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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11:22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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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
国发[1981]112号

1981-07-13国务院

  据财政部报告,今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下达后,许多地方来电来函询问: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按上述通知适当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是否可以免征农业税,要求国务院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保持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与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在农业税负担政策上的平衡,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各地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后,对这部分土地原来负担的农业税应继续征收,不要减免。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目前,农业税的实际税负是比较轻的,社员多分自留地、饲料地后增加了家庭收入,继续向国家缴纳一点农业税是应当的。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征收工作,努力完成国家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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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粮食储备费用及轮换差价补贴暂行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3]5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粮食储备费用及轮换差价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粮食储备费用及轮换差价补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粮食储备费用及轮换差价补贴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粮食储备任务,结合我市粮食储备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规范粮食储备费用支出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下达我市粮食储备任务(贸易粮,下同)为10万吨,其中市级3万吨,镇区7万吨(各镇区粮食储备任务详见附件)。
  第三条 粮食储备工作人员核定:
  (一)根据粮食储备管理工作每人负责保管粮食储备不少于500吨(含管理人员)要求,全市粮食储备任务10万吨,应配备管理及工作人员200人,包括从各粮管所事业编制96人中调整50人作为粮食储备工作人员使用。
  (二)根据没有实行集中储备、集中管理的实际情况,每一个粮食储备单位可聘用3名以下保安人员。
  (三)储备粮装卸以及保管期间的转仓、叠堆工作,可按需要聘用临时工人。
  第四条 粮食储备费用标准核定:
  (一)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费用,每年按市财政安排事业单位类别平均标准核定。2003年按市财政安排事业单位三个类别的平均数为计算标准,每人每年费用66200元(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社保经费),全市管理人员150人(不含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粮管所事业编制96人中调整为管理工作人员的50人),1年共需费用9,930,000元(66200元×150人=9,930,000元)。
  (二)聘用保安人员费用,2003年按我市事业单位聘用临工费用标准核定,即每人每年20000元。全市34个储备单位,按每个储备单位聘用3人计算,1年共2,040,000元(20000元×34储备单位×3人=2,040,000元)。
  (三)储备粮装卸以及保管期间的转仓、叠堆工作聘用的临时工人费用,由粮食储备专项业务费列支。
  (四)专项业务经费 (每吨储备粮1年费用224.8元)
  1、粮食储备贷款利息:按现行贸易粮(大米)与储备原粮(稻谷)1:1.47的折率,1吨贸易粮折1.47吨储备稻谷价(下同)1853元,银行月利率4.425‰,每吨贸易粮储备折稻谷1年利息98.4元,按实际支付利息拨款(1853元×银行月利率4.425‰×12月=98.4元)。
  2、周转搬运费:为了保障储备粮在保管期间的储备粮质量,储备粮每年转仓一次(含出入仓装卸、叠堆),1吨贸易粮搬运费40元,折1.47吨稻谷58.8元(40元×1.47 折率=58.8元)。
  3、储备粮损耗费:储备粮保管期间的正常损耗为3‰,每吨为5.6元(1853元×3‰=5.6元)。
  4、财产保险费:为了使储备粮在保管期间遇上突发性灾害时减少损失,购买储备粮保险,每吨储备粮1年费用4.6元(1853元×2.5‰=4.6元)。
  5、粮食储备专用坭龙薄膜购置费用:按平均每吨粮食储备耗用4公斤坭龙薄膜、每公斤8.5元计算,每吨储备粮1年费用34元(4×8.5=34元)。
  6、储备粮专用药物购置费用:按平均每吨储备粮需药物0.04公斤、每公斤50元计算,每吨储备粮1年费用2元(0.04×50=2元)。
  7、保管器材购置和消耗费用:电子测温设备、手动探温设备、扦样设备、薰蒸防毒设备、沥青纸、清扫工具等器材购置和消耗费用,每吨储备粮1年10元。
  8、地磅、衡器购置和检测维修费:每吨储备粮1年费用2.7元。
  9、机械通风设备、吸尘设备、气调设备购置和维修费:每吨储备粮1年费用5元。
  10、水电费:全市现有粮食储备单位34个,平均每个储备单位每天耗用水电30(吨)度,每(吨)度水电费均价按1元计,1年开支水电费372.000元,每吨储备粮1年费用为3.7元(34×30×365×1÷100000=3.7元)。
以上(一)至(四)项为粮食储备费用标准核定的主要依据。按上述标准计算,2003年每吨贸易粮储备费用为344.5元〔(993万元+204万元)÷10万吨+224.8元〕。
  第五条 粮食储备费用的管理:市级负责3万吨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备费用,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各镇区负责7万吨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备费用,由市财政从各镇区当年预算分成中划扣,进入市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由市财政统一划拨。
  (一)市级粮食储备费用每月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实际储备量,按每吨费用标准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划拨给粮食储备单位。
  (二)各镇区粮食储备费用由镇区粮食管理所每月根据实际储备量,按每吨费用标准送当地财政分局核实后,报市发展计划局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划拨。
  (三)为了减少粮食储备利息的周转环节,市、镇粮食储备贷款利息每月由市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账户直接划入市农业发展银行。
  (四)粮食储备轮换差价补贴标准的核定: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采用竞价投标方式进行的,按购入与销售竞价投标的实际差价补贴;采用其他购入和销售方式的,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当时粮食市场价格确定补贴差价标准。
  第六条 粮食储备单位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粮仓每年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各储备单位的实际需要,于年初提出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实,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粮食储备费用以及粮食储备轮换差价补贴资金,按本暂行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二条中“吊销营业执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九)项行为或者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搭售商品的”。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三、删去三十五条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行为或者不标明价格而高价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欺诈行为或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为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行为得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四)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
(五)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经营者出租柜台或销售场地不标明位置和范围的。
第三十三条 从事汽车旅客运输的经营者故意拖延发车,故意绕行兜圈的,由客运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故意中途停运或转运乘客的,处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在一年内中途停运两次、转运乘客三次以上的,由
客运管理部门吊销营运证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第一段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19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