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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02:50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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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青少年校外 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 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和项目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增加彩票发行额度 筹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通知》(财规[2000]18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全国青少年校外
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1、《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2、《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1:

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增加彩票发行额度筹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通知》(财规[2000]18号)的精神,以及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函》(校外联函[200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用于《2000年—2005年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集中的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中央返还各地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项目所在地的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及维护资金。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和核算,保证资金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四、中央拨付到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基建的资金,应由省级财政直接或通过地(市)级财政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相关设备在项目基建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配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中央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要求项目所在地提供配套资金。如果项目所在地自愿提供配套资金,则配套资金来源必须合理、合法,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配套资金必须在国家专项彩票公益金拨入之前全额到位。
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向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项目竣工验收后,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向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财政部上报《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校外联函[2001]1号附件4,以下简称《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由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八、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应对本辖区所有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财政部及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对各地方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项目完成后的审计工作按《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十、各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设立举报电话,联席会议应向社会公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中央返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同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平均分配或按销量比例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成后,有关各方必须按照申报材料中承诺的内容切实履行职责。在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应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三、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下发前发布的《专款使用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采购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财政部综合司指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批准采购计划、招标方案、专家人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原则等。
三、成立“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配置工作监察小组”(以下简称“监察小组”),组长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教育部基础司、财务司、规划司、体卫艺司、纪检组、监察局和财政部综合司、国库司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监察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做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对设备购置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察、指导。
四、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集中采购目录》,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领导小组授权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设备购置。
六、获领导小组授权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成立招标采购技术专家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采购过程的设备技术论证、设备配置优化、编写招标标书、评标、完成评标报告、组织签订合同、技术支持等项工作,并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监督。
七、国家扶持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基建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向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设备配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八、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按每个项目60万元人民币购置设备。购置设备工作一经启动,购置设备的资金支付,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采购配置的设备,应在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采购管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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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7月16日 银发[2003]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劳动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人范围
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办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还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
二、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时间,由《办法》规定的按年贴息改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执行。
三、贷款管理
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四、贷款统计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五、有关指标解释
《办法》规定,“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其中: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业务,专指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
六、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经办银行应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经济犯罪研究》自序



我在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科研生涯中,80年代初才开始对研究经济犯罪感兴趣。1984年写了第一本普及读物--《打击经济犯罪法律问答》,以后陆续发表了60多篇研究经济犯罪的文章和《贿赂犯罪个案研究》、《经济刑法学》等专著。1991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本科生中和刑法研究生中率先开设了《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研究》课程,1992年起又在刑法研究生中增设"经济刑法"研究方向,受到各方面的好评。因此,我所在的教研室的同行们和我所指导的研究生们,认为我在研究经济犯罪方面有一定的造诣,要求我把研究经济犯罪方面的论著集中发表,以资交流。师生殷切之情,同行托付之情,难以推脱。拙著《经济犯罪研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问世的。

经济犯罪是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人类在享受并利用自己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继续发展的同时,却受到经济犯罪这种严重社会病态的困扰,它不分什么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恶风刮起的尘沙使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找不到一方净土,如不加以有效地遏制和打击,将使建立祥和社会的意愿受到现实威胁。因此,预防与惩治经济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研究重点也就由"街头犯罪"逐渐转向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现象古已有之,但对经济犯罪进行专门理论研究,却是近代的事情。如果说以英国学者希尔1872年在伦敦发表"犯罪的资本家"的演说作为世界范围研究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距今也只有120余年的历史;我国学者从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为研究经济犯罪理论的起始阶段,距今只有10余年的历史。目前,经济犯罪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就是如经济犯罪概念、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等一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取得完全的共识。但我国学者研究经济犯罪理论兴趣浓厚,充满生机,预期将会硕果累累。

本书是从我先后公开发表的或者尚未公开发表的书籍、论文和讲稿中挑出经济犯罪部分结集成书的,每篇文章虽有许多自己的见解,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是认识在深化,理论在发展,先先后后发表的文章限于历史背景和认识水平,难免有些滞后的观点,无法弥补;二是单篇文章集合成一本书,当然不如新作专著的体系结构严密,有些文章是对某个《决定》、某个问题的综合研究,本书只好按其主要内容归类,故不完全与经济犯罪分类的内含相符。辑文成书,我无疑感到非常高兴,但也十分不安,因为本书是对我研究经济犯罪成果的展示和评价。自我感觉水平有限,创见不多,错误难免。敬请同行专家们、朋友们、弟子们关心、指正。今后我一定更加努力地研究经济犯罪问题,以更高层次的成果来回报大家的盛情,为预防与惩治经济犯罪作出自己的贡献。值拙著付梓之际,我向鼎力资助本书出版的研究生郭明跃、黄敏、杨学军、夏风、方明、于天明、万选才、黄朝军、欧阳德红、车持强、袁林、曾伟雄、魏东、徐祝、吕克胜、牛长勇、任远、孙建华、曾广东、刘春生、张翔飞和戎乙强、张和平同志表示由衷的感谢!向支持、关心本书出版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致以减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