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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57:38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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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7月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1994年12月19日发布的《颁发<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发[1994]122号)同时废止。


市长:艾学峰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发动群众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促进城乡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常住本市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男11—60岁,女11—55岁)和在本市就业而暂住本市的外省、市适龄公民(以下统称适龄公民),均应完成所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18岁以上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包种、包管、包成林)或完成两个劳动日的其他绿化劳动。欢迎暂住本市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义务植树运动。
二、义务植树实行单位负责制。驻市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直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市辖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县(市)属单位、驻县(市)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分配。绿化委员会按各单位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分别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编报在册适龄公民人数、组织好义务植树活动和督促检查工作,在册适龄公民人数应于每年12月底前据实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
三、全面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在农村实行造林绿化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每年对各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任务数、实际参加义务植树人数、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等情况登记考核一次,并根据实绩进行奖惩。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根据考核内容统一印制。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化费。绿化费的缴纳标准和办法是:适龄公民每人每年缴纳15元;单位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在个体工商户从业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业主统一缴纳;在“三资”企业从业的中方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所在企业统一缴纳。每个单位、每名适龄公民每年只缴纳一次义务植树绿化费,有关单位不得重复收费。单位和个人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5‰的滞纳金。各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可在单位事业或管理费内列支。驻市区中央、省属单位、市直属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韶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区属单位及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缴;县(市)属单位、驻县(市)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县(市)内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县(市)绿化委员会统一收缴。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下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领导小组或林业站代为收缴。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可免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免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但应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绿化宣传等活动。
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免缴义务植树绿化费,欢迎园内企业自愿主动参加义务植树运动。
五、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年初编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所需资金。
义务植树绿化费使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的植树任务所雇佣的植树人员劳动报酬,不得用于绿化部门自身及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六、各级绿化委员会必须强化义务植树的管理,抓好义务植树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建设。要与当地造林绿化规划相结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义务植树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动员适龄公民广泛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建立固定的义务植树基地,按设计施工,按项目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实行种植、抚育和管护“一条龙”管理。绿化委员会应会同国土、林业部门明确义务植树基地的界限、山权和林权,建立档案,记载参与建设的单位名称、各单位的投资、投劳数量和经济收益及其分配等情况。
七、占用义务植树各种基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补偿损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补偿费用于新建义务植树基地或公共绿地的造林绿化。
八、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对当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报告。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义务植树评比条件和奖惩办法,定期(一般是县、市、区一年一次,全市两年一次)进行检查评比,实行奖惩。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使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宣传动员、组织发动、规划设计、整地种植、检查验收、评比奖惩、成果管护等方面形成配套的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1994年12月19日发布的《颁发〈韶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发〔1994〕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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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2814水产项目是世界粮食计划署援助的综合养鱼项目。为保护该水产项目区的水产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在2814项目区的精养鱼塘钓鱼、钓虾。违者,没收其钓杆和鱼获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严禁任何人在2814项目区鱼塘进行毒鱼、电鱼和炸鱼。对毒鱼、炸鱼者,除赔偿损失,没收其渔具和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对电鱼者,除赔偿损失,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外,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人不得在2814项目区鱼塘进行偷鱼和抢鱼。违者,除责令其赔偿鱼塘承包户损失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偷抢鱼数额较大或不服处理而殴打渔政管理人员和渔场职工的,由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在2814项目区破坏养殖水体、养殖设施和其他配套附属设施(含塘口、沟渠、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电线等)。违者,除赔偿渔场和鱼塘承包户损失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损失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非鱼塘承包户的人员在2814项目区的鱼塘埂上放牧,放养家禽、家畜和点种农作物;渔场职工和鱼塘承包户饲养家禽、家畜也必须围养、圈养,并按渔场规定点种农作物、鱼饲料。违者,由渔场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对劝阻无效者,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肥东、肥西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2814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领导,市、县渔政主管部门和2814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对本通告的贯彻执行,本通告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各项目区乡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渔场以及群众性渔政联防组织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市民社会与民法关系论

蔡文瑞


  摘 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市民社会的本质在于拥有个人自由,不论是事实上的自由还是文化上的自由;不仅包括财产自由,还包括活动自由,思想自由。关于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重要的本文拟就此进行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 民法; 市民社会; 自由

  一、对“民法”概念的思考。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民法通则》中对“民法”所下的定义,从开始学习法律,我们便接受这个概念。但是随着学习的逐渐深入,这个“民法”概念也日益引起笔者的思考。“公民”是一个极具公法色彩的概念,公民是宪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从其性质上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的自然属性指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其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可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限定于本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有可能受民法的调整,而且自然人的范畴也远远大于公民。因此,在民法概念中使用具有公法色彩的“公民”这一概念略有不妥。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在其概念中借用公法中的词语也是不恰当的。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有学者将“民法”定义为:是以规范自由人之间人身与财产关系而成为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这里,我们对自由人的理解不能单单局限在“人”,这里的自由人有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还有可能是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自由人的重点在于自由,是指具有自由身份之“人”,是着重强调人所具有的自由之身份。在古罗马,能够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意愿处置自己的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并不属于所有“人”;拥有这种自由权的人叫做“自由人”,完全丧失者是“奴隶”。在自由人中又包括市民,外国人等。市民是拥有自由身份的罗马人。罗马法中对于市民之定义首先要求拥有自由之身份。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物质力量或法律阻却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这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也是指私法意义上的自由,因而那些受到强力阻碍而无法支配自己的人身和行为的人同样被正确的视为自由人。

  二、关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英文是civil society,其产生是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商业城市的兴起和发展。随着生产的发展,农产品的剩余,人们相互之间交换,商业逐渐发展,出现了商人。商人在市民社会形成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商人之间进行商业活动要求一定程度的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随之渐渐出现了市民社会。从词源上其最早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ies civilis,不仅意指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所使用的“市民社会” ,其意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只是在后来的发展中,市民社会与国家才逐渐分离。

  在法律上,由事实上拥有个人自由,文化上同样个人自由保障的人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所形成的人的群体称之为市民社会。组成市民社会这一群体的人首先必须拥有事实上的个人自由,即“在法定限度内按照意愿处置自己的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的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成员连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为的权利都丧失了的话,该社会就不能称之为是市民社会。文化上同样拥有个人自由保障的人,该人其思想上是自由的,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思想自由的表达于外部而不用顾及他人及社会之威胁。[论文网 LunWenNet.Com]

  市民社会的本质在于拥有个人自由,不论是事实上的自由还是文化上的自由;不仅包括财产自由,还包括活动自由,思想自由。

  民法是市民法,是权利法,是私法。罗马法中“每一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作为罗马市民也必须要求能够按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的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所以市民法更是调整拥有自由之人格的罗马人的法律。民法是权利法,体现了其权利本位的思想。民法中有大量关于当事人权利的规定。而整个市民社会的运行,都围绕着如何保护市民的权利和利益展开的。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通过罗马法的学习,了解到“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单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民法与市民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法的主体要求是自由人,作为市民社会的市民必须是事实上拥有个人自由文化上同样拥有个人自由保障的人。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签定合同,强调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对其自我意思的自治和行为支配的自由。民事主体所作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活动不受非法干涉,不受其他人的支配,同时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中的各种规范也是为了维护主体自由人在民事制度中的中心地位。

  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个人对其自己的生活和关系处理施行的是一种自治和自律,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活动并排除政治国家的干预。就此一点来看,“自由”将民法于市民社会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在民法中,人享有法律上的行为自由,其核心是合同自由,包括任意取得和出让经济财产的自由;而且,人就其合法取得的权利相对于其他人受到民法的保护。这都体现了自由深入到民法之中。同时,民法是法律,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市民社会无疑又是处于基础地位。因此,民法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的,以市民社会为依托。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在市民社会中,一个人的自由受到所有其他人的自由的限制。即依个人意志自由形式权利以不妨害他人为限。完全的自由就是完全的没自由。国家对民事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的民事社会秩序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是有所限制的。

  四、小结

  从民法的概念及原则中看到,自由深深的贯穿于民法产生与发展的始终,是民法的核心之所在。市民社会之本质也在于个人自由。市民社会与民法是源与流的关系,民法根源于市民社会,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市民社会为民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