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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教师培训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15:35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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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教师培训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教师培训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其对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去其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已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1)“国家教委”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其后继部门;
  (2)“项目省”系指本协定附表4附件所列的借款人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3)“教育学院”系指省、直辖市和地区级的为初中教师提供在职培训的教育学院;
  (4)“项目教育学院”系指本协定附表4附件所列的省、直辖市和地区教育学院;
  (5)“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3节(1)段的规定由借款人与项目省签订的、同样可以随时修改的协议;
  (6)“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2)段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三千六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6800000)的信贷。
  2.02节 (1)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应由本信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2)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3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应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1)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2)承诺费应:1)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发生日)起计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2)按发生日前的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计算或根据上述(1)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除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使用外,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使用。
  (3)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2)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3)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1)根据下列(2)段和(3)段,借款人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0二三年五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在二00八年五月一日前的每期付款,包括该期付款在内,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2)当:1)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2)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贷款资信足以使用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其执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其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察后,可将上述(1)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按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的两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部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3)根据上述(2)段在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1)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1)借款人承诺其对实现本协定附表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应按照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
  (2)在本节(1)段条文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以及除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表4甲部分阐述的执行规划实施本项目。
  (3)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项目省提供本项目甲部分所需的信贷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所需的并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咨询专家,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办理。
  3.03节 (1)借款人应促使本项目的甲部分按借款人与每一个项目省签订的协会能接受的项目执行协议实施。该协议应包括本协定附表4乙部分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2)除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约文
  4.01节 (1)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目,恰当地反映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2)借款人应:1)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1)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2)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末8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该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
  3)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3)对于根据费用清单申请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1)按照本节(1)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类支出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2)保留能够证明上述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凭证)至协会收到为信贷帐户的最后一次提款完成时那一财政年度作出审计报告一年之后;
  3)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类记录;
  (4)确保上述帐目和记录已包括在本节(2)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审计报告应包括上审计师的独立意见,以说明该财年提交的费用清单,包括其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
  4.02节 借款人应:(1)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向协会提供一份上年执行协定附表2中的项目目标项下所列的执行措施的进展报告;
  (2)在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与协会一起审查执行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1)项目执行协议已由有关方面执行;
  (2)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法律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各有关方面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
      248423(RCA);
      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受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受权代表         国际开发协会代理
                       亚洲地区副行长
      韩 叙             拉塞尔·J·奇塔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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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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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

  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工作。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二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要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配备既懂财务又懂经营管理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审计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一要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与各职能机构分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开展。二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审计内容和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三要严格审计工作要求,建立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坚持依法审计,对企业重要事项做好定期审计,坚持有错必究、过错必追,以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与效益,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科学设置组织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二要加强经营风险评估,增强企业适应环境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三要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监督作用。四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探索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和评价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重要子企业的审计监督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在立足全面监督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加强对重要子企业的审计监督,揭露存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一要认真做好重要子企业的定期财务审计工作,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二要积极做好对重要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进重要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三要加强对重要子企业内控评测和高风险业务等的监控,增强重要子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加强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

  要进一步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大对高风险投资业务审计力度,规范高风险业务会计核算,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子企业或业务部门,每年必须安排审计,尤其是对重大高风险投资业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工作。要认真做好对高风险投资业务损失的审计调查,要认真查明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七、认真探索开展境外投资审计

  要建立境外企业定期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要加大对境外企业审计力度,认真查找问题,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管理水平。要积极探索境外企业审计的有效方法,认真研究境内外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及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差异,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八、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为客观评判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要认真做好各级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二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明确经营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做到审计不合格,不得兑现效益年薪。三要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做到财务审计、绩效评价和责任评估相结合,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九、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要求,根据企业内部分工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要认真组织或参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二要做好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评估,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审计质量。三要加强与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衔接和沟通,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督促企业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四要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要按照独立审计要求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十、积极探索内部审计的新领域和新方法

  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研究与创新,推进内部审计职能从单纯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审计方式从事后审计逐步向全过程审计转变,审计目标从查错纠弊逐步向内控评价和风险评估转变。一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在强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基建工程审计的同时,积极拓展审计领域,推动管理审计工作开展,积极开展采购审计、招标审计、改制审计、预算审计等工作。二要定位于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积极探索企业绩效审计、风险导向审计,提高审计业务增值能力。三要积极探索创新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探索运用先进的审计理念、方法和技术,推进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一、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结果的作用

  审计结果的落实程度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效果,各企业要发挥审计结果的效力,做到审必严,责必究,使审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一要及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二要完善审计整改落实制度,积极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子企业认真整改;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要研究建立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五要推进建立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任期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干部任免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十二、切实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责任

  为推进内部审计持续有效发展,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要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纪、违法事项不披露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对于审计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开展审计业务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二要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公正评价审计人员工作业绩,切实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十三、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各中央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一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二要建立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三是对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上的子企业或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当向国资委报告。四是审计部门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国资委备案。加强对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出资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逐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内部审计工作格局,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国资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改进和完善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和评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加强行政审判 促进依法治国
——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综述
本刊记者  高绍安

    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于1999年12月2日至4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行政审判庭庭长,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分管副院长,以及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和相关业务庭室的同志,共计60多人。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邀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部分行政审判干部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继续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7号文件的精神,总结经验,推进改革,加强领导,改善执法环境,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职能作用,把行政审判工作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12月2日上午举行开幕式,会议开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作了题为“坚持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把行政审判工作推向新世纪”的工作报告。下午,与会代表分组讨论罗副院长的工作报告。
  12月3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会见了与会代表,并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做了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参加会见并做了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到会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德华、刘家琛、李国光、姜兴长、沈德咏、曹建明等参加了会见。下午与会代表对罗干同志、肖扬同志的重要讲话进行了认真学习,一致反映深受鼓舞、深受教育。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还学习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听取了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长江必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所作的说明,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草拟的行政案件庭审程序规定、裁判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等提出了各自的修改建议。
  会议于12月4日下午圆满结束。在闭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做了会议总结,对与会代表学习座谈罗干同志、肖扬同志重要讲话的心得体会作了概括,对代表们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一些问题作了说明,并对如何传达贯彻本次会议精神作了部署。

  罗副院长的工作报告共分四个部分:
  (一)几年来行政审判工作回顾。罗副院长对十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作了全面的回顾:1990年至1999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26709件,共审结了一审行政案件498670件,结案率为94.7%。受案范围不断依法拓宽,案件类型达到五十余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执法行为。从案件处理的情况看,基本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原告胜诉率约占结案数的40%。此外,各级法院还受理了一大批非诉行政案件,仅1998年就受理297898件。并概括了行政审判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了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增进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行政诉讼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培养造就了一支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的行政法官队伍;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公民的法治意识。罗副院长总结了行政审判工作中探索、积累的实践经验:一是不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保证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二是贯彻和坚持行政诉讼法的宗旨,严肃执法,切实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三是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锐意改革,是行政审判要工作的基本要求。四是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审判能力,是搞好行政审判的必备条件。五是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充分肯定行政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罗副院长也指出了当前行政审判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一些地方的行政审判工作还没有得到法院领导应有的重视;二是行政审判队伍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行政审判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某些地方表现得比较突出;四是行政审判的执法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罗副院长分析指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外部环境的影响固然存在,但关键是法院内部的问题。有些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没有摆正行政审判工作的位置,没有真正认清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树立法院权威的重要意义,未能处理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系,未能处理好依法办案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二)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首先,要充分认识审判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意义。其次,要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对监督、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第三,要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对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作用。第四,要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第五,要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对于树立和维护国家法治形象的重要意义。
  (三)大力推进改革,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第一,要大力推进改革,完善行政审判方式:一要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作必要的调整;二是改革庭审程序;三要完善证据规则;四要改革行政审判组织和体制,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作用。五要进一步改革裁判文书。六要建立行政审判庭与立案机构的沟通协调制度。第二,要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即将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要做好行政诉讼与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衔接工作。第四,要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第五,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办好非诉行政案件。
  (四)从法院自身做起,从领导做起,坚持不懈地改善执法环境。罗副院长指出,改善行政审判的执法环境,首先应从改善内部环境做起,以良好的内部执法环境去促进外部环境的改善。各级法院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支持和监督行政审判人员依法办案;要认真抓好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要积极争取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要坚持平等原则,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要积极争取新闻舆论的支持。

  12月3日上午,罗干同志接见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代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罗干同志充分肯定了行政审判十年来所取得的成绩。他强调,行政审判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罗干同志说,依法治国是党中央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实现依法行政。他指出,实现依法行政,除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以外,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处理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工作审理了许多治安管理、土地确权、房屋拆迁、农民负担等行政案件,纠正了不少违法的行政行为,化解了不少“官”民矛盾,使大量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实践证明,行政诉讼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罗干同志指出,必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他说,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行政审判权,是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履行行政审判职责的重要保障。行政诉讼在我国还是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对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得不够及时有力,有的甚至对人民法院受理或审理行政案件进行非法干预。二是有些法院领导和行政审判人员对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畏难情绪;有的不注重工作方法和社会效果;有的搞“官官相护”、违法裁决。三是个别行政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抵触情绪,不应诉、不答辩、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的对原告施加压力;有的对法院行政审判人员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所有这些违反行政诉讼法、妨碍行政诉讼秩序的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罗干同志提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人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都应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
  罗干同志强调,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行政审判队伍。他说,行政审判工作最直接的任务就是要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都十分过硬的行政审判队伍。最后,罗干同志表示,尽管目前行政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脚踏实地,开拓进取,就一定能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1999年12月3日上午,肖扬院长出席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肖扬院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行政审判十年来取得的成绩,总结了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改善执法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肖扬院长指出,行政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手段,在今天更显示出它的特殊重要性。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已经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行政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
  宪法把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赋予人民法院,这表明了人民的信任,也是人民法院的光荣。肖扬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的领导务必要从讲政治、讲法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特殊重要性,认真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公正司法。
  肖扬院长指出,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并以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考虑,而不能本末倒置。应该充分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宗旨,从维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行政诉讼,为当事人诉讼提供方便条件。对违背上述行政宗旨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肖扬院长指出,维护公民权利,从根本上说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目前,影响稳定的因素中相当一部分是与政府行为有关的,如果不正确处理好这些人民内部矛盾,不依法维护公民的权利,不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依法行政,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必须疏通行政诉讼渠道。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更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妥善解决。
  肖扬院长在讲到行政审判工作的难度时指出,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在行政诉讼中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人民法院能否顶住干预,也是反映人民法院是否真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一个标志。人民法院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顶住压力,不能拿审判权作交易。对于一些不正当的干预,我们要切实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要充分依靠党的领导,依靠人大的监督,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
  肖扬院长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平等,允许特权,一部分人可以逍遥法外,法治也将荡然无存。其他案件如此,行政诉讼案件更是如此。肖扬院长要求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应当切实加以纠正。
  肖扬院长强调,行政审判工作是维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的正义事业,人民法院应当理直气壮地工作。同时,又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办案艺术,讲究工作方法,采取灵活措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行政审判的历史较短,工作上缺乏现成的经验。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审判的任务会不断增加,领域会不断扩大,问题也会不断出现。肖扬院长要求各级法院要及早动手,加强研究,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肖扬院长指出,加强行政审判理论研究是为了增强自身的内功,为做好工作打下基础;加强行政审判宣传则是为了给行政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对于“民告官”,人们仍有许多顾虑,行政机关对于作被告仍有许多抵触,一些地方出现了行政案件下降的趋势。所以搞好行政审判的宣传仍然面临着繁重的任务。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学习讨论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并于4日下午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江必新就“若干规定”有关问题所作的说明。
  江必新说,“若干规定”是对90年最高法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修订,是96年就开始着手修订的,历时三年。修改了十多次,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了10次,这是最高法院讨论司法解释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现已经最高法院审委会原则通过,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分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其它八个部分,共计九十八条。在修订“贯彻意见”过程中主要贯彻以下指导思想:
  (一)加大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恢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所以说是恢复而不是扩大,是因为“贯彻意见”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的指导思想是从限制受案范围来加以规定的,随着行政审判经验的丰富,条件的不断成熟,环境的不断改善,这次受案范围在“贯彻意见”基础上扩大了很多。具体表现为:对行政行为重新作了解释(即只要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而且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做出的,并且对行政管理相对的人权益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都叫行政行为);权益的保护范围作了扩大;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四种行为作出了界定。2?解除了对原告资格的不当限制。3?放宽了起诉期限。4?对防止行政机关规避行政诉讼作了一些规定。5?对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作出了解释。6?关于复议前置问题作出了解释。7?对诉权保障问题作出更严格的要求,即在原告起诉后七日内必须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严禁既不受理,也不下裁定的现象出现。8?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起诉。
  (二)确保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合法有效地行使审判权:1?适当地降低了被告的级别;2?对级别管辖作了适当的调整,加大了中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强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职权;3?合理配置行政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为各种裁判提供了可供援引的法律依据和根据;5?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
  (三)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具体表现为:1?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权的保全措施;2?在起诉期间和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对非诉执行案件放宽了审查条件;4?付予复议权利人申请执行权;5?扩大了申请执行的范围;6?放宽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
  (四)保证行政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表现为:1?增加了确认判决方式和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方式。2?完善了现有的裁判方式。如限制加重对原告的处罚。3?增加了一并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4?改变了二审当事人称谓。5?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上,规定可以使用低层次的规范,但不得和高层次的规范相冲突。6?对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或同一理由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界定。7?对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作出重要变化。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正确合法,已满足了原告的诉讼情求,第三人不持异议,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8?规定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9?规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补充证据的可能性。

  在12月4日下午的闭幕式上,唐德华副院长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
  (一)会议的收获。唐副院长指出,本次会议使与会代表对行政审判工作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执法环境,对今后行政审判工作的目标、任务提高了认识。为进一步贯彻对诉权的保护、搞好行政审判工作开阔了思路。会议期间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所作的重要指示,在高度、深度和力度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肖扬同志从讲政治的高度指明“行政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些重要讲话精神鼓舞了大家的士气,增强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二)需要进一步强调的几个问题。1?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执法环境问题。唐副院长指出,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大环境是好的,也可以说是空前的,问题主要出在局部环局、内部环境上,今后要把行政审判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放在改善局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上,只要广大行政审判人员多做工作,多想办法,执法环境就一定会尽快得到改善。2?摆好维护行政机关权威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从本质上、长远上来看,维护和监督都是一种对行政机关的支持,不能任意割裂二者的关系,维护和监督是有原则的,要在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与行政机关处理好关系。3?关于抓好立案和办好非诉行政案件的关系。要加强与立案庭的沟通,协助立案庭做好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严禁在法定期限既不受理又不下裁定的情况的出现,要排除人为因素使收案率下降的趋势。要严格把握审查标准,办好非诉行政案件。4?关于确保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问题。要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建立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保障制度。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办案质量加强监督检查。要提高办案效率,解决超审期严重的状况。5?关于队伍的建设问题。在数量上要解决人员少,尤其是骨干力量严重缺乏的问题;在质量上要选配政治强、业务精和具有比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的同志充实行政审判队伍。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问题。唐副院长要求主管院长回去要向高院的一把手汇报,并请一把手把罗干、肖扬同志的讲话精神向所在地的党委、政法委汇报;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本次会议精神,要制定具体的贯彻方案,并向最高法院写出书面报告。
  
  这次大会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年来,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第三次会议,也是二十世纪最后一次行政审判大会。大会充分肯定了行政审判十年来取得的成绩,总结了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了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改善执法环境的措施。罗干、肖扬和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领导的接见和讲话,给与会代表增强了信心、鼓舞了干劲,罗副院长的报告、唐副院长的总结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具体措施,大会取得圆满的成功。面对现在行政审判工作良好的大环境和政法委、最高法院领导的重托,与会代表感到心里热乎乎的,肩上的担子沉甸甸的,大家纷纷表示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要提高认识、抓住机遇、知难而进、善于工作,把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崭新的姿态和优异的成绩迎接二十一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