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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30:01  浏览:8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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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24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顺利完成清产核资数据资料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并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监测制度和国有企业评价体系创造条件,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我们统一制定了《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现印发给你单位。请按本规定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在填报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规定
第一条 为在清产核资中促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监测制度和方法创造条件,并为今后长远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打基础,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代码”是由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和反映企业(单位)行政隶属、行业性质、企业规模、组织形式、企业管理级次、经济部门等属性代码组成(见附件)。
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和所列属性代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填报。
第三条 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的目的:对境内外所有国有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摸底,分清国有企业管理级次,核实国有企业(单位)户数,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各地区、各部门及各行业优化资本结构、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提供依据,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数据库打基础。
第四条 国有企业代码适用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所属或举办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包括各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国内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及各类中资合资、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等企业、单位,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开办的各类境外机构。
第五条 填报国有企业代码的企业、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国有企业、单位及在境外注册的国有企业、机构都应填报国有企业代码。
第六条 国有企业代码包括以下主要经济内容: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核发企业(单位)的统一代码、企业、单位的直接主管单位统一代码、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单位)归属经济部门、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企业(单位)的经济规模、企业(单位)的管理级次和组织形式、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等。
第七条 国有企业代码的填报依据和方法
(一)国有企业、单位标识代码
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采用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表示。
(二)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指企业、单位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的标识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国家统一代码证书所规定的9位代码填报,第一级次的企业、单位不填此代码。
对于未领取代码证书的国有企业、单位应及时到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三)国有企业、单位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或在境外有关国家、地区注册的名称为准填列。
(四)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设定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
1.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
2.地方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具体填报:省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后加二个零表示;县级企业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本身六位数字表示。
各级地方企业、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0)填报。如归属机械厅(局)的企业、单位,填报机械部的代码。
(五)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归属的经济部门统一设定为十类。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的门类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类:农林牧渔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A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0
第二类:工业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B、C、D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
第三类:建筑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E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
第四类:地质勘查水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F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
第五类: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G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4
第六类:贸易餐饮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H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5
第七类:金融、保险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I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6
第八类:房地产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J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7
第九类:社会服务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K中业务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8
第十类: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科研及其他部门。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门类L、M、N中业务的企业、单位。以及不能纳入以上九种经济部门有关业务的其他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9
(六)国有企业代码的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大类、中类、小类规定的内容和标识填报。
(七)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经济规模统一设定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代码表示:特大型—11,大型—12,中型—13,小型—14。
1.工业企业规模根据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局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
2.非工业企业规模按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局即将联合发布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报,如届时不能正式发布,从另行规定。
(八)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设定,原则上中央企业、单位和中央特殊行业分为四级;地方企业、单位分为三级。
1.中央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第一级次:指国务院直属总公司、控股公司等;
代码表示—11
第二级次: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包括部、委、局、署、社等)直属企业、单位及由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2
第三级次:指由第二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3
第四级次:指由第三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14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并入第四级次。
2.中央特殊行业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中央特殊行业:指垂直管理、统负盈亏并主要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业,如银行、保险、邮电、电力等部门。代码填报到第四级次。
第一级次:指国务院所属总行(总公司)、部;
代码表示—21
第二级次:指省级分支机构,以及由总行(总公司)、部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2
第三级次:指地(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由省级分支机构、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3
第四级次:指县级分支机构,以及由地(市)级分支机构、第三级次的企业、单位直接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24
第四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归入第四级次。
3.地方企业、单位管理级次的划分
第一级次:指省、地(市)、县政府直属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1
第二级次:指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直属企业、单位和第一级次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2
第三级次:指由省、地(市)所属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
代码表示—33
第三级次以下的企业、单位并入第三级次(县级企业、单位并入第二级次)。
(九)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统一设定为七种。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分类方法确定。具体内容和表示方法如下:
国有独资企业—1、中资合资企业—2、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5、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6、其他—7。
(十)国有企业代码对企业、单位所在地按实际所处地点填报。境内企业、单位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1)填报;境外企业、机构根据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2659—86)填报,采用代码前加三个零表示。
第八条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内容的有关特殊规定
(一)企业、单位所属具体行业的填报,凡不属于指定行业的企业,全部编入其他。
(二)企业、单位经济规模的填报,凡不划分经济规模的企业,应在相应位置用99表示。
(三)企业组织形式的填报,凡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形式称谓的,一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形式为准进行填报。
(四)中资合资企业的代码,应由控股方、或合同协议规定的接受投资方填报。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代码,由中方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填报。
第九条 为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满足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管理企业的需要,同时考虑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全国企业、单位资料汇总、分析,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代码采用结构相同、位数相同的一套编码体系。
第十条 国有企业代码通过填报1995年清产核资报表封面和1992至1994年清产核资衔接报表封面完成。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具体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所辖国有企业、单位代码填报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进行填报和审

附件:国有企业代码格式
企业、单位代码:××××××××--×
--------------------------------------------------------------------------------------
|直接主管单位代码|××××××××--× |
|----------------|----------------------------------------------------------------|
| 企业、单位名称| |
|----------------|----------------------------------------------------------------|
| |中央 ×××××× |
| 行政隶属关系 |地方 ××××××--××× |
| | 行业主管部门 |
|----------------|----------------------------------------------------------------|
| |农林牧渔—0 工业—1 建筑—2 地质水利—3 交通仓储邮电通 |
| 经济部门 |信—4 贸易餐饮—5 金融保险—6 房地产—7 社会服务—8 |
| |卫生体育教育科研及其他—9 |
|----------------|----------------------------------------------------------------|
| 经济行业 |代码:×××× |
|----------------|----------------------------------------------------------------|
| 企业规模 |特大型—11 大型—12 中型—13 小型—14 |
|----------------|----------------------------------------------------------------|
| |中央:第一级次—11 第二级次—12 第三级次—13 第四级次—|
| |14 |
| 企业、单位 |中央特殊行业:第一级次—21 第二级次—22 第三级次—23 第|
| 管理级次 |四级次—24 |
| |地方:第一级次—31 第二级次—32 第三级次—33 |
|----------------|----------------------------------------------------------------|
|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1 中资合资—2 股份有限公司—3 有限责任公司—4 |
| |中外合资合作—5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6 其他—7 |
|----------------|----------------------------------------------------------------|
| 所在地区 |行政区划代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
--------------------------------------------------------------------------------------
核。地方企业、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央企业、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代码填报工作过程
(一)各省、地(市)、县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定对所属企业、单位按归属经济部门、具体行业、经济规模、企业管理级次等进行分类,编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封面,随同1995年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同时完成。
(二)中央各主管部门及所属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对所属企业、单位按归属经济部门、具体行业、企业规模、企业管理级次等进行分类,编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封面,随同1995年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同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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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挂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是指市、区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不包含顺德区)按各自事权范围接受委托在互联网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竞买人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与网上挂牌交易的行为。网上挂牌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和转让交易。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政管理,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建设进行指导;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探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符合上述参加各对应交易活动条件的,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挂牌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并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第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均以最高报价并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挂牌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由交易机构通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如已有有效CA数字证书的无需重新申请)。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办理了数字证书的申请人,须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申请人对网上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交易的宗地或矿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挂牌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竞买申请仅能申请一个标的(符合规定可捆绑出让的多宗地或矿业权视为一个标的)。申请竞买多个标的的,可使用同一个数字证书和密码,但应按照此前程序分别提交竞买申请,并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按公告规定申请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应当分别申请数字证书,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选定其中一方作为主竞买申请人,代表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按照此前程序参与网上挂牌竞买活动。

  联合竞买申请人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实施的网上挂牌竞买活动和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等一切后续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此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或矿业权竞买,如需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则须分别按要求交纳相应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挂牌交易截止时间的前2天。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八条 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

  (五)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保密底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时内,在监察部门监督并查验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保密底价交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输入交易项目底价。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内有1次或1次以上有效报价的,系统将在挂牌截止时启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交易机构规定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1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有资格参加对应宗地或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二)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及时显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网上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网上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五)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到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凭《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与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二十八条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宗地或矿业权的定金,签订交易合同后定金可抵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竞得人须在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前交纳交易服务费,逾期未缴纳的,交易机构有权拒发《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管理。该系统提供给各区交易机构使用,各区交易机构不得再对该系统进行重复建设。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各区交易机构根据各自权限,在使用时加强监管,采取措施确保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规范运行。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网上挂牌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程序修改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均须详细记录、存档,以备监察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结束后,交易机构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打印成纸质文件存档。

  第三十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1天内连续5次输错系统用户密码,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交易机构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一)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 (一) 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暂停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报告公安等部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机构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竞价通道。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于竞价环节时因故暂停的,恢复交易后,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挂牌时间顺延,挂牌暂停前的报价有效。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暂停、中止期间,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重大问题,报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由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确定有关事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终止的,即视为活动结束,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事项,按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机构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具体条款详见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

  第四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条款,按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一条 除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恶意破坏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核实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将网上挂牌交易中违反国发10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佛山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并报监察部门备案,并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其他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繁忙堵塞造成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无法接受。

  第四十四条 若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网上挂牌交易期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试行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行使劳动监察权的劳动监察机关。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依法进行劳动监督。
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安、工商、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
第四条 劳动监察范围:
(一)禁止使用童工法令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招收、使用、培训劳动力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职业介绍机构及劳务中介活动的合法性;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有关退役军人、妇女和残疾人安置就业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有关劳动时间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有关工资分配法规的执行情况;
(八)有关职工各种保险福利待遇、节假日待遇法规的执行情况;
(九)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情况;
(十)有关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一)劳动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的其他方面的监察职权。
第五条 市、县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均须建立劳动监察机构。
县 (市)劳动监察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实施劳动监察。
区劳动监察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的区、街属单位、个人实施劳动监察。
市劳动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区内单位、个人 (不含区、街属单位、个人)实施劳动监察,并负责协调、办理辖区内如下违反劳动法规案件:
(一)认为情况复杂,有较大影响,应当直接处理的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上级劳动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各级劳动监察机关业务上应接受上一级劳动监察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劳动监察机关主要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规;
(二)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对劳动监察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劳动监察机关在劳动监察范围内履行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权。劳动监察人员佩戴标志,凭《福建省行政执法检查证》,可对单位、个人进行劳动监察。
(二)调查权。在查处违反劳动法规案件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帐目,询问有关人员。
(三)制止权。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发出《整政指令书》,限期改正。
(四)处罚权。对违反劳动法规逾期不改正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其他处理。
(五)处分建议权。对违反劳动法规,触犯其他行政法规和法律的,有权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上级劳动监察机关有权办理下级劳动监察机关办理的违反劳动法规案件,也可以根据委托执法的规定,把本机关办理的违反劳动法规案件委托下级劳动监察机关办理。
下级劳动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上级劳动监察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劳动监察机关办理。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经常性巡回检查制度、案件举报制度和劳动监察执法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执法情况。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权。
专职劳动监察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中选任,兼职劳动监察员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中选聘;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与专职劳动监察员相同。
劳动监察员由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聘任,报省、市劳动局备案。
劳动监察员证件和监督检查标志由省政府统一制定,省、市劳动局负责颁发。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熟悉劳动管理工作和劳动法规等条件。
劳动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在执法过程中得知的生产和经营秘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劳动监察员应及时调离岗位,对不再担任劳动监察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劳动监察证件和标志。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刁难、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劳动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劳动法规没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二)劳动中介组织或职业技能鉴定 (考核)组织从事非法中介活动或出具假鉴定的;
(三)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介绍、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 (乡镇企业、乡村个体户使用本乡镇劳动力除外);
(四)招用劳动力,在三个月内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国家劳动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规定的;
(六)非法克扣、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
(七)体罚、虐待职工的。
第十四条 非法阻挠、刁难、干涉、妨碍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或对劳动监察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要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查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监察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监察机关印章,并载明:
I.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监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送达。劳动监察机关在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处理有异议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八条 对企业的罚款,从企业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对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 (基金)中开支,不得在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劳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在申请复议、起诉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申请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劳动监察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失职、徇私枉法,或滥用职权,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对国家、单位或劳动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