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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7:30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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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5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政府的责任
第三章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责任
第四章 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第六章 家庭及公民的责任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章 社会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暂行条例。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
(一)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
(二)加强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及时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广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
(四)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堵塞犯罪空隙,减少治安问题。抓好各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集贸市场、要害部位、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整顿建设好城乡基层组织,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六)加强劳改劳教工作,严格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搞好两劳释解人员的接续帮教和安置工作,防止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组织的作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监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人民政府的责任
第八条 负责领导、组织、检查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抓好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治保会、调解委员会、民兵组织、联防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治安事件,要组织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制定普法规划,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 市长、县(市)长、区长、乡(镇)长以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对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第三章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公安局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七条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和取缔“六害”。
第十八条 大力做好治安防范工作,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九条 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负责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要害部位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发现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劳改、劳教方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劳改、劳教释解人员安置和接续帮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发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法律服务所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及时向领导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治安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第四章 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治保组织和治安责任制,加强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本单位职工学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二十七条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管制、缓刑、监(院)外执行、假释等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教育。
第二十八条 协助劳改、劳教单位对原是本单位职工的劳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工作,对其释解后的工作和生活应给予适当安置,并组织力量搞好接续帮教。
各有关单位在安排就业、招工、审批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时,对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不得歧视。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单位职工住宅区的治安联防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各单位应本着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提供相应的人力和资金参加群防群治工作。
加强城镇居民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集贸市场治安管理所需费用可从市场收费中提取一定资金予以补贴。
第三十一条 文化、公安、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严禁出版、制作、复制、出售、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书报、杂志和音像制品。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认真上好法制课,特别是做好双差生、工读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做好常旷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学生辍学,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三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抓好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犯罪和治安问题。
各企事业单位均应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服从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开展“五好家庭”活动。
第三十六条 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
第三十七条 对城乡居民经常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德教育;进行防盗、防火教育,指导、督促居民户安装防盗设施,排除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第三十八条 要抓好禁赌、“扫黄”工作;制止封建迷信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配合单位、学校、家庭对失足青少年搞好帮教。
第四十条 认真、及时调解各种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十一条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管制、缓刑、监(院)外执行、假释等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教育。
配合有关单位对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做好接续帮教工作。

第六章 家庭及公民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家庭应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教育好子女,搞好邻里团结,树立文明家风。
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
第四十三条 预防盗窃、火灾、投毒等事件发生,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服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家庭安全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公民应学习国家法律,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公民应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七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居民(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组织或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十八条 公民应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局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选派有经验的公安、司法干部,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任副职,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组织,确定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实行。
(四)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向领导提出工作建议,总结、交流和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第八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
职工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伤亡的应比照“工伤”、“工亡”待遇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而光荣牺牲的,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
第五十五条 本市任何医疗单位对因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均应优先抢救治疗。
第五十六条 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对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要求,按规定应予奖励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公民。
(四)公民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贡献的。
第五十九条 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有失职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对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又不按主管机关要求限期整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防性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屡次发生的,隐匿案件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治安工作达不到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的单位,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企业不能晋级。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暂行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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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张 军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法政系,广东 佛山 528225)

摘 要:本文通过实证分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职权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论证了以党委名义作出的决定与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等同性,前者不属行政诉讼的范围。当政府和党委联合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党委也不会因与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转变为行政主体,仍是非行政主体。既不是行政主体,也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This Case is not in the Categ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suit

Zhang Jun
(Nanhai College ,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Foshan 528225, Guangdong )

Abstract: With case demonstration,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authority of our Organizational Law of Villager Committee and effectiv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and proves that the decision made in the name of party committee is different from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made in the name of staff of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Even if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is made by the government and party committee jointly, party committee still will not change its role and will not be the principal part of administration. The committee is not the principal part of administration, so it can not be the accus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sui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suit; accept the case; scope
一、案情简介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永隆镇卢相台村村民倪中清于1999年9月当选为该村村委员主任。在他任职一年多后,被永隆镇党委以党委文件形式做出的“免职”决定罢免,罢免理由是“工作不力”。倪中清不服,多次向镇党委、镇政府申诉,没有什么结果。倪又向京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民政局书面申诉,亦未得到什么答复。在此种情况下,倪中清以永隆镇政府为被告,以永隆镇政府行为“违法”为由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撤销原来的“免职”决定,恢复其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京山县法院受理了该案。后因永隆镇党委以“免职”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撤销先前作出的免职决定,同时亦决定恢复倪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在法院的劝说下,倪中清亦随之撤诉。(详情见《楚天都市报》2001年6月11日第11版)。

二、“免职”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案件并不是很复杂,民选村官被罢免,多方寻求“说法”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被恢复了村委会主任职务,这似乎是一个令人感到欣慰的喜剧。但笔者认为:以文件形式做出“免职”决定的是镇党委,倪中清诉的却是镇政府,这合适吗?这合法吗?倪中清的官司还未开始审理,问题便解决了,但引发的问题却依然还在,党委的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具有可诉性又怎么办?政府又依什么法律规定成为被告,难道党委做出决定,让政府出当被告,来顶缸,行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党委的“免职”决定违法。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该规定中的“一切组织”,毫无疑问应包括党的组织。故而依该法规定,永隆镇党委的“免职”决定是违法的,这一点无可置疑。
再者,党委的“免职”决定不属行政诉讼法的范围。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第11条又列举了若干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且补充规定了例外,即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党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又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经授权的社会团体,一般也不认为这种社会团体包括党的各级分支机构。事实上众多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著作中对党的组织鲜有论及,这亦是例证。故而党委做出的免职决定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实际上,党委与政府在人员上组成极有可能具有重合性,党组成员也是政府官员,这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很常见。在人员具有重合性的情况下,这些人员作出的具体决定是否成为行政诉讼范围则看其以什么名义作出,以党委名义作出的决定与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等同性,前者不属行政诉讼的范围。当政府和党委联合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党委也不会因与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转变为行政主体,仍是非行政主体。既不是行政主体,也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根据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领导地位以及党政分工原则,党组织不具体实施行政行为,也不应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由于长时期的党政不分带来的影响,其层的党组织仍直接作出具有行政性质的决定,本案中亦是如此。一般认为党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也不会因其实施了某种行政行为而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故而本案中倪中清针对党委的“免职”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能受理。本案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镇政府当被告不适法
在对该案进行剖析的过程中,有人认为,镇政府可以成为被告,但不是原告所提出的诉因,即原告的诉求有误。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知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倪中清可以永隆镇政府有保护本镇全体公民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职责为由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单纯从法条上分析,倪中清被撤销村主任,视为较特殊的身份权被侵犯,倪向镇政府申诉,镇政府未予以答复,即未履行法定职责,从表面上看镇政府似乎理应成为被告,这种看法似乎是可行的。但从可能发生的结果来看,则是不可行的。因为镇政府在本案中存在着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以镇政府为被告进行诉讼达不到目的。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定期限内履行。本案若进行下去最有可能的结果是法院判决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限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处于被领导地位的镇政府怎能撤销镇党委的决定?故以前述诉因起诉镇政府,会导致法院判决履行不能。况且,该条对行政机关未做任何限定,永隆镇政府、京山县政府,以及其他上级行政机关,直至国务院都因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都可以被列为被告。所以依该理由起诉行政机关,不但存在被告不确定的问题,且都存在行政机关不能撤销执政党的分支机构的具体决定问题。故而以《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五)款起诉镇政府也是不合适的。”
四、结语
依我国宪法及党的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永隆镇党委以文件形式决定免去倪中清村委会主任职委,不但是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的行为,也是违宪的行为,由于我国未确立违宪诉讼制度,目前也不允许公民依法控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即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未引进司法确认权,故而本案中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故而本案中适宜的处理方式是非诉讼处理方式,倪中清采取的是向镇党委申诉的方式。实际上改变党的分支机构的具体决定,只能是向该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提出,由党的组织机构自己改变错误决定,或上级党委撤销其错误决定。实际上本案中也是镇党委认识到自己的决定违法,自行撤销决定。问题是党的分支机构拒不撤销其错误决定时,被害者会救济无门。故只有确立违宪诉讼制度,这种情形才能得以改观。


参考书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方世荣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证明责任论》(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3、《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王名扬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4、《行政诉讼法学基本文献资料选编(教学参考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出版;
5、《行政违法论纲》,杨解君著,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6、《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叶必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7、《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析》,刘善春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张军(1969-),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法政系 讲师,法律硕士。
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南海软件科技园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法政系

邮政编码:528225

E-mail: whuzjun1969@163.com



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药品管理法》第92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
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对于2001年12月1日以后发布的违法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号,属于行政
处罚行为,在执行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遵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现将有关处罚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前,应当制作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及时告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撤销批准
文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
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见附件2)。当事人提出的事宜、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
采纳。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法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承办人应提出撤销药
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意见,填报《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见附件3),报部门负责人
审批。

四、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药品广告批
准文号决定书》(见附件4)。

以上程序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通知
规定,自行按本通知格式印制附件。


附件:1.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2.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3.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4.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 )药广撤先告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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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 ── ── ────────────────────

发布的 广告违反了
───────────────────────── ───────

────────────────────────────────────────

的规定。
────────────────────────────────────

依据
────────────────────────────────────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 广告文号予以撤销。
──────────────────

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 年 月 日之前到
─── ─ ─ ───────────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第一份交当事人,第二份留存卷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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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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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
──────────────────────────────────

陈述、申辩人: 、 、 电话:
───── ────── ────── ────────

承办机关 承办人:
────────────────────── ────────

陈述和申辩地点:
──────────────────────────────

陈述和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 ── ── ── ──

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阅后签名: 承办人签名:
──────── ───────
记录人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注:此表可加附页,每页终结均应有陈述、申辩人及承办人、记录人签名。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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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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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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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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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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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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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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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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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给予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承办人:
────────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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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 )药广撤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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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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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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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
────────────────────────────────────────

────────────────────────────────────────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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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现决定撤销 广告批准文号。
──────────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该批准文号的所有《药品广告审查表》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

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 ────────────────

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我局将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文书一式四份,第一份交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单位,第二份留存卷宗备
查,第三份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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