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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56:53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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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运作,根据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现将《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能进则进,充分授权”的原则,凡各有关部门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全部进入“中心”办理,各部门不得另行办理收费事务。
二、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增加、减少、变更必须经“中心”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才能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部门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经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后,原“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已在其它商业银行中开设的该收费项目代码一律取消,并由财政部门通知各相关银行。各部门的收费收入要按财政部门重新核定的帐户及其代码,全额缴入市建行在“中心”设立的收费服务窗口。
四、凡“三定”方案重新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均由新的职能部门收取。
五、经研究确定,由市建行办理“中心”的全部收费服务。市建行要配合财政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核准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批准不得办理划款业务;市建行在“中心”设立的收费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实行优质文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费管理,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行秩序,本着“实事求是、方便企业、简化手续、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服务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中心”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各收费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须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第四条 “中心”中征收的各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财政部门核定各收费单位经批准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所收资金直接缴入市政府指定代办银行的各单位财政专户分户。未经财政部门统一编码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项目,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进帐业务。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采取“票款分离”的管理方式。
1各收费单位开出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并在转帐支票上背书后,由缴款人到设在“中心”的代办银行收费窗口缴款。
2银行应对缴款人解入的支票或现金和预算外资金缴款书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开出“进帐单”或“现金解款单?并加盖收旋章交缴款人。
3各收费单位凭银行加盖收旋章的“进帐单”或“现金解款单”开具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
4票据的领用、结报和缴销等业务仍由各收费单位财务部门扎口管理,统一至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代办银行必须按照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入过渡户银行操作的有关规定》(锡银民〔1998〕53号、锡财综〔1998〕22号)的要求,做好预算外资金的核算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按旬向“中心”各收费单位提供对帐单。
第六条“中心”应定期向全市公布经审查同意在“中心”收取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未经公布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收费单位必须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内容、缴款程序和服务规范公布明示,并建立收费员岗位职责,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观念,树立政府“文明窗口”形象。
第八条本办法除第四条规定外,其余条款均适用工商、技监等省条线管理的部门,工商、技监等省条线管理部门的收费按省的有关规定缴入部门在代办银行开设的省财政专户分户。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1年11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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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修订《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部分条款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修订《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部分条款
1995年5月23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于1995年5月23日行文,修订《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现行《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规定》是1984年制订的,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管理规定,堵塞漏洞,适应对外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规定》第五条修订为:
第五条: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二、原《规定》第六条修订为:
第六条: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税款缴纳证;
(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三、申请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口手续。超出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
此次修订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28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渭南市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市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建设管理,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创造条件,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三、地下弱电共同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的弱电缆线埋入地下建设的共同管网。

四、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分步推进的原则。

五、市城乡建设局是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南市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物价局、工商管理局、各弱电通信专业单位及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助市城乡建设局做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城区的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七、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要遵循《渭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渭南市城市弱电管网专项规划》。在实施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道路上和经营期限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八、原架空弱电缆线下地的改造工程必须结合旧城改造建设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逐步实施;新修道路工程地下管网建设与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一次性实施到位。

九、城区各弱电运营商要服从管网建设规划,根据各自需要编制计划,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发挥地下管线资源的使用效益。

十、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列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市场运作,通过招商引资选定管网投资建设单位,以合作或投资方式建设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该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应使用新的管材和铺设工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管道容量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十二、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应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渭南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