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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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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总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执法局管辖。
市执法局负责查处跨区或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执法专项活动。
第六条 市、区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两个以上的区执法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局管辖。区执法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执法局指定管辖。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八条 市、区执法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检查时,工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
第十条 检查必须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视情况制作询问(调查)或勘验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四)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市(区)执法局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2日内报所在局备案。

第四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除第三章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一般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组织听证;
(四)行政处理决定;
(五)送达;
(六)执行。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行政机关移交处理,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审查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所反映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 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立案。
对报批立案的案件,有关机构和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 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立案后,案件需作进一步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文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当事人收执。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需要扣押、查封的,由主管领导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不应予以扣押、查封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应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般应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单位主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调查或听证程序终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撤案;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领导批准,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该案件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送达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节 送达

第三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条 受送达人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递送达。邮递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节 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五条 除应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 除依法应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暂扣物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 实施锁定、拖曳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违反规定乱停放的车辆,车主不在现场或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填写锁定、拖曳车辆通知书,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明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对锁定车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
第五十二条 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广告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二)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三)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末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实施扣押、查封财物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无照商贩或擅自占道经营的,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扣押、查封财物通知书;
(二)通知书应告知当事人处理的地点、时限;
(三)扣押、查封财物通知书应交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签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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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

1993年5月10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请示》(甘工商法函字〔1993〕008号文)收悉。经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答复如下:
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的《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现在继续适用。该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司200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司200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2]0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首规委办、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副省级城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学技术司200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今年工作时参考。

  附件:建设部科学技术司2002年工作要点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2002年工作要点

  2002年科技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围绕2002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多方协作、务求实效”的原则,以“三节两化一治”(即节能、节水、节地、信息化、污水资源化、治理污染)为重点,制定政策法规,强化推广转化和形成技术创新体系,协调整合官、产、学、研、金各方面的资源,注重能力建设,加大国际合作力度,争取利用更多的国际资源。力争在小城镇建设、建设领域信息化、建筑节能、污水资源化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建设领域整体技术创新工作,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年,我司工作要点为六个方面: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组织“小城镇建设促进工程科技专项”研究

  1、研究提出小城镇建设发展整体和区域战略与发展模式、小城镇建设发展机制与相关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的规律与趋势、小城镇建设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小城镇建设发展中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经济政策,指导小城镇建设和今后我国小城镇的发展。

  2、提出我国小城镇规划技术指标、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导则、小城镇建设用地标准、小城镇公共设施规划标准、小城镇道路交通规划标准、小城镇综合管网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导则、小城镇防灾减灾规划标准、小城镇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小城镇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保护规划、小城镇景观特色规划设计,规范我国小城镇建设行为和发展方式。

  3、提出适合我国小城镇的信息化发展战略、信息化总体技术方案。开展我国小城镇道路交通建设专项技术政策和规划标准研究,使小城镇道路交通建设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及超前性。

  4、研制具有一定共性和适应不同区域的小城镇水资源合理利用、高效低耗给水处理及节水技术,开发具有地域性的新型建筑材料、城镇建筑体系、城镇工程质量保障和城镇工程防灾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生活垃圾处理、太阳能建筑、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

  5、实施示范工程。选择20-30个不同地区的小城镇进行示范建设。依据小城镇的特点和特色提出小城镇建设的选址原则和标准、技术导则和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

  二、信息化工作

  加强建设行业信息化政策和标准制定工作,创建信息化工作的良好环境。以建设“两网一化”即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及办公自动化和组织实施国家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为突破口,逐步开展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化,实现管理与服务的公开、公正、公平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并方便社会与群众监督的目标,解决暗箱操作、难以监管的问题。以推动企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和政府办公自动化为中心任务,全面推进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

  1、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规范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有序发展。对《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建设系统企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建设行业政府网上办公系统建设的若干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并以部文印发。

  2、按照“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各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增加透明度,为依法行政、依法为群众服务创造有利条件”的要求,针对工程质量监管、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等问题,研究公开、透明、高效的技术解决方案及实施途径。开展市政公用行业信息化技术研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建成并开通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研究开发城市规划信息监管系统,整合网站资源,充实完善中国建设信息网。

  3、强化信息化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开展3S(GIS、GPS、RS)技术研究,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组织开展信息技术软硬件测评工作,建立相关评审办法、标准及管理办法。修改并完善《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测评管理办法》,拟定《建设系统应用软件评测标准》和《建设行业软硬件评测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信息化示范基地的规范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建设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健全信息化工作制度。

  4、开展研究开发及技术交流研讨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组织评审《建设部2002年信息化科技项目》以及第二批信息化示范项目;组织第二届“中国国际数字城市建设技术研讨会”、“中国国际数字城市建设技术与设备博览会”;组织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地产、建筑业、数字化社区等方面的信息化技术应用座谈会、研讨会。

  5、积极开展与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的技术与经济合作。

  三、建筑节能工作

  通过主动协调,使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节能在国家资源和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的认识进一步强化,从而研究和出台相关政策,整合各方面资源,使建筑节能实现突破性进展。

  1、强化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联合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墙改和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争取以国办的名义转发;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76号部令),以适应过渡地区标准的颁布执行;启动前期工作,为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做好准备。

  2、配合做好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出台《城市供热热计量技术指南》,指导“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出台《城市供热技术政策》,在重点发展集中供热的同时,鼓励不同供热方式的有效竞争。

  3、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继续做好国家计委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展项目“集中供热计费改革相关的政策与技术研究”、“与城市能源结构调整相适应的采暖方式综合比较”的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做好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申请立项和已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程工作。

  4、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国际科技合作。重点作好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终端用能行业节能项目规划,为利用GEF基金全面实施(包括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体系研究、信息传播、技术推广及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做好前期准备;继续作好世界银行城市供热收费与建筑能效示范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加拿大联邦开发署、法国建筑节能联合体、美国能源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与荷兰、瑞典、芬兰、英国等欧洲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发展利用海水、湖水、河水及地下能源贮存制冷技术。

  四、污水资源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污水排放与处理的发展目标,为实施以节水、治污、污水回用为核心的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打好技术基础。在相应的行政法规、技术法规的引导下,通过先进适用、经济可靠的技术,把处理后达到标准的污水作为替代水源,增加城市水的有效供给。开展技术标准、政策等基础性研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尤其在东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积极推进污水资源化进程。

  1、制定污水资源化技术指南。使推进污水资源化的先行省市有相应的技术指南作指导,力争使该项工作列入世行资助的项目计划,以争取国外资金的支持,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2、争取“863”污水资源化国家项目并组织实施。该项工作目前已进入论证阶段,力争列入“863”计划,并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3、研究制定污水资源化的相关标准、规范。配合部标准定额司,就标准编制中面临的问题组织科研课题,为标准的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开展膜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一方面抓好膜技术工业化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并积极推广应用;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膜生产工艺和技术。

  五、国际科技合作

  1、继续组织实施与加拿大海外开发署合作的《中国-加拿大建筑节能合作项目》。

  2、开展世界银行《中国建筑节能与城市供热改革项目》的调研与准备工作,初步选定天津、唐山、沈阳、长春等城市为项目试点候选城市,启动并实施配套的项目。

  3、积极组织、协调做好荷兰政府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治理经济适用技术示范和中国建筑节能项目的申请,及其之后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

  4、积极与全球环境基金合作。全球环境基金已将中国建筑节能列入与其合作的三大领域之一,我司将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的统一要求,作好项目前期工作。

  5、积极开辟渠道,开展多边与双边的政府与民间的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做好加入WTO的适应性工作,同时推动国内先进技术进入国际市场。

  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按照全国建设技术创新大会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按照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技术为支撑、政策法规为保障的指导原则,促进行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以深化行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应用研究系统、技术开发应用系统、科技中介服务系统、政府引导调控系统的构建为目标,做好有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动建设科技进步。

  1、制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组织编制和发布《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

  2、开展软科学研究。启动重点领域的软科学研究,明确重点领域技术发展方向,为部党组决策服务。组织开展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宅建设问题研究,以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先进适用技术集成、住宅部品产业化、试点示范工程为重点,研究探索中低收入居民住宅建设新途径。开展我国城市土地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研究,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模式,明确其政策导向和技术发展方向。

  3、进一步加强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培养骨干科研、开发队伍,推动建立部级行业工程技术中心,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织国家级攻关项目、“863”计划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的申报与组织实施。继续组织发布与实施部级科技项目计划,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强化其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官产学研金”相结合的技术开发机制的形成。

  4、加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提高行业技术水平。按照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组织评审发布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促进在全国建设领域中推广应用。继续组织实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为新技术的应用创造条件。

  5、加强对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为指导,加强与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和部内有关司局的协调与配合,创造有利于行业技术创新的环境条件,全面推动全国建设领域技术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