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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2:39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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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62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委托拍卖、变卖的具体执行措施,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二、各局征管部门是负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主管部门。为简化审批程序,在税务检查中由检查部门负责实施上述措施的审批。
三、各局在实施拍(变)卖措施进行内部审批时,应统一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四、对在实施中应使用的法律文书,由各局自行印制。
五、各局应根据本《办法》确定委托拍(变)卖的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并对外公布。
六、市局在本《办法》实施前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拍卖变卖办法法律文书
2.拍卖流程图
3.变卖流程图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拍卖、变卖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下简称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将扣押、查封的财物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本办法所称变卖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扣押、查封的财物委托商业机构代为销售的买卖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执行人是指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相对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已扣押、查封的财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财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时,应当交由具有拍卖依法没收物品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的财物,应当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下列财物为前款所称“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的财物”:
(一)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或类似商品价格,且总价值一万元以下的商品;
(二)易腐烂变质的商品、价格可能急速下降的商品、季节性商品;
(三)经拍卖程序流拍的财物。
第七条 委托拍卖、变卖财物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对拍卖、变卖的财物进行核对,并制作《拍卖(变卖)决定书》和《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拍卖(变卖)决定书》,与拍卖机构、商业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或《委托变卖合同》,并提供拍卖、变卖财物权属证明资料。对不能提供财物权属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出具书面说明,说明不能提供的理由。
第九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变卖,并支付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变卖给竞买人造成的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日内制作《终止拍卖(变卖)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终止拍卖(变卖)决定书》,书面通知拍卖机构、商业企业终止《委托拍卖合同》或《委托变卖合同》。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于拍卖、变卖成交后一日内制作《拍卖(变卖)成交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制作《划款通知书》,通知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划款时间、帐户和金额。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需办理财物过户手续的,应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入指定的税务机关帐户后,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专户的管理规定,及时将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缴国库。同时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及完税凭证,连同《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对拍卖、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追缴。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财物的竞买或收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或收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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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县区、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如下:

一、记分标准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各驻外办事处报送并被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每日动态》采用的信息,标注“动态”,属领导活动类的信息每条0.5分;其他每条3分;
2.《湖州政务》采用的信息,标注“政务”,每条3分;
3.《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属紧急突发性信息的,标注“快报”每条3分;其他信息,标注“专报”,每条6分;《专报信息》(互联网信息专刊)采用的信息,标注“网刊”,每条2分;《专报信息》(社情民意专刊)采用的信息,标注“社刊”,每条3分;
4.凡被市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
5.上报信息,标注“上报”,每条3分;被省《昨日要情》、《每日要讯》、《值班信息快报》、《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被省《参阅件》增刊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被省《参阅件》普刊、《政务情况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30分;凡省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再另加20分;
6.被国办采用的综合信息,每条另加20分;被国办《政务情况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50分;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再另加30分。

二、考核办法
1.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每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在网上公布,每季发文通报。
2.实行分类考核。即按县区、信息源多的部门、信息源较多部门、信息源一般部门四类分别考核。先进单位每类分别表彰前4名、前8名、11名和前3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先进单位中推荐产生。
信息源多的部门为:发展改革委、经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局、公安局、统计局、人行湖州中支等;信息源较多的部门和单位为:国税局、工商局、审计局、湖州银监分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安全局、教育局、卫生局、贸粮局、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民政局、林业局、人事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安监局、湖州海关、科技局、劳动保障局、广电总台、司法局、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总工会等;信息源一般的部门和单位为:招商局、湖州检验检疫局、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电力局、气象局、人口与计生委、机关事务局、外事办、人防办、体育局、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供销社、残联、侨办、民宗局、烟草局、档案局、市各驻外办事处、公积金中心、信息中心等。
3.实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瞒报一票否决制。凡出现瞒报2次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
4.年终根据每月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名次,并据此排名表彰先进。为鼓励县区做好信息报省工作,凡县区被省府办采用的信息给予加分,加分值为被省府办信息采用得分的一倍。

  本办法自2005年6月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8.08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8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7]15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厅(水电)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7]7号)的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建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
截止目前,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已建立起来,其使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地
方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有的地区认真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
的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开始运作。如湖北省、海南
省分别以政府令下发了两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
发了《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
了国发[1997]7号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补充意见。但也有一些地区建
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对本地区水利建设投入增加的力度,不
利于保障今年江河汛期的安全。针对上述情况,为促进水利建设基金的全面建立,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水利建设
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尽快建立并管好用好水
利建设基金意义重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等部门要从全局的
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
二、加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步伐。目前尚没有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区的财
政、水利等部门要加紧工作,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规定,尽快拿出具体实施办
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是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
的基础,各地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时,要抓紧制定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对中
央补助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本地区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分
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四、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一项新工作,期间可能出现
不少问题,为了及时加以解决,各地财政、水利等部门必须加强信息反馈。近期内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对本省(区、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建立、筹
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10日前将水利建设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情况报财
政部和水利部。

文号:[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7]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