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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9:07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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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法[2004]394号

2004年04月20日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必将对政府的管理观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工作健康、有序、扎实开展,现就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及其确立的重要制度,切实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树立服务行政、法制行政、效率行政和责任行政的理念。同时,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对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的工作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国防科工委自2001年以来,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这一总体目标的要求,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制定并颁布了《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各项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对行政审批设定和取消的依据、程序,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审查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审批过程中的回避、公示、专家会审、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在履行法规规章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并按下列原则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一是公开审批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应当逐项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以及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防止“暗箱操作”。二是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三是规定审批时限。对每一项审批事项,都要本着高效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审批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期办结,确实不能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四是加强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五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对违法审批、审批严重失误等情况,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完善审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和监督制约措施。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把国家公务员对人民群众负责、受人民群众制约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建立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对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每一环节的责任人及具体责任都要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减少行政审批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对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建立竞争上岗、定期轮岗、审批回避、审监分离、绩效考评和奖惩等管理制度,真正把审批责任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到实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的领导班子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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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厕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厕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公厕免费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公厕免费开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免费开放公厕的管理,方便市民如厕,维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兰州市近郊四区环卫直管公厕免费开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免费公厕(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近郊四区范围内由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市容环卫部门或房产、园林等部门管理,供城市居民、游人和流动人员使用的各类厕所。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厕的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对外免费开放,最大限度地解决市民如厕问题。
第四条 免费开放的原则
(一)创新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水平。立足“以人为本”,从改革公厕管理方式入手,以改善城市形象为出发点,引导市民提高文明意识,提升公厕管理理念和服务水平。
(二)市场化运作,物业化管理。公厕免费开放是环卫体制改革的系统环节,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择优进行物业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化运作的监管,区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落实。
(三)严格管理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职责,依据事权制定统一的规范标准。各区要分层分段落实管理责任,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对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五条 免费开放公厕的维修费、人工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由各区财政承担。市政府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每年给予每座公厕1万元的补贴,补贴经费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评结果予以拨付。
第六条 今后每年新建改建的公厕,待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实行免费开放,经费渠道不变。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免费公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开放,开放时间夏季6:00—23:00;冬季6:30一22:30。车站、农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开放时间或实行24小时开放,公厕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摆放或张贴停用标识,告知市民。
第八条 公厕卫生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公厕保洁要达到“五净、六无、两好”标准;
五净:地面净、蹲台净、门窗净、小便池净、周围环境净;
六无:蹲坑便槽无杂物,厕内外无乱写、乱画、乱堆乱放,定期消毒无蝇蛆,厕内无明显臭味,上水通畅、下水无堵塞,厕内无灰网;
两好:服务态度好,设施管理好。
第九条 公厕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五净、六无、二好”质量标准做好公厕管理工作;
(二)公厕内采光、通风、照明良好,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内外墙、天花板、门窗应整洁、无剥落;
(三)公厕每天全面冲洗一次,并随时保洁;
(四)严格执行公厕开放时间,严禁推迟开放或提前关闭;
(五)严禁在开放时间内将水关小或关闭阀门;
(六)化粪池或粪槽的粪便应定期收运,做到粪水不满溢。便槽(斗)内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七)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不得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按照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T13一1999设置公厕导向标志牌,公厕管理规定、其他标志和投诉电话悬挂于墙上醒目位置,便于市民监督。
第十条 公厕消杀制度
(一)每年4—10月为蚊、蝇、蛆消杀期。消杀期内,每日定时对公厕内、外进行药物消杀,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消杀;
(二)公厕消杀采用药物消杀和生物消杀相结合,由管理单位统一购买、发放、喷洒消杀药物,保证安全使用,每厕悬挂灭蝇灯具;
(三)各公厕管理员必须如实在《公厕日志》中记录消杀工作内容,包括消杀时间、用药计量等,以备检查;
(四)必须达到有效的消杀效果,以公厕内蚊、蝇、蛆的实际数量为衡量标准,一般达到少蝇无蛆;
(五)由管理单位统一购买灭鼠药,在男、女厕内各放一个鼠饵盒,每半个月换鼠药一次,切实做好灭鼠工作。
第十一条 公厕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标准
(一)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坚守岗位,确保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
(二)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衣着整洁,树立良好形象;
(三)每日提前10分钟交接班,检查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完好;
(四)每班对设施、设备全面清洁一次以上,做到不间断保洁;
(五)每日两次以上对公厕进行消毒除臭处理;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电以及人身意外等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
(七)不得从事与公厕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
(八)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九)认真填写《公厕日志》。主要内容为:开放、关闭时间、清理打扫、消杀工作、上班检查、群众投诉、设施维护等状况。
第十二条 公厕日常维修标准
(一)公厕内部及附属设施损坏,包括:公厕房屋墙壁内外损坏与粉刷,地面、门窗损坏,蹲位隔板、便器、水箱、水龙头、灯具、洗手台损坏等及上下水管道堵塞,由管理单位自行修缮维护,做到随坏随修,随破随换,保证公厕正常开放。
(二)公厕房屋出现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包括:屋顶漏水,地基下沉或者公厕一次性损坏严重的,由管理单位及时上报各区政府,经各区政府审批后,按标准进行修缮维护。
第四章 检查考评
第十三条 对公厕管理与服务质量实行考核评比制度,根据考核评比结果对公厕管理人员进行奖惩。检查考评采取市、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公厕每月检查两次,各区管理单位采取每日巡查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检查内容包括: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卫生质量和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并按照标准实施计分,为奖惩提供依据。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拿出50万元,各区政府每年拿出10万元,用于奖励公厕管理先进单位。
(一)对每月检查考评达标率达到90%以上的管理单位,予以奖励;
(二)对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好评的管理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公厕管理不到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一)对连续三次检查,未达标率超过10%的管理单位,予以处罚;
(二)对群众投诉、媒体暴光每季度超过三次的管理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具体的奖惩办法由市、区两级环卫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积极推进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鞭策作用,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更有效地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成立由主管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由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超额完成任务以及受到上级机关表彰给予奖励分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指标评分表。
第六条 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分为相对数指标和绝对数指标,相对数指标单位为百分数,绝对数指标单位为实际完成目标数值。除特别要求的指标,未完成目标不得分的规定外,一般性指标考核评分采取如下方法:
相1对数指标的考核,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计算方法为:超过(或未达到)签订指标值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绝对数指标为增加性指标时,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超额完成目标奖励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指标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全年目标×0.4+指标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各县区超额总计×0.6
其中,指标分值乘以超额完成部分与全年目标比值的得分最多不超过该分值。
绝对数指标为减少性指标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计算方法为:超出控制计划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率未达到100%,该项指标不得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有组织劳务输出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数以及劳动保障专题会议、劳动保障基础建设实事、开发公益性岗位等8项指标超额完成目标不加分。
第七条 本年度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有关工作获得劳动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考核分之外,给予奖励3分;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获得劳动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考核分之外,给予奖励2分;劳动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省劳动保障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在县区召开劳动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1分;县区劳动保障单项工作获得市劳动保障局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1分。以上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集中考核与平时抽查、县区自评与考核小组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小组办公室在当年7月、次年1月对各县区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应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第九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情况,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和重点检查。在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评分标准评出考核分值和等次。本年度社会保障基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区,不参加排名。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奖励面为40%,其中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两名,奖励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年末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