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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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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以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序情况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广告宣传材料。

  第八条 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著名商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具体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有关专家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获得2/3以上专家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条 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认定文件,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未获得评审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需要保持其著名商标资格的,可以按照申请认定程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延续。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并公告,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对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延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著名商标资格。

  第十二条 审查和认定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河南”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第十七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或者虽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著名商标的,受让人受让该商标后,该商标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资格,收回《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的;(四)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五)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擅自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著名商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二)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三)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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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11年,农垦系统继续开展畜牧高产攻关活动。经研究,确定畜牧高产攻关单位104个,其中奶牛53个,生猪51个。现将《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按《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附件2)通知各单位,按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和测产方法(附件4)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好督促检查、测产验收和产量汇总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方案和验收表正式行文报送我部农垦局。同时,电子文档通过“农技推广项目报送系统”中资料上传栏目上报。全年需要报送的资料如下:

  1.4月1日前,各垦区报送《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附件5)、《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附件6)。工作方案中要写明高产攻关技术要点。

  2.12月5日前,报送各垦区《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附件7)、《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附件8)。

  3.为了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增强可比性、科学性,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的验收年度和统计年度均确定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联系人:华国雄  010-59192684

  黄 勇  010-59192652、QQ号码1830798093

  传 真  010-59192652

  附件:1.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

  3.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3.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011年,农垦系统以奶牛、生猪为重点,通过集成、展示、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深入开展畜牧高产攻关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主攻单产,提高品质,增加总产,节本增效。通过高产攻关,树立典型,示范展示,辐射带动,推进畜牧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在全国23个垦区创建104个畜牧高产攻关单位,比2010年的80个增加24个。其中奶牛53个、生猪51个。高产攻关的具体任务是:
1.奶牛:在黑龙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西、重庆、陕西、宁夏、新疆畜牧等16个垦区确定53个奶牛养殖场为奶牛高产攻关点。每个攻关点奶牛存栏1500头以上,成母牛占50%以上。攻关目标成母牛年产牛奶:北京、天津农垦9000公斤以上;上海农垦8000公斤以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陕西、宁夏、新疆畜牧等垦区7000公斤以上;广西、重庆等垦区6000公斤以上。
2.生猪:在新疆兵团、黑龙江、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等16个垦区确定51个养猪场为生猪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每个生猪饲养场出栏不少于10000头,每头能繁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18头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优势,多点结合。突出垦区科技研究、推广、高产攻关技术力量强的优势,结合垦区现有的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建设,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开展活动。
(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科学制定高产攻关标准与操作规程,明确主要攻关指标、技术路径和保障措施,规范操作要求,完善组织、财务、督查、考核和奖励办法,促进高产攻关活动有序开展。
(三)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整合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专业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深入开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为推进高产攻关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高产攻关活动的实施内容
(一)集成高产技术。做好新品种的引进和繁育,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畜产品质量和产量。大力促进技术服务的物化、简化和社会化,推广现代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重点推广应用工厂化养殖、奶牛冷冻精液与胚胎移植等技术。
(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早发现问题,消除疫情隐患。重点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管理。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意识,实施畜牧业健康养殖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杜绝不按规定使用药品和违禁药品的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进全程机械化生产。推广有利于减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积极使用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节能环保型配料、饲喂、除污、防疫等工厂化养殖机械。
五、高产攻关活动的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培训指导。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奶牛、生猪等高产攻关培训,通过现场指导、专家讲座、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
(二)强化检查验收。根据牛场月报表和牛群周转记录,统计年内饲养奶牛头日数和生长发育各阶段奶牛的头日数,计算奶牛存栏数量和成母牛比例;通过查阅养猪场存栏月报或周报以及销售月报或周报,计算生猪养殖场出栏量。验收程序包括自验、省级抽验和部级抽验。
(三)切实做好总结交流。加强材料收集,建立活动档案,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重点总结高产攻关的成效和经验,既要做好分季节、分阶段的定期总结,又要做好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体培训等工作层面的总结,还要做好工作方法、组织方式等工作机制方面的总结。
(四)建立考核制度。各垦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高产攻关验收办法和奖励方案,重奖达标特别是超额达标的高产攻关单位,并且作为其他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开展高产攻关活动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宣传表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产攻关活动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不同层面的宣传和表彰工作,通过典型,宣传引导,对在高产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2: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
(共104个)
一、奶牛高产攻关单位53个
1.北京市农场局奶牛中心良种场
2.北京市农场局金银岛奶牛场
3.北京市农场局中以奶牛场
4.北京市农场局金星奶牛场
5.北京市农场局北郊一场奶牛场
6.北京市农场局二牧奶牛场
7.北京市农场局一牧奶牛场
8.北京市农场局长阳四场奶牛场
9.北京市农场局南口二场奶牛场
10.北京市农场局渠头牛场奶牛场
11.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十四牧场
12.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五牧场
13.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七牧场
14.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八牧场
15.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九牧场
16.河北省芦台农场养殖场
17.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奶业公司
18.辽宁省盘锦市石山种畜场嘉禾奶牛养殖场
19.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完达山良种奶牛有限公司
20.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阳光养殖小区
21.黑龙江省绿色草原牧场奶牛小区
22.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吉祥良种奶牛场
2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圣澳良种奶牛有限责任公司
24.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场部奶牛小区
25.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千头奶牛小区
26.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朝阳良种奶牛场
27.黑龙江省双峰农场现代化奶牛示范场
28.上海市光明荷斯坦申星奶牛场
29.上海市光明荷斯坦金山奶牛场
30.上海奶牛集团至江奶牛场
31.上海牛奶集团东海奶牛场
32.上海牛奶集团新东奶牛场
33.上海牛奶集团五四奶牛场
34.上海牛奶集团海丰奶牛一场
35.上海牛奶集团海丰奶牛三场
36.上海牛奶集团跃进奶牛一场
37.上海光明荷斯坦星火奶牛二场
38.江苏省三元双宝乳业有限公司奶牛场
39.杭州新希望双峰乳业有限公司
40.杭州萧山富伦奶牛场
41.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
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金光乳业有限公司
43.重庆市天友纵横公司天友牧场
44.西安市草滩奶牛二场
45.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吉堡奶牛场一分场
46.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吉堡奶牛场二分场
47.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农牧场
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三〇团天澳奶牛场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三一团天锦奶牛场
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九团二牛场
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西部牧业良繁牛场
5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西部牧业绿洲牧业牛场
53.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
二、生猪高产攻关单位51个
1.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中荷种猪场
2.北京养猪育种中心SPF种猪场
3.北京养猪育种中心银冶岭原种猪场
4.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丹玉种猪场
5.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资源种猪场
6.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祖代猪场
7.辽宁省国营官大海农场泓源牧业有限公司
8.辽宁省盘锦市石山种畜场思源生态良种猪繁育场
9.黑龙江省江滨农场江滨鸿顺猪场
10.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宝泉岭农垦川南种猪场
11.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宝泉岭农垦加有种猪场
12.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玉兰牧业有限公司
1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八队农垦东润养猪场
14.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宝丰牧业猪场
15.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十三队农垦盛洋有限公司
16.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宝泉岭农垦天香养殖有限公司
17.黑龙江省名山农场瑞兴种猪繁育基地
18.黑龙江省宝泉岭宝兴牧业猪场
19.黑龙江省宝泉岭鑫盛猪场
20.上海农场晚庄畜牧场
21.上海农场庆丰畜牧场
22.上海农场海堤畜牧场
23.江苏省弶港农场
24.浙江省杭州大观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25.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6.江西省梅岩垦殖场金园牧业公司
27.江西省五星垦殖场金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8.江西省全南县茅山垦殖场养猪场
29.江西省红星企业集团种猪场
30.江西省刘家站垦殖场翔鹰种猪有限公司
31.江西省彭泽县牧业有限公司(上十岭垦殖场)
32.河南省谊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33.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有限公司
34.湖北省五三农场陈湾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35.湖北省三湖农场三湖畜牧有限公司
36.湖北省总口农场种猪场
37.湖北省龙感湖农场盛龙养猪场
38.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和市镇三星生猪养殖场
39.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凤凰山种猪扩繁场
40.广东省五一猪场
41.广东省海鸥猪场
42.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良圻原种猪场
43.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金光有限公司
44.重庆市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川云门山场
45.重庆市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塘生态猪养殖场
46.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园艺场
47.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农场万头猪场
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新安种猪场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一猪场
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博州赛里木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猪场
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总场李志杰猪场




附件3: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垦区名称 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合计(个) 1.奶牛高产攻关单位(个) 2.生猪高产攻关单位(个)
小计 保留单位数 新增单位数 小计 保留单位数 新增单位数
全国农垦 104 53 39 14 51 41 10
北京 16 10 7 3 6 6
天津 5 5 3 2
河北 1 1 1
内蒙古 1 1 1
辽宁 3 1 1 2 1 1
黑龙江 20 9 7 2 11 11
上海 13 10 6 4 3 3
江苏 2 1 1 1 1
浙江 4 2 2 2 1 1
安徽 1 1 1
江西 6 6 2 4
河南 2 2 2
湖北 4 4 4
湖南 2 2 2
广东 2 2 2
广西 3 1 1 2 1 1
重庆 3 1 1 2 2
四川 1 1 1
陕西 1 1 1
宁夏 4 3 2 1 1 1
新疆兵团 9 5 5 4 4
新疆(畜) 1 1 1
附件4: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一、奶牛测产方法
(一)个体生产性能测定方法。按照《中国荷斯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1450-2007)执行。参加高产攻关的奶牛场要尽可能参加生产性能测定(DHI),并建立详细的奶牛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奶性能、繁殖性能、犊牛出生情况、体尺体重,有条件的牛场应对成母牛进行体形线性评定。
(二)群体产奶量。成年牛全年平均产乳量=全群全年总产乳量 / 全年平均饲养成年母牛头数。公式中“全群全年总产乳量”是指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止全群牛产乳的总量。全年平均饲养成年母牛头数=全年饲养的成年母牛头日数(包括泌乳、干乳或不孕的成年母牛) / 365天。
(三)个体产奶量(根据NY/T 1450-2007测定)。305天产奶量是指自产犊后第一天开始到305天为止的总产奶量。不足305天的,按实际奶量,并注明泌乳天数;超过305天者,超出部分不计算在内。
二、生猪测产方法
生猪测产主要通过计算平均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头数或母猪年贡献率来考察。
(一)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量的计算。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12个月基础母猪存栏之和/12,或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52周基础母猪存栏之和/52,(当年参加配种的后备母猪也按基础母猪存栏处理)。
(二)年度总出栏量的计算。年度总出栏量=12个月出栏商品猪、种猪之和,或年度总出栏量=52周出栏商品猪、种猪之和。
(三)母猪年贡献率的计算。母猪年贡献率=年度总出栏量/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


















附件5:
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高产攻关计划 2011年末奶牛存栏计划 头  
其中:成母牛年末存栏计划 头  
2011年平均每头成母牛产奶量高产攻关计划 公斤/年/头  
高产攻关工作方案(要点)  
 
 
 
 
 
 
 
 
 
 









(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好后加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1日前正式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2.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3.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附件6:
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高产攻关计划 2011年末生猪出栏计划 头  
2011年平均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高产攻关计划 头/年
高产攻关工作方案(要点)  
 
 
 
 
 
 
 
 
 





 




(高产攻关单位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好后加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1日前正式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2.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3.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附件7:
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奶牛高产攻关验收情况 2011年末奶牛存栏数量 头  
其中:成母牛年末存栏数量 头  
2011年平均每头成母牛实际产奶数量 公斤/年/头  
平均每头成母牛实际产奶量高产攻关目标 公斤/年/头  
实际产量比目标产量增加(+)或减少(一) 公斤/年/头  
工作总结概要






(公章)
2011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2011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本表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后,12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3.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附件8:
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联系人 手机
生猪高产攻关验收情况 2011年末生猪出栏数量 头  
2011年平均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数量 头/年
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高产攻关目标 公斤/年/头  
实际产量比目标产量增加(+)或减少(一) 公斤/年/头  
工作总结概要





(公章)
2011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2011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
1.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本表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后,12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3.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2007年12月1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1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查处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遵循依法、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查、监督检查与投诉举报受理、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下级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依法定职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考核该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地址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依法设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

  (二)是否实施已明令废止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否擅自增减或者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第八条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向社会公告;

  (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符合委托条件和程序。委托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法律或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否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公示;

  (二)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是否按法定要求履行说明、解释等告知义务。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是否听取相关意见;

  (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以及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按法定或者承诺的时限规定,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

  (四)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是否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

  (七)变更、延续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八)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是否遵循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九)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立卷归档。



  第十条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收费是否合法,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二)有关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是否遵照执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二)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检查;

  (三)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四)撤销、注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评议制度,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意见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向社会通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可采用下列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专项或者个案监督检查;

  (二)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相关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进行公开或者不公开的调查;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进行评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机关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需要,确定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详细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反馈。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有关监督检查机关投诉、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诉、举报情况不实的,不予处理;

  (二)投诉、举报情况属实,且属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开展个案调查或者专项检查;

  (三)投诉、举报情况属实,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督检查机关。无法转送的,应当记录在案。

  对署名投诉、举报的,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核实、调查、检查等处理情况抄告投诉人、举报人;不予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并将投诉、举报材料与处理结果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开展个案调查或者专项监督时,有权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情况,调阅有关材料,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关提出整改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机关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整改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督检查机关。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对行政许可实施工作进行自查,统计、分析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和收费等情况,并将自查结果报监督检查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已明令废止的行政许可或者在行政许可实施中擅自变更法定许可条件的,由监督检查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其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不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收费的,由监督检查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全额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形成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或者立卷归档的,由监督检查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拒不纠正不当或者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或者拒不提供、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阻碍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拒不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拒不调查核实,或者拒不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的;

  (三)对涉嫌违法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不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