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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07:30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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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南宁在东南亚地区的国际影响,促进南宁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家(以下简称“东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更多东盟国家学生到南宁留学,培养一批了解南宁、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将来成为推动南宁与东盟国家交流与合作的友谊使者,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励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来自东盟国家中与南宁市建立友好城市或者友好交往城市的优秀留学生(以下简称东盟国家留学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教育、财政、外事等部门组成的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东盟国家留学生提出奖学金的申请,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市教育部门负责核拨奖学金,对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实施监督。

  市财政、外事、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奖学金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分A、B两个等级,各等级奖学金发放人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来自东盟国家中与南宁市建立友好城市或者友好交往城市的留学生的人数确定。A级奖学金评选人数每年不超过10名;B级奖学金评选人数每年不超过20名。

  A级奖学金为15000元/年·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B级奖学金为7300元/年·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奖学金,复学后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申请恢复发放。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

  (一)具有东盟国家国籍、持有东盟国家护照,对华友好,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

  (二)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表现良好;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以下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一)《南宁市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在市外侨办国交科领取)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经过使领馆审验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初中三年学习成绩证明;如提供的是东盟国家语言文本,需附中文或者英文的译文;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申请人所在学校核实上述材料后,报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名单和奖学金等级。

  第九条 根据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和等级,市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各相关普通高中核拨奖学金。

  奖学金中的学费和住宿费部分支付给东盟国家留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部分由学校按月发放给获奖学生。

  东盟国家留学生所在学校应当按规定专款专用,将拨付给学校的奖学金用于获得奖学金的东盟国家留学生。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已发放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送市教育部门备案。

  市内各普通高中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对本校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品德表现、奖惩情况等提出综合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

  经评审合格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可以继续享受奖学金;评审不合格的,从下一学年起取消奖学金。

  第十一条 对于获奖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或者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学习,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市教育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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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在人的视角下的一种评说

黄 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并且人应当始终作为目的而存在,而不能沦为工具。 克隆人技术的运用,将人的唯一性予以突破,使人的生命的有限性被打破了,其结果是淡化了人的价值。而且克隆人技术所能做的仅仅是复制出一个肉体的人,却对精神的人以及人所赖以存在的那个社会无能为力。因此,克隆人技术是不应当被允许的。
[关键词]:克隆人技术 唯一性 有限性 精神 社会

尼采说:上帝已经死了。此后,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被不断地予以确认。至今,人的生命、尊严已被公认为是第一位的价值追求。由此,一切问题,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抑或文化的,甚至是科学技术上的皆须从人的视角加以分析和阐释,方有价值。如此,本文认为,对于克隆人的讨论自当也是概莫能外的。换言之,对于克隆人技术是是非非的讨论都要最终落脚到对人的终级关怀上。
一、 唯一的人不能克隆
经典作家曾谓:人是世间最可宝贵的东西。我们认为,这种宝贵性很大程度上是决定于人的唯一性。换言之,正因为人与人的不同,每个人都是唯一的存在,都有自己的特殊之处,所以我们才说人之宝贵。
从哲学的观点出发,反对克隆人技术的所有理据的基础便在于人的唯一性。因为每个人都是唯一的,因而对这种神圣的“唯一性”的任何突破都可以被视为为是对人至高无上价值的贬损。依常识,可以替代的东西,即使宝贵,那也是有价的。比如,商品。唯有不可替代的东西,方可称其为宝贵,因为它是无价的。譬如,人的生命,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尊严、感情。
但是,假使人可以复制,那在此时,人将与商品无异。果如此,那么真是“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引自:《共产党宣言》)因为一旦作为万物灵长的人可以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加以复制时,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从根本上消灭了人与人的差异性,由此,作为个体的人的唯一性也就不复存在了,进而,人的宝贵性也必将会荡然无存。这决非是“狼来了”的幼稚谎言,也不是的杞人忧天的危言耸听,而是确确实实的必然结果!在一个克隆人技术盛行的时代,我们再也无需担心他人的安危冷暖,因为假使我们的亲朋好友遭遇不幸之时,我们大可不必为之伤心痛苦,我们完全可以向上帝之外的另一个“造物主”祈求,请求二十一世纪的“上帝”还他(她,当然更有它)一个来生。至此,人类几千年来的涅?、死而复生的幻想果真是实现了。但梦想是如愿以偿了,可结果却决非所愿。正如上文所述,人的唯一性不复存在的那一天也就是人的宝贵性丧失的那一天。
梦想成真的日子倒成了一个恶梦的开始。这绝对是一个天大的讽刺。而这出闹剧的唯一导演却又是我们自己——丧失理性的人类自己。
二、 有限的人不能永恒
先须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有限的人不能永恒”,仅仅是指物质的人。著者深信:精神的人是能得以永恒的,而且正是由此人类的文明才能绵延不断。
转回正题,如果说人的唯一性是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宝贵,自己的价值,从而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相互珍惜、互相关爱;那么人的生命的有限性则是使自己认识到自己生命的宝贵和价值,从而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善待自己,并能珍惜和享受生命。
存在主义的先驱海德格尔“向死而存”的理论正是从阐发死亡的意义中来认识生命的本质和人的价值的。他指出,死是生命的本质意义:唯有死的可能,才使生显示出其意义,包括存在与创造的意义,死亡贯穿于生命的历程,死亡不止是生命的终端,而且是向死的存在。概言之,死亡的存在或者说人生命的有限性突显了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生命的有限性不断激发着我们要在有限的生命中作无穷的努力。
然而,克隆人技术却是在根本上对之的反动。它以技术的手段复制着人的生命,使人在肉体上得以永恒,它不仅仅是开启了人类长生不老的幻想之门,其最终的恶果是很可能导致淡化人的价值,使人轻视、贬抑自身的价值,并引发践踏生命的恶劣行径。
三、 灵魂的人“无以复制”
必须看到,即使是在未来有那么一天,克隆人技术的发展完备、成熟,我们仍然有怀疑的余地。如果说作为肉体的人可以运用技术加以复制,但灵魂上的那个人却是无法克隆的。
人的存在决不单单是一个肉体或者说是物质的存在,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精神的存在。人区别与动物不仅仅在于其能直立行走,抑或能制造和使用工具(当然在此我无意怀疑这两点在人类进化史上的重要性),更在于其能思考,是一种能创造文化,缔造文明的生物。必须认识到,血脉相承中所谓的“血”决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血液,它应该更是一种浸透着道德、法律,历史、现实等诸多因素的综合构成。
但是,这种精神层面的存在却是为技术所无能为力的。因为我们知道,精神的东西是历史的、主观的。就其历史性而言,作为历史长河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受着传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要以切身体验为前提,它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积累的过程。就其主观性以言,我们知道主观的东西是不能用技术的手段进行拟制的。依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复杂的。物质决定意识不假,但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又有相对独立性。它的存在有自己的规律性。
所以,事实就是,在技术上所复制的那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至少不是一个精神健全的人。它至多是一个纯粹肉体的存在。因而,它不具备人成其为人的基本内核??精神价值。尤其是考虑到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更是如此。
中国的儒家经典一向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生物,正在于其精神的一面。不论孟子的舍身取义(见《告子章句上》),或旬子的“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而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语出《王制》)都说明在中国人的传统认识里,人的存在主要是精神(义)的存在。丧失了灵魂的人必将与禽兽无异。
四、 社会的人无法复制
鼓吹克隆人技术的论者认为,克隆人技术可以为某些无生殖能力的人,或因意外丧失亲友的人提供帮助。这应是人类的福音。
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人是个体的人,更始社会的人。人的生存、发展须叟离不开社会。社会为人的成长、成才、成功提供了基本条件,因而我们在思考问题,进行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单个的人,更应注意到人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价值观念已经有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移转的今天。
如此一来,我们不难发现,克隆人技术所能做得也只是复制出一个物质的人,而对于这个人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却不能有任何的作为。地球只有一个。人类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鉴于此,我们对于即使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妇也提倡计划生育。当然对于那些无生育能力的夫妇而言,我们也未曾要剥夺其生儿育女的权利,不允许他们又属于自己的孩子,因为除了克隆技术外,我们还可以用辅助人工生殖技术帮助他们实现愿望,何况,我们的现行法律也未对领养孩子完全禁止。
五、 技术的可能性与应当性
康德说:“人是目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要被看成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引自《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克隆人技术和历史上把奴隶当成工具一样,也是对人的目的性的反动,都是把人从目的降为工具,使人成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因此是反人类的行径。
目前,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各国政府,大多认为:应当禁止人类的克隆生殖。早在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在《世界人类基因工程与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与人类尊严相抵触的做法,例如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不予允许。”之后,美国 、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我国政府都以法律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宣布:不允许克隆人实验。
的确,在人的神圣光环下,任何一种技术都须予以严格审查,都须要用是否最终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标准予以判断和选择。质言之,一切与人的尊严、价值相左的东西都应该接受检讨。
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技术本身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技术上可能的不一定都应当去做。在做与不做之间一个基础性的抉择原则就是能否维护和拓展人的尊严和价值。
至此,一个当然的结论便是:在人的神圣光环下,克隆人技术是不应被允许的。



作者简介:黄忠(1982—),男,浙江淳安人,毕业于对外经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现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基础理论及民商法学的学习与研究。
E-mail:lawofchina@126.com



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十月)
  
  第一条 为发挥免检企业的示范作用,构建我市企业信用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免检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免检对象为在芜湖市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企业。
  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本辖区内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确定为免检企业。
  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企业免检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 第五条 免检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核认定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免检企业:
  (一)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芜湖市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拥有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四)被省、市政府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被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当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当年度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的;
  (六)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七)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处罚,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
   第七条 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检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接到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初审合格的免检企业应向
  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或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条 公示期内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个人对
  拟定的免检企业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退回企业申请,并告知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免检认定。
  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被认定为符合免检
  条件后7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 第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免检资格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 第十三条 免检企业于每年年检截止日期前向年检机关送交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年检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后将营业执照退还企业,并免收年检费用。
   第十四条 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可以优先办理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等登记注册手续,优先列为工商企业服务点。工商部门应为其提供专人上门服务,通过红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优先推荐其参加各类评比活动。
   第十五条 在免检期内,免检企业可以在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中出示免检企业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在其产品或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免检企业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认定机关、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 第十六条 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过程中可增加相应分值,具体加分分值由市招投标采购中心、市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协商确定。
   第十七条 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可从优、从先在芜湖市各金融服务机构办理存款、贷款、担保业务,享受包括融资、利率在内的各项理财服务。
   第十八条 免检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免检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免检。
   第十九条 企业每次免检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后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认定的,自行失效。
  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免检企业的推荐、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一条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免检企业认定另行制定办法。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2月2日《关于批转市工商局〈芜湖市企业免检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0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