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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43:53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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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原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 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十二条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五条 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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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所发生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对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适当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从基金中直接列支。所需补贴经费不能按比例预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外设立专项资金。每年补贴所列支总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控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8%,如实际发生额确需超过控制比例,必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条 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服务,不得推辞。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介绍成功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划分档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补贴标准,可根据财政拨款情况适当降低,但每成功介绍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培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职业培训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培训项目的市场平均培训价格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失业保险的实际确定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失业人员”),培训费用100%补贴;非特困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按培训费用80%的标准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自付。原则上,每项每期培训补贴额不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的培训补贴,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0%。
  第九条 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本人先预付50%培训费(特困失业人员不需预付),其余由培训机构先予垫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定点培训机构退还本人超过培训费用20%部分的预交款;考核不合格的,本人预付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补贴的申领和拨付程序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时,根据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8%的资金额,提出年度用于支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根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由职业介绍机构、具体负责培训的管理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给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或拒绝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了《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

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工作安排,以贯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体系、强化建设、强基固本、提升能力,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急救援能力上台阶、上水平,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矿山、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各地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将矿山医疗救护纳入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矿山医疗救护三级网络。

2. 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

3.研究制定工矿商贸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没有专职救援队伍的企业须与相邻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大力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示范项目引导和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组织、社会力量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5.研究制定“十二五”期间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努力将其纳入“十二五”期间各级安全生产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6.以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抓手,完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职能,加强省级煤矿救援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充实力量、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7.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实现所有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目标,推动其他县、社区、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8.努力推进中央企业、高危行业大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推动中小型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9.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综合协调指挥与专业协调指挥之间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间的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10.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出台和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建立完善,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大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普及法规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推进应急管理工作。

11.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快解决救援费用补偿、队伍建设投入、运行费用,以及救援队员工伤保险、伤残抚恤等制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突出问题。

1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表彰奖励办法,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应急技术装备水平

13.加快各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以及与有关部门、地方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14.督促引导地方和企业加大应急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装备建设,加大对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的扶持力度,支持其配备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高、精、尖设备,提高整体装备水平并加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

15.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企业加强合作,联合研发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建立应急产业基地。搞好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在化工企业推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技术,在煤矿推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努力提高应急救援科技含量。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方面,建设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1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和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做好事故防范和事故现场救援指导协调工作

17.建立健全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接报处置程序,加强应急值守,搞好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处置事故参谋部和智囊团的作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派员深入事故现场,做到协调到位、指导到位、履职到位。

18.深化安全监管部门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警、预防和联合应对工作。

1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规章、标准,监督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加强监控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管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20.将各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纳入应急平台体系中,提高事故灾难预测预报能力。

21.按照“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组织引导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针对本企业和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并配合企业尽快治理消除。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2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生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引导、推动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进一步健全预案体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重点推广仿真模拟和桌面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

23.要充分利用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企业应急管理的要求,尤其要对企业应急预案、应急队伍等方面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好发证关。强化对取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监督监察。

24.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资源、专家、队伍、典型案例等应急数据库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支撑和保障。充分掌握和利用社会各类应急资源,使其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中发挥作用。

25.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资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队伍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26.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统计分析、事故救援总结评估、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等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水平。

27.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靠制度保障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培训工作

28.利用各种媒体、载体,面向全社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应急意识和技能。

29.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将应急管理作为各类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相关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总体计划,统一布置、统一要求。

30.全面总结推广广东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3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的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32.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业务知识讲座和交流,促进业务学习的不断加强,努力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支持和鼓励应急管理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事故现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锻炼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