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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1:18  浏览:9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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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为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用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三、各殡仪馆须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使用专用的车辆运输,专炉火化遗体;遗体沾染的车辆和区域要及时严格消毒。

四、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对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要对殡仪馆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遗体接尸火化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病知识,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

六、回民等少数民族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安置。

七、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境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家属的意愿实施外运。

八、对因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情况,民政和卫生部门应按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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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 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 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目前已进入工业生产旺季,同时也是冬季采暖和用电、用煤高峰期,经济运行协调保障任务十分繁重。针对近期部分能源、资源和大宗商品供应不稳定和价格大幅波动情况,为维护工业生产秩序平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重要工业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组织。要加强重要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产、销、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供需动态,组织好食用油、食糖、化肥等生产,有效增加供给,尤其是临近元旦、春节时,要根据节日需求特点组织引导企业安排好节日产品的生产供应。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对企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保障市场供给和价格稳定,确保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正常运行。

二、切实抓好工业领域运行要素保障协调。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加强运行要素保障协调,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用能和运输需求,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保障榨糖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和甘蔗运输用柴油,不得拉闸限电。坚决抑制节能环保不达标的部分高耗能企业不合理的用能需求。在目前钢材、水泥和有色金属等价格大幅攀升的情况下,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防止一些被关停的落后产能受利益驱动死灰复燃,巩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成效。要继续帮助企业拓宽纺织原料供给渠道,鼓励化纤企业加快生产、增加供应,弥补棉花短缺。

三、切实抓好工业应急协调工作。要完善工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今冬明春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业产品的组织准备工作。强化民爆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质量监管,针对春节特点进一步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和预案,妥善应对处置节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

四、切实抓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扎实推进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继续落实好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结合专项治理,推动清理和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一批偏高的收费标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企业生产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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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卫生厅。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
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农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教材编写、专业技术培训、科研成果及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审的具体工作,交
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
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标准、
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
规范服务行为。 
  (六)拟订全省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
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
全省无偿献血。 
  (八)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
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
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
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干部保健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省中医药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外事处)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
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遥密、信息信访、宣传报道、
对外交流和外事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
的合理配置;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管理和安排省级卫生事业经费;
监督厅直单位基建年度计划的执行,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审批全省大
型医用设备装备的配置;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负责卫
生统计分析。 
  (三)医政处 
  研究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省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
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
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
血质量;负责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来粤行医的管理;负责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广告审查和干部保健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拟订卫生立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报批;指导全省卫生
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全省食品、
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等。 
  (五)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
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
织实施;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
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
组织、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
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七)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国家和省级重点医学科研
项目的攻关、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
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 
  (八)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卫生专家管理工作;
负责保卫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统战、政治思想教育、工、青、妇和计
划生育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6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含兼职纪检组长,
不含中医药局局长),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中医工作的政策和中医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由中医药局报卫生
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
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卫生厅任免。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其他的人事
工作由中医药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