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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8:57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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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13号)

 

有关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为了适应口岸改革的需要,方便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检疫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的动植物检疫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口岸改革的需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75号国务院令)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5)8号)以及《关于启用船舶入出境检查单证新格式

的通知》(港监字(1995)175号)的要求,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

作。

  二、有关工作还未到位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创造条件开展这一工作,并加强宣传,争取各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港监字(1995)175号联合发文精神,动植检动字(1995)8号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单》自1995年9月1日起不再使用,而统一使用新的单证,其他要求不变。

  四、为了防止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漏报漏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船方或其代理人报检时,要注意查看该船舶的“载货清单”,及时了解装载进出境应检物的情况。

  五、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意总结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经验,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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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4月5日)
深府办〔2007〕50号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06〕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用于奖励在科技、金融、文化、物流、管理创新等方面,对我市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人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我市各类传统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物流企业、文化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负责人的人员。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
  (二)在申报前2年内有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符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所在单位向相关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人任职证明复印件;
  (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五)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记录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九条 各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年度奖励方案,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联席委员会每年8月31日前确定并公布年度奖励方案,并通知获奖人。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奖励方案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获奖人的奖励金划入其帐户。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联席委员会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评奖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2.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附件1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学历 专业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是否在深圳
工作满一年 联系电话
上年度计税薪金 万元 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元
开户银行 帐号
声明
本人此次申报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市人事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联席委员会意见
奖励金额(大写): 年 月 日



  附件2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材料
要求及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如下,请全部用A4纸装订:
  一、个人材料
  (一)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申报人任职证明(任命书、任职聘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申报人由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和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申报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供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二、企业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单位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人员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由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银发〔1998〕232号)中,对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增设了“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按照《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还应设置
“地方财政库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现行会计科目“二、负债类”中增设“2014地方财政库款”和“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分别用以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及“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199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