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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36:24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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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水明发(2007)24 号


  部直属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市)、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乌鲁木齐):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确保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现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在临近年底各项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抓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组织领导、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促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二、各单位要在节前,以水利施工、病险水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供水、电力生产、车船交通、防火防爆和水库旅游等为重点,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认真检查各项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整改,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

  三、冬季多风干燥,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发生火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防火防爆工作,重点抓好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职工医院、集体宿舍、仓库以及炸药库、油库、液化气站、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安全通道畅通。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和组织职工文体活动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控,确保安全。

  四、各单位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场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冬季防寒、防冻、防火和防煤气中毒工作。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出现年底为抢工期、赶进度,忽视安全,违章作业。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五、根据节日和冬季道路特点,进一步加强车辆、船舶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和事故防范措施。要重点抓好雪天、雾天行车安全,加强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防止带“病”运行。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速超载和疲劳、酒后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六、各单位要做好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和值班巡查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值(带)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和出现紧急情况要妥善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要安排好节日期间职工生活,开展送温暖活动,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安全稳定,努力让职工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节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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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令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代市政府征收政府性资金的单位及上属驻潍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设立相应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具体管理措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
(四)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物价、银行、计划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和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归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局实行第二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支配。
第六条 第二预算管理是指将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纳入地方财政收支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方式,与预算内资金相结合,统一编制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形式。
第七条 下列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纳入第二预算管理: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二)各种基金及附加;
(三)按规定提取、集中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资金;
(四)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上缴返还、留用的资金;
(五)经批准收取的集资、募捐的资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预算外资金。
第八条 第二预算的支出分为下列各项: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预算内拨款以外的人员经费、职工福利、业务费、公务费、单位为收取预算外资金发生的业务性支出及专项经费等;
(二)建设性支出。是指单位纳入计划发展专项事业的支出、政府确定的专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调出资金。是指弥补财政预算内资金不足的平稳性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章 预决算的编制
第九条 编制第二预算,应坚持“核定收支、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除保证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部分建设性支出外,其余资金全部由政府统筹用于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十条 第二预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二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编制第二预算,采取参照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逐项核定的方法,实行一年一定。
第二预算收入的核定:
(一)收费、基金及附加等按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核定;
(二)上级返还、单位留用的收费收入按计划收取数和规定比例核定;
(三)集中、提取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资金,按上年度集中、提取数或规定比例核定。
第二预算支出的核定:
(一)经常性支出预算,经常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按略高于预算内经费标准核定,专项经费按项目核定;
(二)建设性支出预算,单位年初提出基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按项目核定。政府确定的专项事业发展支出,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第二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各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编报下一年度第二预算资金(月分)收支预算,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同时编制地方专项基金等政府可集中安排资金的收支预算;
(二)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组织对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进行初审,并结合政府可集中安排资金的收支预算,编制财政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草案;
(三)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草案;
(四)政府批准的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向各单位分别下达。第二预算业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报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核批。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直及全市年度预年外资金收支决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设立,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收费项目变更或销时,有关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到财政、物价部门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第二预算收入采取财政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形式。委托代收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月及时上交市财政第二预算专户。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凭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到市财政局办理领购手续。对未能及时交存资金的,停发其收费票据,直至全额上交所收资金为止。票据用完后按规定到财政部门统一核销。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或批准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减免。确需减免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拨付第二预算资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常性支出根据第二预算按月拨付。建设性支出根据市政府批复和核定的支出预算,按工程进度予以拨付,年终清算;对特殊行业发放津贴、补贴、资金或其他福利的,要提供有关文件,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向单位拨付资金时,应审查单位当月的第二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完不成收入上交任务的,缓拨第二预算支出资金;有预算内拨款的,缓拨部分预算内经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拨付的第二预算资金,应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不得铺张浪费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十条 需要上解或下拨的预算外资金,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比例从财政第二预算专户中划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稽查制度,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解交使用和收费票据的使用、保管、销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银行开设一个支出帐户和一个收入过渡帐户。支出帐户办理日常转帐支付结算和现金支取业务。收入过渡户除按规定及时解缴财政第二预算专户外,只能存入,不能支出。帐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禁设立帐外帐。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收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其他内设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行使独立财务管理权,也不得在银行设立帐户。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应设置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设立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建立有关台帐。
第二十五条 第二预算各种报表格式由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第二预算外会计报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按照“超收奖励、短收处罚、节支留用、超支不补”原则,年终实际收入超出收入计划的,超收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单位的事业发展、集体福利等,具体分配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未完成收入计划的,差额部门扣减单位当年或下年度支出指标。
第二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和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罚。
(一)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三)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以及滥发资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处分。对其他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社会保障基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押金和保证金等未纳入第二预算管理的资金,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200人组成,其中:
工商、金融界 6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5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50人
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
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40人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通过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有议员缺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