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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53:38  浏览:8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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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1年5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从源头上抓起,立足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专项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教育、管理、监督、惩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司法机关、监察、审计、人事、财政、新闻、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
面的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
(二)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
犯 罪的对策和措施;
(四)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 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审计意见,督促整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新闻、文化、出版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进行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并组织实施。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廉洁。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确保司法公正,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公司、会计、证券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记录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监督,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单位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现象提出批评意见。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活
动,发挥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部门和单位,检察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策,指导、督促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自我防范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实施科学管理,严格监督,防范职务犯罪。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应当受
理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二十五条 司法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制作建议书,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发案单位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建立健全防范机制,并将整改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反馈给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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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长沙矿山研究院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批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71号


关于同意长沙矿山研究院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批复

  你院《关于我院申请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请示》(长矿研院发[2004]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1月13日以《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考虑预评价工作应与评价评审工作相分离的原则,决定委托你院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共同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二、请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文件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上报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评审有关情况。

  二○○四年七月六日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

卫生部令第5号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食油)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及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米糠油、胡麻油等植物油。

  第三条 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须遵守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第四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必须对成品进行检验,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五条 采购食用植物油必须索取卫生合格证或化验单,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六条 生产、贮存及销售食油应有专用油桶(池、槽),并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洗。为防止与非食用油相混,食用油桶应有明显标记,分区存放。贮存、运输、装卸时要避免日晒、雨淋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第七条 生产食油的原料中发现有毒杂草籽及异物必须清除,生产中使用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过程应严格防止润滑油的污染。生产食油的溶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运输、贮存、转罐时,应有专用车(或特别洗槽车)、专用罐及专用管道,以防污染。

  第八条 用浸出法生产食油的单位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浸出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防溶剂跑、冒、滴、漏。

  第九条 生产棉籽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游离棉酚含量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第十条 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供食用。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