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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01:17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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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2]84号
2002-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报批稿)>的请示》(环发[2002] 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执行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80%以上的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计划》是“十五”期间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计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两控区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继续加大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力度。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降低城市燃料含硫量;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锅炉、窑炉及各类生产工艺和设备;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建设一批火电厂脱硫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装置或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四、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将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保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按时投产、运行。

五、两控区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由地方和企业负责筹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建设总投资中列支;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的投资,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主要由企业自筹;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计划》提出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批。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有关二氧化硫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请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请国家经贸委指导和检查;有关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请建设部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控制二氧化硫控制排放的经济政策,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有关酸雨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控制的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研究和建设,请科技部予以支持。

七、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对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监测、信息、科研、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部门、地方间的配合,做好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并会同监察部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实现两控区污染防治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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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以下简称内部)发生违反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 对内部治安防范存在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按期进行整改。确属不能按期整改的,应在限期终止前向下达机关申请延期。

第二章 治安处罚
第四条 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罚款额为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加重处罚不超过二百元)。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现金、有价证券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财务部门存放的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
(二)金库不符合安全规定;
(三)财务部门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房间未安装报警装置或门窗不符合安全规定;
(四)未在保险柜存放国家和集体的现金、有价证券;
(五)保险柜锁后未乱号或未按规定保管保险柜钥匙;
(六)因特殊原因滞留过夜的大宗现金未设二人以上专职看护;
(七)未按安全管理规定提取、送交现金;
(八)其它违反现金、有价证券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枪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柜)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二)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房未按规定设置专人看护或看护人员擅自脱离岗位;
(三)在枪库、弹药库内会客或留宿他人;
(四)未按规定佩带、使用枪支;
(五)不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发还登记手续;
(六)其它违反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二)对进出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库房的人员、车辆未执行检查、进货、领取、复核制度;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库房未执行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四)未按安全管理规定经营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及其它贵重物品;
(五)其它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重要物资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文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经指出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存放一、二级文物的库房、展厅等场所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二)存放或展出一、二级文物的库房、展厅未安装报警装置;
(三)不严格执行文物收购、登记、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其它违反文物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凭证、票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丢失或被他人骗取支票、提(发)货单据、货物出门证及其它凭证;
(二)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致使单位财物被骗;
(三)其它违反凭证、票证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选用守卫人员、更夫,值班值宿、守卫人员和更夫违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87〕57号文件《关于近来连续发生因值班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的重大案件的通报》中“八不准”的规定;
(二)巡逻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巡逻检查;
(三)单位内部在群众性集会、娱乐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四)单位招待所、单身宿舍管理不善,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藏身或进行犯罪;
(五)不设值班值宿人员、守卫人员、更夫或没有领导干部带班;
(六)其它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情况之一的,加重处罚。
(一)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有关人员失职,以至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二)违反规定拒不承认或嫁祸他人;
(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
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出于领导指使、纵容、强迫的,对领导加重处罚。

第三章 处罚裁决与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处罚,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罚款合并不超过二百元。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能够深刻检讨,认真整改的,可免予处罚。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罚款应在裁决后当场交纳,特殊情况应在三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
第十六条 罚款必须使用统一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罚款一律由个人负担,单位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但须经市公安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5日

海关总署关于车辆解除监管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车辆解除监管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21日 署法[2000]201号

汕头海关:
你关汕关办[2000]193号请示悉。经研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
六条明确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折、提取、交
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你关请示称有关公司和个人未经
海关许可将海关监管车辆用于抵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效力归于无效,不存在应
当事人请求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问题,海关监管年限已满的进口汽车,可依据总署关
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通知(署监
[1998]306号文)以及监管司监特[1997]346号文的精神,由主管海关督促企业提出
办理解除监管的申请,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车辆更换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经进口
人提出请求,海关可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由其凭以
向交通管理机关缴销原黑色车牌,办理过户手续和申领新的行车牌照。至于企业倒闭后
的海关监管车辆,属于外商个人的,海关应责令进口人将车辆退运,属于原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企业的,可允许凭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或直接办理退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