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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0:22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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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动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培养大批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就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行业指导重要性的认识

  1. 行业是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认真指导职业学校办学,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行业是连接教育与产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产教结合,密切教育与产业的联系,确保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内容、培养规格、人才供给适应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离不开行业的指导。

  2. 强化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保证。“十二五”时期,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职业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当前,职业教育办学机制还不够健全,与行业企业的联系还不够紧密。加强行业指导,是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整合教育资源,改进教学方式,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力的必然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职业教育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充分依靠行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密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推进改革创新,促进职业教育的规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国家战略任务的新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依靠行业,充分发挥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

  3.大力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要支持行业根据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并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明确举办职业学校的办学定位,完善管理模式,促进学历教育与培训有机衔接;整合行业内职业教育资源,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信息,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引导职业教育贴近行业、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行业职业教育规划咨询建议,参与国家对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4.鼓励行业企业全面参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要以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基本依据,遵照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教育教学。要依靠行业相关专业优势,充分发挥行业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企业参与、集团办学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在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不断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5.充分发挥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的作用。行指委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牵头组建的职业教育专家组织,是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的重要力量。发挥行指委的作用是新阶段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各行指委要按照工作职能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积极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和指导职业学校开展教学改革,成为职业教育政策的建议者、信息的传播者、校企合作的推动者、职业学校的服务者和相关活动的组织者。

  三、突出重点,在行业的指导下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6.推进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新机制,指导推动学校和企业创新校企合作制度,积极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通过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在企业建立教师实践基地等方式,推动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教学,促进职业学校紧跟产业发展步伐,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

  7.推进构建专业课程新体系,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服务学生终身发展为目标,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接职业标准,指导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指导方案开发,指导学校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探索教材创新,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特别是与区域产业的紧密对接。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依照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等新的人才培养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指导职业学校根据职业活动的内容、环境和过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做到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企业积极接受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有效途径。紧贴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

  9.推进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所负责的职业资格认证及行业相关专业的“双证书”实施工作试点。依据产业发展和行业企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所涵盖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要求,指导相关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核心课程开发、技能训练和岗位职业能力认证等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推动在省级以上重点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点,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岗位职业能力证书。

  10.推进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推进行业内中职与高职及职业培训机构集团化办学。指导推进招生和教学模式改革,改变单一的入学方式和学习形式,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指导推动中、高职协调发展,探索中、高职课程相贯通,职业技能成果与学习成绩的互认和衔接。指导职工在职接受职业教育工作,推动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并协同优质社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成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职工培训,有计划地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满足在职职工继续学习、终身发展的需求。

  四、完善机制,探索和构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体系

  11. 切实加强行指委能力建设。各行指委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努力做到指导到位、有力,服务专业、有效,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沟通、积极配合。要加强行指委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2. 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行业评价制度。要建立社会、行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多方参与,以能力水平和贡献大小为依据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作为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把社会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作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以及专业设置标准、国家级示范校和示范专业点建设等工作都应听取有关行业的意见。

  13. 健全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行业指导制度和工作机制。职业学校要建立有行业企业参加的办学咨询、专业设置评议和教学指导机构。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实际,针对区域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编写校本教材,培养培训师资,组织实施教学,使学校人才培养最大限度地与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相吻合。

  14.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指导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的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区域统筹作用,大力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为促进区域内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在研究制定职业教育重大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的意见和建议。要把行业指导情况,作为职业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5. 转变职能,适应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的要求,加快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要在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机构设置等方面与时俱进。要建立行业指导例会制度,经常性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对话交流。要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承担,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制定实施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办学的宏观政策、政府购买企业培训实训资源的政策。要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探索建立评估行业指导、参与职业教育督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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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菲律宾关于两国贸易协定第二条的换文

中国 菲律宾


中国和菲律宾关于两国贸易协定第二条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9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先生阁下:
  我满意地提及,经过友好商谈,我们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协定于今天签订,并相信两国贸易将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关于两国间的上述贸易协定,双方同意菲中贸易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将不适用于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某一特定国家的特别优惠或为取代前特别优惠而将给予的特别优惠。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非常感谢,并建议将我们双方的换文作为我们今天所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附件,且该换文对外不予公布。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菲律宾共和国工业部长
                        维森特·帕特尔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菲律宾共和国工业部长
维森特·帕特尔诺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确认上述来信内容。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于北京

中韩联合公报(1998年11月7日)

中国 韩国


中韩联合公报(1998年11月7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大韩民国总统金大中于1998年11月11日至15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隆重欢迎和热情接待。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大韩民国总统金大中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金大中总统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在会谈和会见中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韩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三、中韩两国领导人对建交6年多来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取得令人注目的发展表示满意,并认为这不仅有利于两国各自的发展,而且对本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两国领导人商定,以联合国宪章原则和中韩建交联合公报的精神及建交后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基础,着眼未来,建立面向21世纪的中韩合作伙伴关系。

四、双方认识到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并决定两国为克服金融危机加强信息交流和经济研究机关之间的合作。韩方高度评价中国稳定人民币汇率及通过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增长的政策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做出巨大贡献。中方表示今后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此做出贡献,同时,对韩国政府正在进行的广泛经济改革及为克服金融危机、重振经济所做的努力给予积极评价。

五、中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欢迎最近南北民间经济交流取得的积极进展,支持朝鲜半岛南北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实现半岛的自主、和平统一,希望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的目标早日实现。双方愿通过推动四方会谈逐步在朝鲜半岛建立永久和平机制。

六、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韩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坚持迄今实行的一个中国的立场。

七、双方商定扩大并加强两国领导人、政府各部门、议会及政党之间的交流。

八、双方高度评价建交6年多来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同意在21世纪继续扩大、深化经贸合作,为两国共同繁荣以及本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双方决定将两国"经贸联委会"首席代表提升为副部级。

双方注意到当前两国贸易的不平衡,决定通过扩大两国贸易,共同努力改善这种贸易不平衡现象。

韩方欢迎中方为扩大韩中贸易而向韩方提供出口信贷的建议,并希望这一出口信贷有助于两国间的贸易扩大。中方欢迎韩国政府缩小调整关税的方针。

双方同意加强合作,开发新的贸易品种,缓解反倾销制度等贸易限制措施。

韩方积极支持中国加入曼谷协定,中方对此表示感谢。

为加大两国经济合作,韩方在今年内决定向中国安徽省的两个项目提供70亿韩元的对外合作基金贷款(EDCF)。

双方表示愿意在金融监管领域和相互开放金融市场方面加强合作。

九、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在产业、科技、信息通信、环境、能源、资源、农业、林业、和平利用核能、基础设施建设、铁道等领域的合作达成以下共识:

继续积极推进"中韩产业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把21世纪两国的产业合作关系推向更富成果的新阶段。

继续根据"中韩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加强两国政府和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鉴于近期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给两国造成的重大损失,双方决定加强在上述领域的信息交流及早期预报、研究调查等方面的合作。双方决定在基础科学领域加强交流,同时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合作。

为迎接信息化时代,双方决定加强在宽带信息通信网、电子商务等国家信息化领域的合作,并继续推动高新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合作。

双方决定在"中韩环境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加强两国政府间环境保护及环境产业合作,就两国关心的黄沙、酸雨等环境污染、保护黄海环境等问题加强政府间的共同调查研究,积极参加东北亚地区合作活动。为保护黄海环境,双方同意在预防两国油船发生事故时的海上污染而共同合作。

双方同意扩大在能源、资源等领域共同开发利用方面的合作。

韩方决定参加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中方对此表示欢迎。双方同意以此为契机,就园艺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共同建立中韩示范农场,并就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开展共同研究。

双方认识到森林在自然生态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保持和合理利用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乃至人类生存环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意在中韩林业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加强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林业合作。

两国愿意根据《中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继续加强在核科技和核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韩方希望在互利原则下参与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方表示欢迎。双方还愿意在第三国进行工程承包合作。

双方签署中韩铁道交流与合作协定,决定加强在铁道领域的科技交流和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十、双方一致认为,为发展面向未来的两国关系,不仅需要政府间的交流,也需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并扩大多种交流。

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各方面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中韩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定期举行中韩文化联合委员会。双方商定今明两年分别举行各种活动纪念两国建国50周年,两国政府将予以积极支持。

两国以1998年签订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书"为基础,加强教育及学术领域的交流。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界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发展。

双方商定通过两国各级地方政府间结为友好城市等方式,扩大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交流。

双方对两国签署《中韩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韩关于简化签证手续和颁发多次签证的协定》和《中韩两国政府青年交流谅解备忘录》等文件以及草签渔业协定表示欢迎,并希望上述文件为发展两国关系、扩大两国间的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十一、双方同意在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及裁减生物化学武器、环境、毒品、恐怖活动、国际性有组织犯罪等国际事务中加强合作。韩方再次重申支持中国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立场。 双方同意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欧首脑会议(ASEM)、东盟地区论坛(ARF)及联合国等国际舞台上加强合作,并为2000年在韩国召开的第三次亚欧首脑会议的成功举行进行合作。

十二、双方表示,金大中总统对中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金大中总统对中方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邀请江泽民主席在方便的时候访问韩国。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