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7:23:49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专业化队伍和执业药师队伍,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现就加强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1年5月15日至16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议上提出了“以人为本,开发能力”的重要思想和五点主张,其中一点就是普及信息网络,优化学习,提高手段。信息网络技术,对促进人们学习和工作更具现代化,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具有重要意义。要把开发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作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普及信息网络,制定计划,发展远程教育,势在必行。   2001年1月22日中组部印发的《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 4号)及2001年5月14日至16日曾庆红同志在中组部召开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均强调要积极采用数字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及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等手段发展远程药事教育,逐步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系统建立远程教学网。
  为加强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我局经过调研论证,于2001年2月28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的批复》(国药监办[2001]106号),对运用远程教育手段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1年3月10日至11日郑筱萸局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参加的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工作座谈会上详细介绍了我局开展远程药事教育的工作思路,并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须高度重视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建设工作,加强指导,全力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随着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医药卫生体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药品监督管理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执法能力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依法执业及技术业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关系到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大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更新及知识量增加的速度不断加快,传统的教育培训形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须不断创新教育培训的机制和手段,积极运用远程教育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远程教育其优势在于可以扩大培训规模,突破时空的限制,减少工学矛盾,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其优越性是传统培训形式所无法比拟的,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强大的生命力。
  二、几点要求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提倡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建立和完善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
  (二)为规范和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远程药事教育信息网工作,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经反复调研、协商和论证,已与北京东讯网耀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协议,并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有关单位签定合作协议,请有关单位于2001 年8月30日以前完成合作协议的签定工作,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支持,共同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维护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良好形象。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号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武文斌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全市的综合实力,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定市委发[2004]3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人民政府设立定西市科技功臣奖和定西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是定西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中确定,组成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各种科学技术奖,必须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经济效益指: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后已经实现了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增值部分);
(三)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获奖者。
第九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事业中,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实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各类工程项目实施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和进行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七)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发明项目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其技术发明成熟,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
(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优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三)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高或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各类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五)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在有关的战略、政策、规划评价、论证、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的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七)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八)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或省外同行应用,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或对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或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成果转化、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础研究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
第十三条 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一般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3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程度,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
l.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上所公认或部分引用,对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类项目: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
1.成果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很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大或产业化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实现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商品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较大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机制、方法和措施上有一定创新,转化、推广范围较大或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类项目按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水平,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的影响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审定级。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项目或成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逐级推荐和限额推荐的原则。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择优评审,按下列渠道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一)市、县区属单位的候选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二)中央、省属驻定单位的候选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三)三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候选项目由县区科技局推荐;
评审市科学技术奖所需证明及评价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但在此后的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原则,结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确定科技功臣奖获奖人选、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难以明确判断的候选项目,可以缓评。每个候选项目只允许缓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候选项目完成人或涉及项目有关人员不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凡对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提出异议的奖项,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候选项目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市科学技术功臣奖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对市科学技术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定西市科技功臣”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由市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功臣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奖励经费应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八条 奖金的分配:
(一)获奖项目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别的奖励,只对项目完成人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二)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截留。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取消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一般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0日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定西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定行署发(2001)4号)同时废止。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依法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广告显示屏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元旦、春节期间,节假日相对集中,市场商业信息传播量大,是各类广告显示屏的经营旺季。为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市场繁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应特别注意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于1997年1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广告显示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经批准设立广告显示屏、未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播放非广告信息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显示屏的播放业务,或限期予以撤除。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广告显示屏播放内容的监督检查。对播放内容超出《办法》规定,或可能造成群众围观,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发布。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广告显示屏设置单位,对其广告显示屏设置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凡存在事故隐患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加固、维修。
四、各地在广告显示屏全面检查结束后,请按照《广告显示屏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填写统计结果,并于1997年2月1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五、各地在执行《办法》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附件:广告显示屏统计表

-----------------------------------------------------
| | | 规格 | 设置地点 | 是否播发非 | |
| 序号 | 显示屏类型 | | | | 经营单位 |
| | | (面积) | 〔市(县)、区〕 | 广告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查情况说明 |
| |
| (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19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