
7、罪犯权益的尊重与保障是狱政管理的热点、难点,也是警囚矛盾在狱政管理中的焦点。狱政管理应当切实维护罪犯应有的合法权益,但什么是罪犯的应有合法权益,仅靠法律列举是不足以详尽概述清楚的,本着自然法的法则,许多权益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应当有权,但是许多公民权利是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当自由不在身边时,这些权利的行使就发生了困难,如罪犯的婚姻权。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明文剥夺这种权利,所以又无法说罪犯不享有这些权利。实践中,不仅不同的监狱对些权利有着不同的态度,社会与监狱之间也会在一些权利有无的问题上存在理解差距。维护罪犯权益,还存在观念上的障碍。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禁止监狱法外施刑、可以通过法律要求民警不作为以尊重和维护罪犯权益,但有不少罪犯权益需要通过民警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如罪犯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罪犯的婚姻家庭权,有什么能够保障民警一定积极作为呢?在观念上,一些民警把狱政管理的“人道”理解为“仁道”,对罪犯的权益不是给予应有的尊重与保障,而是出于一种怜悯心理,凭着自已的主观意愿“大方的施舍”,这就易使罪犯权益成为说不清、道不明;可能有、可能无;有时有 、有时无的东西。
四、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建议
1、加强立法研究、完善监狱法制。狱政管理科学化应当依法管理且有法可依。1994年的《监狱法》,尽管在监狱法制史上具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但它的单行并仓促出台,使得这部狱法在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矛盾,导致狱政管理虽然有法,但有法难依。要加强监狱法的立法研究,完善监狱法制。 一是要对现行监狱法的内容结构进行研究,妥善调整解决刑罚执行、教育改造与狱政管理由于内容分章产生的地位并列的矛盾。这里有必要强调,狱政管理的外延是最宽广的,它内含着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从来都不具有脱离狱政管理系统的单列性。我们应当反思,为什么近年来的教育改造会成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一种改造手段?其原因既和监狱的教育改造条件相关,与生产劳动繁忙有关,也和教育改造工作走出狱政管理部门另立门户的实际不无关联。二是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以便对《监狱法》释疑解惑。由于《监狱法》立法的不周密、不详尽,许多条文规定的内容容易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如“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让人很难把握,因而离监探亲、假释等激励措施使用的概率很低。因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总是和一定的环境条件相联系,罪犯在狱内的人身危险性评定结论并不能完全代表他离开监狱后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三是对狱政管理活动进行实践总结,把其中的一些为过去的单行条例规定,但《监狱法》中没有相关条文的做法吸收进《监狱法》,如“严管”,在全国各地的狱政管理过程中,都在使用这种管理措施,但由于《监狱法》在罪犯行政奖惩的内容中未对此加以规定,因而严管成了有管理实用性但没有法律根据性的做法。四是在司法改革基础上,着眼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结束多头行刑的格局,全面规范行刑过程中的所有狱政管理活动。这里要注意突破狱与刑的界限,狱与刑不仅具有指称的互异性,也具有指称的同一性。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行刑社会化时代已经到来,在社区矫正的条件下,狱已不再有形,而刑实实在在。狱政在社区中演绎成刑务,实质上刑务就是社区内的狱政。
2、整合素质信息、做细罪犯分类。素质是个人先天遗传与后天努力共同作用的状态,是体现个人思想行为状况的标尺。罪犯素质是罪犯思想行为状况变化的晴雨表,重视罪犯素素质信息的整合加工,有利于我们做深做细罪犯分类工作。要从罪犯入监到罪犯出监的整个过程,根据罪犯分类的需要,采用个别谈话法、行为观察法、笔试测验法、心理测量法、技能测定法、身体检查法、社会调查法等方法,分阶段进行罪犯素质测定,广泛采集罪犯个体各方面的素质信息,及时进行综合分析评判,以素质状况为依据,对罪犯在感性分类的基础上,再作理性的分层。这样做,不仅便于狱政管理以层为面集中管理;也有利于狱政管理以罪犯个体素质为着陆点,使矫正、养成与激励能够对准罪犯素质缺陷,有的放矢。 因为罪犯所以犯罪,往往不是因为所有素质都低才导致了犯罪,可能是一两方面的素质问题就决定了他的犯罪下场,改造罪犯,就必须改变这种素质缺陷,分类罪犯,必然就必须对素质状况有所考虑。
3、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监管安全。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保了监管安全,才能在改造人上下功夫。我们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监管安全。但监管安全又是狱政管理工作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是工作运行的一种动态环境。所以在资源的配置上,就存在理性对待监管安全的问题。我们固然要全力保障监管安全,要有足量的资源投入,但又必须是合理配置、适量投入且应当理性利用。否则,过多地将有限的监狱工作资源投入到监管安全防范中,必然影响着监狱其他工作的开展。现实中,监狱工作在安全防范上耗费的人力资源过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防范监管安全存在着非理性做法。加强罪犯的教育、引导、激励、让罪犯在安全中互助与自助,应当作为安全防范的手段,不能把罪犯整体都看成监管安全的破坏因素,真正破坏监管安全的只可能是其中的少数。可以有重点地对少数危险分子加级防范,必要时,专设监区或分监区,进行专门集中关押,专人专职看守,避免安全防范力度的平均化。我们还要认识到安全百分百,这只能是我们的需要与追求,但能不能做到、能不能长期保持,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让监狱不发生任何事故,在现实的条件下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到的是应当尽可能控制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妄想全面杜绝所有的安全问题。
4、转变物态理念、更新管理环境。监狱物态的存在形式,决定于监狱物态理念。新中国初期监狱的布建与设施,以“三个为了”理念为指引,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适当性。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现代条件下,从监狱存在到物态状况的理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监狱职能的单一化、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行刑活动人道化、文明化,传统监狱孤远僻辟的布局、简陋陈旧又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的建筑格局,以及滞后于现代科技发展的监狱管理设施,都与监狱的现代理念不相适应。要转变物态理念,从监狱物态只为罪犯管教服务出发,由司法部统一思想、统一规划,各省监狱系统积极响应、主动实施,实施一种战略转移——让监狱离田出山、近城便行;推进一项战略调整——加快监狱建筑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新建,以现代化的监狱建筑设施融注体现人类行刑文明的当代发展。
5、狠抓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技能。民警是狱政管理的主要力量,是狱政管理的核心要素。拥有一支精干高效的民警队伍,是做好狱政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要狠抓民警队伍建设,从多方面提高民警管理技能。一是教育引导民警树立狱政管理是大管理的思想。要根据狱政管理科学化的需要,拓宽对狱政管理的内涵认识,突破狱政管理就是“管人头”的认识,把监狱的生产场景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的工艺流程管理、三课教育的课堂管理、监区生活环境管理、监狱网络管理全部纳入狱政管理的范围,使狱政管理人才更具复合性。二是继续开展民警素质教育,提高民警的文化素养。要以“568”工程、“7910”工程和三年素质教育成就为基础,结合当代科学的发展状况,组织民警自学和助学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尤其是要开展好五项普及学习:即普及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当代政治理论知识学习;普及以现代法制理念为导向的监狱法律思想理论学习;普及以科学管理为内容的现代管理理论知识学习;普及以科学、文明为重点的人学理论知识学习;普及计算机基础与网络常识的学习。三是合理配置基层一线狱政管理警力。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监狱,基层一线的狱政管理警力普遍不足。要尽快配齐配强狱政管理的警力,努力使基层一线的民警与罪犯的配比达到18%,在一线民警数量足额的基础上,对这些民警根据狱政管理各个类别岗位的不同需要,进行职业化的专门分工,相对固定他们的工作岗位,除非他们志愿或工作非但如此,不轻易对他们进行岗位变动,使他们能够在特定管理岗位上,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具有符合岗位职责需要的专业特长的行家里手。四是调整激励举措,调动基层一线民警做好狱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谁都知道基层一线的民警是最辛苦的,他们从事着最直接、最具体的狱政管理工作,长年和罪犯直接面对面,每个班次的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每周的工作时间都在50小时以上,他们身处最危险的环境,承担着最直接的压力,但他们获得的报偿特别是监狱对他们的经济激励却与他们的贡献不成正比。要转变经济激励重领导轻群众的做法,在经济激励向一线倾斜的时候,一定要用制度规定必须向最低层的普通管教民警倾斜,而不是把大量的经济激励给了科大队级领导,更不应当不切实际地拉大科大队级领导与普通民警在经济激励方面的巨额差距,以避免挫伤并保护和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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