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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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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同意,现印发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外国友人和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漳州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漳台合作、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推动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各项国际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三)在漳投资兴办企业,参与本市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
  (四)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贡献突出的;
  (六)支持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社会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在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
  (九)其他方面对本市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设立漳州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荣誉市民的推荐、评审和管理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分管外事侨务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府办、外侨办、台办、公务员局、公安局、外经贸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士,根据自愿的原则,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漳州市荣誉市民申请表》,并向市外侨办申报;
  (二)市外侨办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选委员会评选;
  (三)市评选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提出评选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市长签署的证书、证章。
  第五条 荣誉市民享有以下待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大、市政府会议,市政府定期听取荣誉市民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二)应邀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并享有贵宾礼遇;
  (三)在本市工作、活动及生活,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在本市享有二级保健待遇,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第六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漳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予公布。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
  第七条 荣誉市民推荐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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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政办发〔2007〕5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油路和水泥路。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公路养护是指为保持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作业;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或增建。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因地制宜、确保畅通与安全、专业养护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指导和督察养护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专业养护,包括路面坑槽补修、翻浆处治、局部表处、路面中修和大修以及桥涵构造物维修等工作。根据工程规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完成农村公路的专业养护,并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技术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路面保洁、路基养护、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护管、除雪防滑等非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护管理责任制,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的非专业化养护可采取经常性、突击性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采用承包制或招投标等形式确定的养护人员来完成;突击性和季节性养护可采取发动群众和雇工等形式完成。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宏观监督和指导。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县(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农村公路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统一安排、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管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资金,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和省、市、县(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
(三)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外,其他各种渠道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一律拨付到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县(区)政府必须将公路养护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上,其中专业养护和非专业养护资金比例应为70%和30%。
第十条 市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且每年对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养护需要的砂、石、土、水等,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二条 承担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合同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保持路面整洁,基本消除影响行车的病害;
(二)路基稳定、排水通畅;
(三)桥涵构造物坚实无损,始终处于安全的技术状况;
(四)沿线设施齐全醒目;
(五)村镇路段无脏乱差现象,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六)冬季及时除雪防滑,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公示绕行路线或者组织修建临时道路。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绿化应当与绿色通道建设相结合,纳入地方政府的绿化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村公路两侧的树木进行砍伐;确需更新的,须经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警示、指示标志。
第十七条 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路况质量急剧下降、通行受阻的,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资金;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规,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实施路政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治理,维护路产、路权、保证道路安全和畅通。严禁设站收费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本溪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科[2011]20号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方式,加强项目实施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农村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方式,提高项目综合效益,促进农村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下同)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的完成情况、投资支出情况、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量化评分,确定评价等级。下半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考核内容。考核评价要尽量与项目竣工验收统筹考虑和安排,避免重复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户用沼气
1、沼气池完工率:用于考核户用沼气项目建池任务完成情况。沼气池完工率=(实际建成沼气池户数÷批复建池户数)×100%。
2、“三改”或“两改”配套率:用于考核户用沼气项目配套改厨、改厕、改圈的完成情况,庭院内不养殖或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户用沼气,只考核改厨、改厕的完成情况。“三改”或“两改”配套率=(被抽查建池户中“三改”或“两改”完成户数÷被抽查建池户数)×100%。
3、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用于考核户用沼气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
4、沼气正常使用率:用于考核所建户用沼气池的使用情况。沼气池使用率=(被抽查建池户中正常使用沼气的户数÷被抽查建池户数)×100%。
本办法中的“正常使用”是指南方地区每年使用8个月或北方及高海拔地区每年使用6个月。
5、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用于考核所建户用沼气池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情况。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被抽查建池户中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户数÷被抽查建池户数)×100%。
(二)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
1、项目完工率:用于考核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完工率=(实际建成工程数÷批复工程数)×100%。
2、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用于考核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
3、项目供气率和供气月数:用于考核所建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的供气情况。项目供气率=(实际供气户数÷批复供气户数)×100%;供气月数指项目实际供气农户全年平均的供气月数。
4、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用于考核所建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情况。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被抽查工程中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工程数÷被抽查工程数)×100%。
(三)大中型沼气
1、工程完工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任务完工情况。工程完工率=(工程验收合格数÷批复工程数)×100%。各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验收程序和办法,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2、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投资和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投资和业主自筹资金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实际支出业主自筹资金总额÷批复业主自筹资金总额)×100%。
3、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产气效率。考核期内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考核期间实际产气量÷(设计发酵装置容积×考核记录天数)。
“考核期间”统一确定为工程验收合格3个月后,连续记录30天;每个省大中型沼气工程考核时间由各省根据本省建设进度和气温情况自定。
4、工程集中供气率、沼气发电率、沼气自用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沼气的集中供气、发电或自用情况等。集中供气率=(实际集中供气户数÷批复集中供气户数)×100%;沼气发电率=(用于发电的沼气量÷沼气生产总量)×100%;沼气自用率=(用于烧锅炉或炊事等的沼气量÷沼气生产总量)×100%。
5、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情况。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所建工程沼渣沼液实际利用量÷沼渣沼液产生量)×100%。
(四)沼气服务网点
1、网点完工率:用于考核所建沼气服务网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网点完工率=(实际建成服务网点数÷批复服务网点数)×100%。
2、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用于考核所建服务网点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
3、网点服务面和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用于考核所建服务网点的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区域内沼气使用情况。网点服务面=(被抽查网点实际服务的户数÷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数)×100%;沼气正常使用率=(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户数÷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数)×100%。
4、用户签约率和满意率:用于考核所建服务网点与所服务沼气用户的签约情况和签约用户的满意程度。沼气用户签约率=(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实际签约沼气用户数÷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数)×100%;沼气用户满意率=(被抽查的沼气用户中满意的户数÷被抽查沼气用户总数)×100%。
四、考核评价
(一)量化评分。考核以县为单位进行,先分别对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和沼气服务网点等四个项目进行单项考核,在单项考核的基础上再对所考核项目县进行总体评价,项目县最终得分=户用沼气得分×户用沼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得分×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大中型沼气得分×大中型沼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沼气服务网点得分×沼气服务网点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具体考核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1-4,考核评价汇总表见附表5-9。
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举报投诉的,经上级部门核查查实后,酌情扣减当年项目县总分,扣减分值不超过15分。
(二)等级评价。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X<90分)、合格(60分≤X<80分)、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分别对所考核项目县进行评价。
五、考核方法
通过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和国家核查三个步骤,对所考核项目县沼气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最终评价。
(一)县级自查。各项目县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考核评价汇总表(见附表5-9)上报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该汇总表进行软件填报(具体填报方法另行规定)。县级自查时间由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其中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沼气服务网点项目自查数不低于中央实际安排项目数的40%,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自查数为100%。县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各项考核指标并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省级抽查。收到项目县自查报告后,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县所在市(地、州)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项目县自查过的项目进行复查,抽查县数不低于辖区内项目总县数的30%。户用沼气以项目村为单位进行逐一入户复查,每县随机抽查3个项目村;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抽查数不低于全县该类项目总数的30%;大中型沼气工程全县抽查数100%;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全县抽查数不低于30%。每年11月底前,各省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农业部,逾期不报的按考核不及格对待。
(三)国家核查。按照每省复核3-5个县、每县复核3-5个村的原则,农业部组织人员对各省调查过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样复核,形成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年度评价报告,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省农村沼气项目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奖惩
(一)奖励
对考核等级优秀的项目县进行通报表扬,并在安排下一年度项目时给予一定规模的项目奖励,奖励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该县考核年度农村沼气中央补助投资实际下达规模的10%。省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本省项目县奖励规模和类型结构意见,与省级发改部门协商后在申报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联合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考核优秀的省,农业部将在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立项时给予倾斜。
对考核等级良好的项目县和省,优先安排农村沼气申报项目。
(二)惩罚
对考核等级不合格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县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1-3年内不安排农村沼气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县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向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限期完成整改。对在国家抽查中违规现象较多、存在问题严重,以及媒体曝光经核查基本属实的项目省,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协商后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农村沼气中央补助投资规模,扣减额度不低于本省当年中央补助投资实际下达规模的20%。
七、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是适应农村沼气发展进入新阶段需要,实现由以建为主向改善服务、提高使用率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优化项目布局、提高沼气项目投资效益的新探索。各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考核评价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省、市、县要成立由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同工作,明确分工,层层负责,确保考核评价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务求实效
各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确保落实考核评价工作经费,保证工作圆满完成,经费落实情况也将作为对各省考核评价的参考因素之一。要正确把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扎实推进考核工作,确保政策、组织、责任、人员和措施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加强宣传
各地要及时总结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中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考核评价效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表1:户用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2: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3:大中型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4: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5:户用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6: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7:大中型沼气工程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8:沼气服务网点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9: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考核评价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1:户用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沼气池完工率 30 沼气池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三改”配套率 10 “三改”配套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3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4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5 沼气正常使用率 25 沼气正常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25分,89%—80%的得20分,79%—70%的得15分,69%—60%的得10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6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15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5分,89%—85%的得12分,84%—80%的得10分,79%—75%的得8分,74%—70%的得6分,69%—60%的得4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注: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南的地区,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北的地区,高海拔地区指海拔在1800米以上的地区




附表2: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项目完工率 30 项目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3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4 项目供气率 15 项目供气率达到100%的得15分,99%—90%的得13分,89%—80%的得11分,79%—70%的得9分,69%—60%的得7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5 项目供气月数 15 南方地区:供气月数达到10个月及以上的得15分, 9个月的得13分,8个月的得11分,7个月的得9分,6个月的得7分,5个月的得5分,低于5个月的不得分。北方及高原地区:供气月数达到8个月及以上的得15分,7个月的得13分,6个月的得11分,5个月的得9分,4个月的得7分,3个月的得5分,低于3个月的不得分。
6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20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20分,89%—85%的得18分,84%—80%的得16分,79%—75%的得14分,74%—70%的得12分,69%—60%的得10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注: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南的地区,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北的地区,高海拔地区指海拔在1800米以上的地区


附表3:大中型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工程完工率 30 工程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3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4 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 10 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5 考核期内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 15 采用高浓度发酵工艺的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达到和超过0.8m3/ m3.d的得15分,0.79—0.7m3/m3.d的得12分,0.69—0.6m3/m3.d的得9分,0.59—0.5m3/m3.d的得6分,0.5m3/m3.d以下的不得分。采用低浓度发酵工艺的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达到和超过0.3m3/m3.d得15分,0.29—0.25m3/m3.d的得12分,0.24—0.20m3/m3.d的得9分,0.19—0.15m3/m3.d的得6分,0.15m3/m3.d的以下的不得分。
6 工程集中供气率或沼气发电率或自用率 15 以集中供气为主的工程,工程集中供气率达到100%的得15分,99%—90%的得14分,89%—80%的得12分,79%—70%的得10分,69%—60%的得8分,59%—50%的得6分,50%以下的不得分。
以沼气发电为主的工程,发电率达到100%的得15分,99%—90%的得14分,89%—80%的得12分,79%—70%的得10分,69%—60%的得8分,59%—50%的得6分,50%以下的不得分。
以烧锅炉、炊事等自用为主的工程,沼气自用率达到100%得8分,99%—80%的得6分,79%—60%的得4分,59%—40%的得2分,低于40%的不得分。
7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10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90%及以上的得10分,89%—85%的得9分,84%—80%的得8分,79%—75%的得7分,74%—70%的得6分,69%—60%的得5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附表4: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网点完工率 30 网点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3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4 网点服务面 10 山区、丘陵地区和内蒙古、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的国定牧区、半农半牧区:覆盖沼气用户达到300户及以上的得10分,299—271户的得9分,270—241户的得8分,240—211户的得7分,210—181户的得6分,180—150户的得5分,低于150户的不得分。其它地区:覆盖沼气用户达到450户及以上的得10分,449—400户的得9分,399—350户的得8分,349—300户的得7分,299—250户的得6分,249—200户的得5分,低于200户的不得分。
5 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 20 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20分,89%—85%的得18分,84%—80%的得16分,79%—75%的得14分,74%—70%的得12分,69%—60%的得10分,60%以下的不得分。
6 用户签约率 10 用户签约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0分,89%—80%的得9分,79%—70%的得8分,69%—60%的得7分,59%—50%的得6分,49%—40%的得5分,40%以下的不得分。
7 用户满意率 10 用户满意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0分,89%—85%的得9分,84%—80%的得8分,79%—75%的得7分,74%—70%的得6分,69%—60%的得5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附表5:户用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建池农户 联系方式 项目完工率 “三改”配套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沼气使用率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是否配套 配套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是否正常使用 正常使用率 得分 是否综合利用 利用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6: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工程名称 项目完工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项目供气率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实际供气户数 供气率 得分 是否综合利用 利用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7:大中型沼气工程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完工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企业自筹
资金支出率 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 工程集中供气率、沼气发电率、沼气自用率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支出额
(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产气率 得分 供

率 发

率 自

率 得
分 利用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8:沼气服务网点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服务网点名称 网点完工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网点服务面 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 用户签约率 用户满意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支出额
(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户数 得分 正常使用率 得分 签约率 得分 满意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9: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考核评价汇总表

省(市、自治区):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考核项目 分项得分 分项权重 加权得分
1 户用沼气
2 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
3 大中型沼气
4 沼气服务网点
5 最终得分
注:分项权重=分项中央投资额/中央投资总额;加权得分=分项得分×分项权重。
最终得分为加权得分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