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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7:14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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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5月2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19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抚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国有工业企业厂区内房屋除外)所有权人,将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收取租金的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

(二)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利用房屋以联营联销等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将房屋分割出租的;

(四)其他出租行为。

第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抚顺市房屋租赁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土地、物价、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经产权人同意的;

(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国家规定的房屋租赁交易合同文本。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房屋租赁交易合同应当真实、详细,禁止租赁双方弄虚作假、隐瞒租金价格。

第九条 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座落位置、面积及设施情况;

(三)房屋用途,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更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并延期超过三个月的;

(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房屋责任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出租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内提出,经出租人同意,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逾期需要继续租赁的,须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延续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进行检查,双方无异议后,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转租

第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第十九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订立转租租赁合同,并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转租手续。转租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转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租人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对原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租赁合同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一个月内,持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须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书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租赁双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五章 租金管理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非住房租赁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指导租金的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双方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一次性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棚户区内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收取的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房屋出租人未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交易价款两倍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未按期补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妨碍、阻挠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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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概述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市场常见的几种公司型态,理解三者的联系和区别对我们更好的了解经济法中有关公司法板块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理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首先需明确三者基本概念:
1、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有限公司,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营合作企业的比较
(一)、联系(共同点)
1、组织形式
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他们都有一般责任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出资方式
出资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但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公司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预先核准登记。
4、公司章程
三种公司都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5、都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区别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合营企业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股东则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2、出资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必须达到最低限额。同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全部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以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营、合资企业中,一般要求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实行实缴制;而合营、合作企业则采用认缴制。
3、此外,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构、企业的期限、解散以及清算等都有所不同,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三、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一)、主要的相同之处
1、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相异之处
1、投资分配和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还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营企业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同投资是指中外各方都要有投资,并且各方出资折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否则,便不会享有合营企业的待遇。
2、形式、企业法律地位不同。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只有当其具备法人条件时,才可以依法核准登记为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相当于一种合伙型的联营体,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的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资本。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成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5、企业性质不同:合营企业各方投资应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各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无须以货币作价。
6、清算方式的不同。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既是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7、出资额转让不同。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虽出资额的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但为了保护合营他方的合法权益,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同时,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再次,转让出资额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企业因为并非双方都有实际出资,因此我认为也就不存在出资额的转让问题。
三、小结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将都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然而二者又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种种的差别。只有很好的弄清楚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了解我国企业形态。
其次,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又同属于外资投资企业,因而也具有外资企业的共同特点。与自同时,二者自己的内部特征是二者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正由于其特征表现出来的不同点使其得以与另一种企业形态区分开来……
综述,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三者既相区别,又紧密联系,不可简单将三者独立地加以区分。
一个销售品牌的取名策划

王瑜


商标取名不是那些炒卖商标者那样,将一些热点事件、热点人物抢注为商标,这些商标几乎没有意义,想想等到两年以后商标取得注册,人们早就忘记了这些热点,那么这个商标就毫无意义。不同的企业以及不同的产品都有不同的取名方法,消费者可以触及了解的任何领域,必须通过一切手段强化品牌之间的区分。区分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价格区间,目标人群,品牌定位,产品设计,产品品质,风格特色,销售渠道,服务体验等。例如日本的丰田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高档轿车就不叫丰田,而是叫“雷克萨斯”(以前在中国叫“凌志”这种车的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对象与普通丰田汽车都不同)。
下面介绍本人为某公司策划商标名称的过,以便大家从中大致了解商标取名的过程。
我的这个客户准备开一家专门销售老人用品的公司,首先我们要探讨的是,这个公司的目标人群是什么?是那些老人还是年轻人,老人买东西以便宜为主,自己不舍得为自己花钱,买的东西还要求耐用,所以他们不是很好的消费群体。我们去别人家做客,一般要问家里有没有小孩,有小孩则为小孩准备礼物,没有小孩,就问有没有老人,有老人的话要为老人准备礼物,但是老人的东西并不好买。所以经过反复的商量,目标群体定位为年轻人。然后还要讨论品牌定位是什么?是老人喜欢的低档用品,还是其他?既然目标人群圈定为年轻人,产品为年轻给老人买的礼物,做客买礼物,一般人不会太多考虑价格,品牌可以定位为高中档…… 许多方面都确定后,再来想名字,那么目标就相当的明确,取名的思路和方向已经非常明晰。客户马上报出“夕阳红”,“夕阳红”对老年人确实很贴切,也有一定的美好祝愿,但是并不能表达目标人群——年轻人对老人的心意,一个商标对目标群体都没有吸引力,那么这个商标是失败的。客户陆续提出了很多个词,都没有让大家都满意的。
本人提出自己的观点:年轻人对老人犹如对父母,按中国的传统文化,对国家是忠,对父母是孝,那么这个商标应当突出一个孝字。中文中以孝开头表达年轻对长辈之情的词大致有“孝顺”、“孝心”、“孝敬”,这三个词都可以使用。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一个年轻人,双手递给老人包装精美的“孝顺”牌的产品,这话太好说了:“这是孝顺您老人家的”,老人一定会非常开心,如果是“孝心”牌的也好说:“大爷,这是我的一点孝心”,“孝敬”也好说:“这是孝敬您的”,大家再分析这三个词细微的差别,从中挑选一个更好的词,一致认为“孝敬”比较好,“孝顺”和“孝心”用在晚辈对自己的长辈比较好,而“孝敬”使用范围则更有广一些,可以是对同事的父母,也可以是对领导的父母,其敬重之意更加浓厚一些。确定了商标名称,然后还要查询是否可以注册,经过查询后来发现只有“孝顺”可以注册,其他两个已经被他人注册在先,最后只好确定使用“孝顺”。
中文确定了,还要定英文,英文可以直接将中文翻译就可以,但是最好不要太长,作为商标很难有准确的英文和中文对应,那么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既然是年轻人给老人精心挑选的礼物,那么也表达了年轻人对老年人的祝福,对老年人的祝福一般不外呼健康、长寿、吉祥、如意等。我提议取每个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成“HOFA”(中文可读做“好发”),通过截取第一个字母组合成英文商标也是有讲究的,首先这个单词在英文中不能表达任何不好的意义,其次这个词可以是无任何意义的,但是却可以拼读,第三这个词应当与有一定意义的词拼写相近,或者可用中文拼音拼出中文意思,即使非常牵强也没有关系。到此一个商标的名字就取好了。
我们来分析这个商标,具有深厚的中国文化内涵,准确表达了年轻对长辈的敬意,紧紧抓住了目标客户。一个好的商标还要充分考虑到以后的广告宣传使用,可以附加、扩展、引申出一些特别的含义。这个商标也充分考虑到了以后的扩展,其四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包含深深的祝福,还为以后的宣传做了铺垫。
商标名字取好了,还需要进行设计,设计时要把商标的含义和设计师充分地沟通,只有让设计师准确把握了商标的理念才能通过设计把商标表达的思想表现出来。这样一个商标取名其实是一个策划过程,其中充满了智慧的火花,绝不是随便抢注一个热点事件就可以得到好商标的。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