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31:14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政办发〔2006〕25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
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广西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就是将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列入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政绩考核范围。凡因安全生产而被“一票否决”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一票否决”,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和有关管理部门。
(一) 对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人的考核。
1、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20%以上的;
2、年度内县(区)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的;
3、水上交通、火灾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4、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的或二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
5、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总分的60%以下的。
(二) 对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考核。
1、年度内没有与主管企业或二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2、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的;
  第五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级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审查内容,负责组织活动的部门应及时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等


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国家铁路(指由铁道部管理的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实际,特制定《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铁路贯彻实施《劳动法》,实行行业管理。铁道部劳动部门主管并依法监督全路劳动工作;各用人单位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工作。
第四条 铁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行业分级管理。铁路企业的基层单位,受本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与本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铁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应与用人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步进行。具体实施意见由铁道部制定。
第五条 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铁路企业的生产特点,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班调休等工作方式。但所有工种(岗位)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其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的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自行确定劳动班制。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实行轮班工作制。
第七条 铁路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八条 全路各工种(岗位)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实行国家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为本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第十条 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工资制度和国家及部管理的津贴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铁路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 铁路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员相对集中,作业范围相对固定的运输、施工、工业等企业用人单位,以铁路分局、工程处、工厂为单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在基地以外施工的铁路施工单位,可执行施工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铁道部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铁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铁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十三条 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并纳入设计规范、工程概算和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铁路行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将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铁路新职人员、转岗人员、晋升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铁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由铁道部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铁路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系统统筹。设立养老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责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铁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并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 铁路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铁路运输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以基层站段为主。铁路劳动争议的仲裁,由铁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就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不服从仲裁裁决的,可以向当地或就近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铁路现行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劳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档案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档案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档案数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湘潭市档案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档案数据

第一条 为全面有效收集和管理档案数据,充分发挥档案数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2011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档案数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收听、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本文件、图片文件、影像文件和声音文件等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第三条 档案数据包括各门类档案的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电子文档是指在处理各项事务和开展各项活动中,通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网络等形成、处理、传输和存储的各类档案数据。数字化成果是指纸质档案、光(磁)盘档案、照片档案等不同载体的实体档案经数字化转换后的档案数据,包括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人事类、民生类、政务类、经济类、文化类等专业档案数据;从各单位、各专业部门的业务数据库中采集的档案数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形成的特色档案数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市档案局设立湘潭市档案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档案数据的接收、存储、维护、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灾害备份要求,建立档案数据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其他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数据管理人员,统一收集、存储、维护、利用并向市档案数据中心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数据。
第六条 市、县(市)区档案局负责本区域内档案数据资源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管,开展档案数据中心资质认定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数据的管理
第七条 档案数据的管理原则:
(一)档案数据范围社会全覆盖原则;
(二)档案数据内容真实、完整、安全、效能原则;
(三)档案数据集中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档案数据和实体档案同时移交原则。
第八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档案数据进行收集,集中保存。
市档案数据中心依法接收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临时机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数据。对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档案数据可代为管理。
第九条 电子文档的归档管理包括数据采集、收集、整理、类目设置、分类排序、录入存储、目录生成、数据校验、编研、统计等工作,其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档案数字化处理包括扫描、数据转换、修版、文字识别(OCR)、正文录入、著录、校对、审核等环节。档案数字化后形成的档案数据保管期限,与其对应的实体档案一致。
第十一条 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档案数据,按照湘潭市电子政务内网电子公文在线归档流程、档案管理软件操作简易手册的规定,直接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上进行在线传输接收。
第十二条 不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档案数据,接收流程如下:
(一)生成移交数据包。各有关单位应将纳入档案数据收集范围的档案数据封装在数据包中,集中传输至脱机保存的载体上,载体优先选择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移交。
(二)填写报表。以档案数据包为单位,填写档案数据移交情况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
(三)报送。将档案数据包和档案数据移交情况表报送到市档案数据中心。
(四)接收。市档案数据中心应当审核档案数据移交情况表等移交数据内容是否与移交的档案数据包信息一致,档案数据包是否有效,移交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测档案数据包是否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的要求,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数据,市档案数据中心应及时反馈,有关单位在收到反馈信息后要按照要求重新处理、报送,并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形成的档案数据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档案数据管理人员要对所留存的档案数据包进行分类,妥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借或复制档案数据包。市档案数据中心应及时对所接收的档案数据包进行技术处理,录入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并分类分单位保管好所接收的档案数据包。
第十五条 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异地备份等手段,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应用管理,及时开展软件升级、设施维护等工作,定期对档案数据进行检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档案数据的鉴定销毁,需经过审批程序,编制销毁清册。
第十七条 市档案数据中心要通过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查阅利用功能和湘潭档案资讯网站,保障档案数据多种方式利用;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共档案信息以及相关档案数据的发布、开发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收集、管理的档案数据进行开发和利用,需利用其他单位的档案数据时,须按程序向市档案数据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章 装备和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加强档案数据中心软硬件装备建设,定期对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做好维护、更新、升级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档案数据管理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档案数据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提高档案数据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立规范操作、安全防范的保障体系。加强日常安全监督,做好日常操作系统、网管系统、邮件系统的安全补丁、漏洞检测及修补、病毒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保存、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一)设备管理。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配备须注意其安全保密性能,一经配备不得随意更换,实行登记管理;用于数据管理的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须专机专用、专网专用;设备的配备、使用和报废需经过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鉴定和处理,经确认后方可进行。
(二)机房管理。数据机房应单独设立或设在本单位保密机房,并保持清洁、卫生,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温度、湿度、电力系统、网络设备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进入机房。
(三)网络管理。加强系统和应用软件日志、网络数据流的监控,加强账号的安全管理,及时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加强网络维护管理,对其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建立台账;档案数据网络应严格按照有关网络(电子政务内网、局域网和互联网络等)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数据管理。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处理审批手续。实时修改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严格数据的更改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数据;加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升级、维护,定期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