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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9:36  浏览:8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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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11月20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文件的清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十二部市政府规章: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27号令)
  《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暂行管理办法》(第57号令)
  《吉林市劳动监察暂行办法》(第78号令)
  《吉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79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第81号令)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86号令)
  《吉林市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经济处罚办法》(第89号令)
  《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第96号令)
  《吉林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99号令)
  《吉林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第125号令)
  《吉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36号令)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3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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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5月8日,国家科学计术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奖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优秀成果的研究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二)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四个等级。
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者对经济建设有重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者领先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有重要的发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有重要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领先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有较大的发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在科学上有一定的发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可评为四等奖。
第五条 在科学技术进步、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究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国家科委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3届。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的评定工作;
(二)审定向国家科委推荐的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项目;
(三)研究处理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复审组,负责奖励项目的复审工作。复审组由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常务秘书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组长、副组长、组员和常务秘书由奖励委员会主任聘任,每届任期2年。
第九条 复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复审工作,提出候选奖励项目的复审结论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会同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的候选奖励项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三)负责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复审工作报告;
(四)办理奖励委员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复审组下设若干评议组,评议组由组长、副组长、组员组成,每届任期2年。评议组设秘书1人,负责本评议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对奖励项目评议,并写出评议意见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办理复审组、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设若干复核组,负责对复审拟授特等奖或者一等奖的候选奖励项目进行复核。复核组由奖励委员会秘书长聘请若干同行专家组成,由专业对口的奖励委员会委员主持复核组工作。若候选奖励项目超出各委员专业范围时,可特邀专家主持。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请奖项目(以下简称请奖项目)由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推荐,或者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科技工作者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联名推荐的发起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并交纳评审费。
第十六条 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由主持单位推荐或者联合推荐。
第十七条 同一研究成果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其它科技奖励。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而无新的实质性突破的研究成果,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未获批准的请奖项目,经研究又取得新的进展,或者经实践检验对该成果有新的认识,提供新的引用或者采用资料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九条 台湾省同胞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同胞,在获取国家自然科学奖方面享有与大陆科技工作者同等权利,并按同一条件和标准进行推荐与评定。推荐者应当向奖励委员会委托的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旅居国外的华侨和外国人士,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对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优异成果,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推荐请奖。
第二十一条 中国与外国合作完成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若其论著的主要学术思想或者主要研究工作由中国科技工作者完成,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推荐请奖。
第二十二条 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者应当是该项目主要论著的作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的提出者;
(二)重要科学现象、特性、规律的主要发现与阐明者,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的创立,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主要贡献者;

(三)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的主要解决者。
第二十三条 请奖项目主要研究者的人数,一般为1-5人。综合性跨学科大型协作项目,若参加研究的人数众多,可以以研究集体、主要研究者及其研究集体作为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者。
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者超出规定的人数,推荐者应当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的理由。
研究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者及其排列次序,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四条 请奖项目的行政组织领导、管理及各类辅助工作人员,如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列为主要研究者。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管理科技成果的司(局、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为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初审部门,负责对请奖项目归口组织初审。
初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奖的授奖条件和奖励标准,择优向奖励委员会推荐奖励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初审部门推荐的请奖项目,并会同评议组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推荐书及其附件字迹不清,难以辨认或者未按要求填写;
(二)规定的附件不齐全;
(三)主要论著发表的时间和形式不符合规定;
(四)主要研究者不符合规定;
(五)不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范围;
(六)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同时申报了国家级其它科技奖励;
(七)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二十七条 评议组可以邀请若干具有不同学术观点和一定代表性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并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评议组评议项目,可以特邀专家参加。特邀专家享有与评议组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评议组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向复审组提出候选奖励项目评议结论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并逐项填写评议意见表。
第二十八条 复审组复审项目,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候选奖励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并逐项填写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各复审组确定的候选奖励项目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异议期。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评定奖励项目,应当从奖励委员会委员中确定2名以上委员作项目主审人,必要时可以从复审组的成员中特邀评审员作项目主审人。主审人应当认真审查项目材料,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复审组确定的特等奖或者一、二等奖候选奖励项目,其主要研究者的代表应当向奖励委员会介绍项目内容,进行答辩。
对复审组提出的拟授予特等奖或者一等奖的候选奖励项目,在奖励委员会评定前由复核组进行复核,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复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奖励项目,到会委员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方能召开,评定的结果方为有效。
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奖励项目应当由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其余等级的奖励项目应当由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特邀评审员不参加投票。
第三十二条 在评审程序中,凡涉及评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请奖项目,本人应予回避,不得参加投票。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评定结束后,向国家科委提出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告,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特等奖的奖励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第五章 异 议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候选奖励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异议期内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候选奖励项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和事实根据,并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并加盖公章。异议者的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六条 异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受理:
(一)请奖项目不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研究结果不能成立,或者有剽窃、作假行为,以及推荐书内容填报不实。
第三十七条 异议处理按照本细则第九条(二)办理。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再列为奖励项目。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可以按照新项目重新推荐。
第三十八条 获奖项目如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奖励委员会查实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撤销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1日公布的《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奖申报、评审的若干说明》及其它有关规定中与本细则不符的条款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为配合新会计准则的施行,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发[2001]16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发[2001]1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4]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背景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我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于2004年1月15日对部分内容做出修订。目前,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结合新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变化,我们相应对非经常性损益做出了修订。

问题

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五)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投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三、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并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四、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