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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4:03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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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人大代表在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含未列为议案处理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省政协委员在全国、省政治协商会议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逐项研究,凡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于解决或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第六条 承办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抓落实,讲究实际效果。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
第七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程序:
(一)接办。收到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加盖本单位印章),连同交办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分管领导提出批办意见送有关处(室)办理。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会办单位意见,会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不通的,由主办单位综合报告交办机关。办理中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抓紧请示
并及时答复代表和委员,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办理。
提倡承办单位主动与代表和委员直接联系,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三)答复和上报。办理情况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编号和盖章后答复或上报。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和省人大代表议案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
省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省政协办公厅,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总结。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五件以上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或基本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送书面总结。
(五)检查落实。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对应该而且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兑现;代表和委员对答复有异议的,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抓紧重新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不按本规定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退回重办。
第九条 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视察、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见或提案,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198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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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财发[2003]258号

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港口,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部决定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有车辆购置税、非经营基金、国债、港口建设费、航标事业发展资金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单位。

  二、检查内容

  2002年度和2003年1—5月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车辆购置税、非经营基金、国债、港口建设费资金安排的项目的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基建资金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基建财务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建资金业务是否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限额以上的基建资金支付业务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财务印章管理是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是否规范等。

  2、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落实到位;工程价款和有关费用是否按规定支付;基本建设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建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

  3、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用于计划外工程付款,有无挤占、挪用交通建设资金等问题。

  (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的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重点检查财政部已经公布的货币资金等控制规范的落实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清理、对外投资管理、私设小金库等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等。

  2、财务收支情况,重点是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编制是否全面、真实、合理,有无虚报收支预算的问题;支出预算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人员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滥发钱物、自行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公用支出是否体现勤俭节约的原则,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完整,有无多报、少报、漏报问题,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挪用或转移资金的问题。

  三、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

  四、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3年6月20日至8月20日,由各单位组织所属单位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有关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各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总后,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和《违纪违规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限航测单位填报)、《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查情况统计表》报部(财务司)。

  (二)重点检查阶段。部财务司、监察局、审计办将于2003年9月联合派出重点检查组,选择部分单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五、检查要求

  各单位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组织专门人员研究落实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检查的各项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自查和配合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弄虚作假,走过场的单位,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此次检查工作。

附件:一、违纪违规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

   三、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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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08]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现将《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
  各地工业、质检、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这次事件暴露出乳制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和制度执行存在漏洞,乳制品行业管理薄弱等突出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对乳制品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的工作部署,落实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立促进我国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企业奶源基地建设、原辅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产品出厂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信息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通过实施行业整顿和规范,确保企业生产的乳制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行业整体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
  (一)确保原辅料100%合格
  所有生产用原辅料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入加工环节的原辅料100%合格;支持企业自建奶源基地(自建牧场或投资参股养殖小区),确保生鲜乳合格。
  (二)确保乳制品100%合格
  严把乳制品生产关和出厂关,所有生产企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条件(包括建立合法、固定的产品检测渠道);出厂的乳制品100%符合国家对产品所含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三)严格规范生产秩序
  经过生产企业整顿,打击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秩序,使整顿合格企业的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取缔非法生产企业。
  (四)履行企业社会承诺
  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行动,加强企业管理,增强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完善检测制度,保证乳制品质量。向消费者负责,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恢复产品市场信誉,重振民族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企业奶源基地建设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加快奶源基地建设, 企业要提高奶源基地(自建牧场或投资参股小区)养殖技术水平,依据《良好农业规范》(GB/T20014.8),分批实现标准化管理,杜绝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饲料入场。
  (二)规范原辅料收购秩序
  各地政府要合理划定收奶区域,严格禁止企业争抢奶源;企业实行入厂原辅料质量批批检测,严控原辅料采购质量,健全质量检测制度,杜绝含有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原辅料进厂;建立企业原辅料采购信息档案,完善原辅料质量追溯制度。
  (三)严格乳制品生产管理
  完善企业乳制品生产工艺、设备、检测手段;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严禁在生产过程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物质。
  (四)强化乳制品出厂检验
  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测仪器(酶标仪、高效液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质谱仪或气相色谱—质谱仪)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制定严格的乳制品出厂检验制度,出厂产品批批检测。
  (五)规范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
  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实施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从原料、辅料到成品等各环节均具有可追溯性,杜绝生产环节的不合格产品出厂。生产企业应对已进入流通环节的不合格产品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实施召回和销毁,并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六)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档案、《生鲜乳、原辅料检验规范》、《化学品及食品添加剂管理规范》、《成品检验规范》、《生产工艺操作规范》、《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文件记录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乳制品生产企业要逐步建立良好生产规范体系(GM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2006)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
  (七)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提高从业人员道德和质量、法律意识,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八)加强生产企业监管
  地方工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健全乳制品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完善监督检测手段;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不良记录档案,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处置结果,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九)贯彻落实产业政策
  地方工业、卫生、质检等部门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和《乳制品行业准入条件》,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工商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进度安排
  用半年时间集中开展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 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阶段(9月19日—12月31日)
  企业自查自纠要有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过内部管理整顿和产品自检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地工业、质检、工商部门要制定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方案,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行为,重点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
  企业自查自纠要做到:
  1.严格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
  3.在原辅料进厂、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杜绝加入三聚氰胺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
  4.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的检测手段;
  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各项质量标准;
  6.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信息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等。不合格产品全部下架、召回、销毁。
  对自查出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逐一整改,彻底纠正,并进行自查整顿总结。
  监督企业整改的重点是:
  1.监督企业对整改前和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逐一梳理,认真整改,措施落实,已见成效;
  2.监督企业是否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产品检测手段,配备了必须的检测仪器设备,兑现向社会所做的各项承诺;
  3.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克服困难,切实履行原料奶收购合同,维护奶农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4.督促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顾全大局,积极恢复生产,保证市场供应;
  5.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分类指导,适时召开企业整改现场会,推动整改工作落实、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整改工作成效明显企业的好做法;
  6.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信息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
  (二) 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月1日—2月28日)
  由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质检、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对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企业应责令停产再整顿,至2009年2月底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予关闭。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各地要将验收合格企业在地方媒体进行公布,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整顿验收合格条件为:
  1.企业生产经营证照齐全(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2.整改前企业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已逐一纠正,并消除隐患,做到逐项整改归零,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了产品质量报告和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建立了产品信息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
  3.企业已按照良好规范(GMP)要求组织生产。企业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2006)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生产专供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必须实施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4.企业具备健全的原辅料进厂检验,进入加工环节的原辅料100%合格;企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仪器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过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的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厂的乳制品100%符合国家对产品所含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
  5.有完整的整改报告,重点是企业整改内容、采取的具体措施,所存在问题解决的情况及企业整改取得的成效。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3月1日-3月31日)
  通过整顿规范工作,乳制品生产企业恢复到正常水平;扶持一批大型骨干企业,支持一批整改见效企业,淘汰一批落后企业,关闭一批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取缔一批非法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行业加强自律和企业规范工作,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并适时修订完善产业政策,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建立乳制品质量安全事故和企业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资质监管;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良好生产规范认证(GM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2000-2006)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认证);健全乳制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检测预警体系。国家工商总局指导系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乳制品生产企业工商登记工作。对无前置许可或许可过期的,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全面提升乳制品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巩固整顿规范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协调,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工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认真负责地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整顿规范工作要落实到企业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质检、工商等部门将辖区内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纳入整顿和规范的范围,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真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更有针对性的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对照任务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贯彻政策和标准,逐一企业、逐一环节,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生产加工全过程,切实改进和完善企业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
  (三)加强信息报送,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乳制品生产企业动态(生鲜乳收购、企业生产、产品质量、产品库存和销售)、企业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各地工业、质检、工商部门要相互通报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及时会商解决问题;生产企业要与政府建立信息直报渠道和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所在省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点宣传企业在生鲜乳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环节所采取有效措施以及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质量监督、配备检测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宣传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好的企业典型及其优质合格产品,对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企业要给予通报、曝光。
  (四)加强行业管理,严禁新开工项目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行业管理,及时了解、协调企业整改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整顿和规范期间,一律暂停乳制品加工新上项目(企业)的核准;改扩建项目(企业)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五)做好资产清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妥善处理好关闭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验收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取缔违法企业中涉及的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问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做好整顿规范总结,巩固工作成果
  各地工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整顿和行业规范中好做法、好经验的推广工作,巩固整顿规范成果。要结合本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总结,并分别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