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0:36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管机关。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市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等。
第六条 申请设立演出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其中演出场所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还应当报公安部门进行安全审核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八条 文化娱乐场所在本场所内兼营营业性演出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九条 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以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演出经营活动的,必须在演出前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十二条 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活动,对有不良记录的演出团坚决不予接纳。充分发挥演出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管理当地演出市场的演出单位和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作好演出活动的管理工作,保证演出市场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化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清理整顿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关于清理整顿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的通告


近年来,我国卫星通信事业发展迅速,在公众通信、专用通信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使用卫星通信地球站,擅自改变地球站特性和所使用的卫星,甚至随意向与其工作无关的卫星发射信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合法用户的通信业务,扰乱通信秩序,影响社会安定。为打击违法、违规设置地球站和使用卫星转发器的行为,消除有害干扰,维护合法用户和群众的权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卫星通信专用网、公众网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网(包括单向卫星传输网),以及各类地球站(包括可搬运式和车载式地球站,不包括单收地球站)。
二、本通告发布后,凡已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必须在2002年10月1日前按下列要求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交:
1、要求确认其卫星通信网所使用卫星和频率的函;
2、《卫星通信网登记资料》。
上述第2项资料须同时提交给卫星通信网主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二)经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按《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
1、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对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点对点国际、国内专线地球站、卫星广播电视上行地球站、测控站等,还须提交要求确认其地球站所使用卫星和频率的函及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营卫星通信网、停止使用地球站。若需建网、设站,则须按《规定》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建网、设站书面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信息产业部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下列原则对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所使用的卫星和频率进行确认:
(一)按本通告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所使用卫星和频率符合《规定》、经审批并持有无线电台执照、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使用的卫星和频率予以确认。
符合上述条件,已变更所使用卫星、频率和其他须申报特性的,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合格后确认其变更,并换发无线电台执照。
自批准之日起已超过一年未投入使用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撤消对其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注销其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
(二)虽经审批,但逾期未按本通告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视同已停止运营卫星通信网、停止使用地球站,并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撤消对其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注销其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
(三)未经审批,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或设置、使用地球站,但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建网或设站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准予重新开通、使用;否则,不得重新开通、使用。
四、未经审批,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且逾期未按本通告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封、没收发射设备,并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五、卫星通信网、地球站的运营单位和经营者,应如期提交本通告所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由网内用户提交相关地球站文件和资料的,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和经营者须向用户提供完整、准确的技术资料。对报送虚假文件和资料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特性依法予以处罚。
六、卫星通信网、地球站的运营单位和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向与其工作无关的卫星发射信号、严重干扰合法用户通信业务的;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擅自设置国际通信地球站的,由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七、拒绝、阻碍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通告精神对军事系统卫星通信地球站进行清理。
九、本通告所涉及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卫星通信网登记资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可以从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rrc.gov.cn) 下载,也可以直接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索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法[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佩带和服装穿着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章,由国家局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具体工作委托中烟实业中心负责。各地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不得自行改变样式,不得自行制作。
二、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更换新型烟草专卖执法标志胸章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1]736号)规定,国家局已更改烟草专卖执法标志胸章,实行新的编码方式,从2003年5月1日起,原烟草专卖执法标志胸章和编码一律作废。
三、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和工作服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1999]146号)规定,烟草专卖工作服装已过换装时限,各地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可以进行换装工作,服装样式不变,制作程序和方式仍按国烟法[1999]146 号文件执行。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国烟法[2000]46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管理,正确使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及服装穿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