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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10:04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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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7〕65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经过50余年的积极防治,我国丝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到2006年,16个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达到了消除丝虫病标准,彻底阻断了丝虫病的传播。但是目前在原丝虫病流行地区仍然有约40万慢性丝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对慢性丝虫病患者的关怀照料,帮助他们减轻疾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是世界卫生组织一贯倡导的策略,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使这项工作能科学、规范地进行,经征求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

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



丝虫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寄生虫病,是世界上第二位致残性疾病。经过50余年的积极防治,我国丝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到2006年,16个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达到了消除丝虫病标准,从而彻底阻断了丝虫病的传播。但目前在原丝虫病流行地区仍然有约40万慢性丝虫病患者,反复发作的淋巴系统急性炎症、乳糜尿以及肢体、外生殖器等进行性发展的象皮肿、阴囊鞘膜积液等丝虫病症状、体征,给患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带来极大的痛苦。积极开展对慢性丝虫病患者的关怀照料,帮助他们减轻疾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既是世界卫生组织一贯倡导的策略,也是我国消除丝虫病后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使这项工作能科学、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摸清原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丝虫病患者数量及分布情况。通过在社区和基层防保机构设置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开展健康教育,指导慢性丝虫病患者实施自我照料,以达到缓解症状,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二、工作指标

(一)到2010年,基本摸清原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丝虫病患者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到2010年,80%以上的原中、高度流行县在病人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立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点。

三、内容和方法

(一) 调查建档。

各地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摸底调查,并为每个慢性丝虫病患者建立个人病情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二) 设置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

各地应根据慢性丝虫病患者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在患者相对集中、基层防保网络健全并运转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照料点,为慢性丝虫病患者提供自我照料方法指导和健康咨询等服务。

(三) 开展健康教育。

采用张贴宣传画、分发宣传资料和举办保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慢性丝虫病患者自我照料和家庭护理知识,并结合病人就诊和定期随访,进行面对面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保健能力。

(四) 资料收集管理。

及时做好相关报表和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逐级汇总上报。

四、组织实施

(一)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方案制订。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落实所需工作经费,对部分生活贫困、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丝虫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费用予以适当减免,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技术指导、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及相关健康教育材料的设计和制作。

2. 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内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的设置和技术指导;对县级疾控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及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负责收集和汇总县级疾控机构上报的工作资料。

3.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本县(市、区)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4. 设立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和照料的具体工作;为慢性丝虫病患者提供自我照料方法指导、健康咨询和定期随访等服务;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建立慢性丝虫病患者病情管理档案。

五、质量控制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慢性丝虫病患者病情资料管理、病人随访等相关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本辖区内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情况,要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

(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协调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关怀照料工作质量现场评价,审核汇总慢性丝虫病患者病情资料管理相关资料数据,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慢性丝虫病患者统计表(附件3表1)逐级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附件:1.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方法

2.淋巴水肿分期方法

3.表1.慢性丝虫病患者统计表

表2. 慢性丝虫病患者登记表

表3. 慢性丝虫病患者个案调查表

表4. 淋巴水肿病人随访登记表

表5. 乳糜尿病人随访登记表





附件1:

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方法



一、淋巴水肿/象皮肿患者的自我照料方法

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淋巴水肿处理基本方法是:清洗、防止和消除皮肤破损和感染、抬高患肢、锻炼和穿鞋。

1.清洗:用室温的清洁水和肥皂自上而下清洗患肢,清除污垢和细菌。在皱褶深处,要用纱布条,深入患处反复擦洗,每天清洗1次以上。洗后用水反复冲洗干净。通过清洗能除去大部分细菌,有助于防止皮肤感染,预防和减少急性炎症发作。注意,不宜用热水;要避免损伤皮肤;保持患肢干燥,清洗后一定要轻轻擦干、吸干或吹干。

2.皮肤破损的处理:可以使用高锰酸钾溶液(浓度为100mg/L)局部浸、敷,破损处涂抹抗细菌或真菌的药膏。

3.抬高患肢:抬高肢体可以减少液体在下肢的积聚,有利于淋巴液回流。坐姿时,将脚抬高至与臀部齐平的高度,重症病人如果感到不舒服,可让病人抬高至感觉舒服的高度;睡姿时,在放脚一端的床垫下放置一枕头(或砖块),或垫高放脚一端的床头。

4.锻炼:适当的锻炼有助于患肢液体回流,减轻肿胀。要鼓励病人多锻炼,以不感到疲劳为宜。较严重的淋巴水肿病人锻炼较困难,应将锻炼方法教给病人家属,帮助病人锻炼。站立时做踮脚活动,坐或睡姿时做足部旋转活动或脚尖的伸屈活动,以及散步。

5.穿鞋:鞋可以保护脚免受损伤。应穿宽松的鞋,避免脚潮湿。

6.绷带绑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弹性绷带。使用绷带绑扎可暂时性消除肿胀,但可引起局部皮肤发热、痒感或不舒适,且不利于锻炼。如使用绷带,应早起绑上,夜间松开,同时保持绷带清洁。

二、乳糜尿患者的自我照料方法

1.长期坚持严格的低脂肪、适量高蛋白饮食。水果、蔬菜、瘦肉、蛋清和豆制品等是适宜的食品,避免饮酒。

2.坚持每天大量饮水。

3.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发作期间应卧床休息。

4.不要负重和干重体力活。

5.避免剧烈运动;尽量避免爬楼梯或登高,难以避免时步伐要小,速度要慢。

三、淋巴管/结炎急性发作的处理

出现急性淋巴管/结炎发作的病人,应及时就医治疗,由医务人员进行对症处理。



附件2:

淋巴水肿分期方法



按照WHO推荐淋巴水肿分期方法,将肢体淋巴水肿分为Ⅶ期。

Ⅰ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可消退,极少发生急性细菌感染或少有难闻的气味。

Ⅱ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偶然有急性细菌感染、皮肤破损或有轻度臭味。

Ⅲ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肿胀的皮肤上有一个或多个皮肤皱褶,偶然有急性细菌感染,常有皮肤破损和明显的臭味。

Ⅳ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有瘤状突出物。肿胀的皮肤上有凹凸不平的硬结或瘤状结节,部分病人偶然有急性细菌感染,常有皮肤破损和臭味。

Ⅴ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有皮肤深皱褶。偶然或经常发生急性细菌感染,大多数病人在脚趾或皮肤深皱褶间有皮肤破损和臭味。肿胀可扩展到膝以上。

Ⅵ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有苔藓样足。在足(特别是脚趾)有许多很小、集聚成片的长形或圆形结节,形成苔藓样表现,称为苔藓样足。有急性细菌感染,几乎所有的病人在脚趾间有皮肤破损和臭味,常伴有皮肤裂口。

Ⅶ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随病人生活自理障碍,经常有急性细菌感染,巨大的下肢或上肢皮肤深皱褶,在深皱褶内和脚趾间有持续的皮肤破损和明显臭味。大多数病人的肿胀可扩展到膝以上。此期的病人不能独立进行日常活动。

Ⅴ期-Ⅶ期淋巴水肿俗称象皮肿。








附件3:

表1 省慢性丝虫病患者统计表



年 月 日



地区(县、乡、村)
上年累计已建档慢性丝虫病患者人数
当年新建档慢性丝虫病患者人数
累计建档慢性丝虫病患者人数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注:每年1月底前将此表汇总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表2 慢性丝虫病患者登记表



县(市) 乡(镇) 村 组 编号 □□□□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症状体征
末次检出微丝蚴年份
备注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3 慢性丝虫病患者个案调查表



编号:□□□□□□

一.一般情况:

1.姓名:

2.性别:男=1,女=2; □

3.出生年月: 年 月

4.住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自然村(组)

5.职业:工人=1,农民=2,干部=3,经商=4,其它=5 □

6.电话:

7.邮编:

二.既往微丝蚴检查情况: 未查过=0,查过=1,记不清=2 □

1.血检日期: 年 月

2.检查结果: 阴性=0,阳性=1,记不清=2 □

3.乙胺嗪治疗:无=0, 有=1, 不清楚=2 □

三.淋巴管/结炎发作情况: 无=0, 有=1 □

1.首次发作时间: 年

2.最近发作时间: 年 月

3.年平均发作次数: 次

4.平均病程天数: 天

5.发作季节:春季=1,夏季=2,秋季=3,冬季=4 □□□□

6.发作部位:腹股沟和下肢=1,腋下和上肢=2 □□

7.发作特点: 离心性=1,向心性=2 □

8.丹毒样皮炎:无=0,有=1 □

9.高热寒战史:无=0,有=1 □

四. 淋巴水肿/象皮肿:无=0, 有=1 □

1.部位:上肢: 左=1,右=2,双侧=3 □

下肢: 左=1,右=2,双侧=3 □

其它: 乳房=1,外生殖器=2 □

2.分期:(七期法) 左□期,右□期

3.下肢腿围测量: 左 , , , , cm

右 , , , , cm

4.凹陷性水肿:无=0,有=1 □

5.溃疡: 无=0, 有=1 □

6.皮肤: 光滑=1,粗糙=2,苔鲜样=3 □

7.皮肤增厚: 无=0, 有=1 □

8.皮肤皱褶: 无=0, 有=1 □

9.患肢畸形: 无=0, 有=1 □

10.功能障碍: 无=0,有=1 □

五.乳 糜 尿: 无=0, 有=1 □

1.首次发作时间: 年

2.最近发作时间: 年 月

3.年发作频率: 次

4.发作最长持续时间(天): □□□

5.发作诱因: 劳累=1,高脂餐=2 □

6.发作特点: 有一定规律间歇发作=1,不定期发作=2 □

7.尿液外观: 米汤样=1,粉红色=2,淡血色=3 □

8.排尿困难: 无=0, 有=1 □

9.乳糜试验: 阳性=1,阴性=2 □

10.治疗情况: 海群生=1,中草药=2,手术=3,其他=4,未治=5 □

六.鞘膜积液: 无=0, 有=1 □

1.最早发现时间: 年 月

2.部位:左=1, 右=2,双侧=3 □

3.鞘膜积液大小: 长度 cm 周径 cm

4.压痛: 无=0, 有=1 □

5.透光试验: 阴性=0 阳性=1 □





调查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4 淋巴水肿病人随访记录表



县(市) 乡(镇) 村 组 编号 □□□□

姓名:

性别:男=1,女=2 □

年龄:

随访时间: 年 月 日

一.一般情况:

1. 血压: mmHg

2. 脉搏: 次/分

3. 体温: ℃

二.患肢情况:

1. 皮肤粗糙: 否=0,是=1 □

2. 皮肤苔藓样变:无=0, 有=1 □

3. 凹陷性水肿:无=0, 有=1 □

4. 溃疡:无=0, 有=1 □

5. 患肢畸形:无=0, 有=1 □

6. 淋巴管/结炎发作:无=0, 有=1 □

6.1 最近发作时间: 年 月 日

6.2部位:(左下肢=1,右下肢=2) □

6.3特点:(离心性=1,向心性=2) □

6.4高热寒战:无=0,有=1 □

三.自我照料情况:

1. 每天卫生清洗:无=0, 有=1 □

2. 药物霜剂防治感染:无=0, 有=1 □

3. 患肢抬高:无=0, 有=1 □

4. 适当患肢锻炼:无=0, 有=1 □



随访者签名:

随访日期: 年 月 日






表5 乳糜尿病人随访记录表



县(市) 乡(镇) 村 组 编号 □□□□

姓名:

性别:男=1 女=2 □

年龄:

随访时间: 年 月 日

一.一般情况:

1. 血压: mmHg

2. 脉搏: 次/分

3. 体温: ℃



二.患者发病情况

1. 3年内有无发作:无=0, 有=1 □

2. 发作特点: 有一定规律间歇发作=1 不定期发作=2 □

3. 发作持续时间:一周=1 一个月=2 半年以上=3 □

4. 最近发作时间 年__月__日

5. 发作诱因: 劳累=1 高脂餐=2 其他=3 □□□

6. 尿液外观: 米汤样=1 粉红色=2 淡血色=3 □□□

7. 排尿困难: 有=1 无=2 □

8. 乳糜试验:阴性=0,阳性=1 □

9. 治疗情况: 海群生=1 中草药=2 其他=3 未治=4 □□□□



三.自我照料情况:

1. 低脂高蛋白饮食:无=0, 有=1 □

2. 每日饮水量:

200ml以下=1 200ml-500ml=2 500ml-1000ml=3 1000ml以上=4 □

3. 劳作情况:一般=1 疲劳=2 过度疲劳=3 □

4. 登高和剧烈运动:无=0, 有=1 □



随访者签名:

随访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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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 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体育市场管理, 促进和保障特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特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项目或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区、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综合性体育项目;
(二)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
(三)体育表演;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经纪活动。
前款第(二)项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 是指国内市级以上或有境外国家和地区运动员(队)参加的单项或综合性体育竞赛。
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特区兴办体育经营项目, 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扶持一切有益健康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 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项目或活动。
第四条 在特区内兴办体育经营项目 、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市场经营者),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体育发展中心按照本规定负责体育市场的管理。
第六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统一规划营利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四)按权限审批本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 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照。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活动和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市场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管, 根据有关规定监管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经纪活动,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税务、文化、城市管理、旅游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体育市场。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兴办体育经营项目或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四)经营内容有益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兴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除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规定必须申请立项审批的项目, 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根据特区发展规划立项审批外, 其余经营项目, 由经营者依法直接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后即可开业。
负责前款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立项审批的部门在审查立项时, 应就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特区体育项目布局及发展的统一规划征求市体育发展中心的意见。
体育市场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 应当将登记事项报市体育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临时性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四)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体育发展中心申请批准; 国家规定需报市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临时性, 是指一次性的, 或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活动, 应向市体育发展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举办体育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活动场地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
(四)举办体育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五)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第十二条 前条第(二)项所列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活动的日程安排和场地使用及观众安排情况;
(二)活动的竞赛规程、表演项目、技术培训及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说明;;
(三)活动经费预算及来源说明;
(四)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情况;;
(五)活动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举办临时性体育活动的申请, 市体育发展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签复。予以批准的, 应发给批准文件; 不予批准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举办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 应设立由市体育发展中心为主, 有公安、交通、外事、口岸、旅游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性组织委员会, 统一部署与体育竞赛有关的活动事宜。
第十五条 举办体育活动经批准后, 举办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 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有依法交纳税费的义务, 有抵制违法收费的权利。
第十八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有维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秩序及制止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义务。
体育市场经营者应重视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 不得以体育活动的名义招摇撞骗, 不得从事淫秽、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 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第十九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有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主办或承办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或大型体育表演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举办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活动需要开展广告业务的, 应由组织委员会作出详尽预算, 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进行。
各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 符合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营利性体育表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演出质量。
从事营利性体育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和体育场(馆), 不得接纳未按规定取得兴办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利性体育竞赛和表演。
第二十四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以及特区内有附设体育经营项目的旅游度假景点, 不得雇用或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照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的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有益人们身心健康的优秀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项目, 政府予以鼓励、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和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为特区体育市场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 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 未经注册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营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或者擅自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的, 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利用举办体育项目开展广告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雇用或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照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教练、技术培训和应急救护等工作的, 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者对有关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 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3日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

01-11-18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发展畜牧业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战略任务。大力发展畜牧业,有效地转化粮食和其他副产品,可以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促进农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畜牧业,更多地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可以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农业资源,是新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二)不失时机地加快畜牧业发展。我国粮食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现有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畜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随着人们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乡居民膳食结构中动物性食品消费将逐步增加,发展畜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三)尽快把畜牧业发展成一个大产业。畜牧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力争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实现我国畜牧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根本性转变,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畜牧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明显提高,畜产品出口竞争力明显提高。

  二、大力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和布局

  (四)明确畜牧业结构调整重点。要把研究、开发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提高畜产品质量作为调整畜牧业结构的重点。努力增加名特优新畜产品,实现品种结构多样化,满足不同消费层次需求。稳定发展生猪和禽蛋生产,加快发展肉牛、肉羊和肉禽生产,突出发展奶牛和优质细毛羊生产。提高奶类在畜产品中的比重,积极推广和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

  (五)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在积极发展牧区畜牧业的同时,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农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应以粮食转化为主,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养殖和专业饲养小区。注重牧区草地生态保护,加快草原改良,改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牧畜的出栏率和商品率。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发挥科技、人才和市场优势,加快集约型畜牧业发展,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三、加强良种繁育、饲料生产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

  (六)加大畜禽良种体系建设力度。坚持国内培育与国外引进相结合的方针,在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畜禽品种、加大选育工作力度的同时,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提高良种生产和畜产品质量水平。加强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重点建设一批畜禽良种场(站)和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建立多种形式的种畜禽生产基地。健全种畜禽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保护广大农牧民的利益。

  (七)建设高效安全的饲料生产和监管体系。高效安全的饲料生产体系是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要建立优质饲料生产基地。继续做好秸秆养畜过腹还田工作,扩大示范,加速推广。大力发展饲料工业,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开发饲料新品种,健全和完善饲料工业体系,优化饲料生产结构,深化企业改革,提高饲料工业技术水平。建设饲料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饲料生产和安全监管,完善饲料卫生标准和检测标准,依法开展饲料质量检测监督,坚决查处在饲料产品中使用违禁药品和滥制乱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八)强化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加强口岸检疫,严防境外动物疫病传入。建立注册兽医制度,规范从业兽医行为。健全兽药管理法规、质量标准和监察体系,推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产品的力度,确保畜产品安全卫生。

  (九)加强对转基因畜禽产品生产、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农业生物技术的安全法规及行政管理程序,对畜禽动物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四、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地资源

  (十)合理使用草地资源。草原牧区要推行以草定畜,划区轮牧,科学管理,提高草地畜牧业的综合效益。半农半牧区实行草田轮作,舍饲圈养。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发南方草山草坡。落实草原家庭承包制,调动广大牧民发展牧业生产、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十一)强化草原建设、保护和监管。加快牧草种籽基地建设和草场水利设施建设,推广人工种草、飞播种草、围栏封育和改良草场。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地的非牧业使用。坚决禁垦牧区草原,制止采集发菜、滥挖甘草等固沙植物。加大草原鼠虫害综合防治力度。建立草地类自然保护区,保持草地生态多样性。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尽快制定草地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做好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原保护工作。要加强草原防火。

  五、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十二)加强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围绕影响畜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集中力量,联合攻关。对畜牧业生产、加工急需而在短期内又难以突破的关键技术,要积极组织引进。加快兽医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支持畜牧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联合,发展高新科技企业。

  (十三)加大畜牧业技术培训和推广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畜牧业科研成果尽快转化;继续实施“丰收计划”和推广一批适应性强、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畜牧业先进实用技术,突出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草原建设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同时,要稳定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加强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

  六、促进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

  (十四)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力强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这些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加快在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环节的技术创新步伐,促进企业重质量、创名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根据市场需求,以肉类和奶类加工为重点,以冷却肉、分割肉、液态奶为突破口,生产方便卫生的肉、奶制品,开拓畜产品消费市场。搞好动物副产品综合利用,实现多次转化增值。

  (十五)发展畜牧业产业化经营。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公司加农户等形式,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扩大畜牧业生产规模。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十六)促进畜产品出口。加强无规定疫病示范区建设,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质量检测监督,努力提高我国畜产品的国际市场信誉,扩大出口。

  七、加强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十七)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体系。继续建设多种形式和规范的初级市场,重点发展产地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鼓励采取产销直挂、连锁经营及网上交易等方式,拓宽畜产品流通渠道。健全和完善市场规则,规范企业行为,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广“绿色通道”的做法,保证鲜活畜产品的运销畅通。完善羊毛拍卖制度,搞活羊毛流通。

  (十八)培育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等中介组织,为农牧民进入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对生猪和禽蛋的民营运销组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加以扶持和推广。

  (十九)加强对畜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质量检测监督。逐步推行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现畜产品的优质优价。加强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信息传播网络系统,完善畜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制度,为农牧民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

  八、加大对发展畜牧业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二十)加强对畜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畜牧业作为一个大产业来抓,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畜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十一)多渠道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各级政府增加的投入,重点用于加强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安全、科技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草地生态治理和草原建设。金融部门要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畜牧业,加快畜牧业利用外资步伐。

  (二十二)完善畜牧业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畜牧业的配套法规和实施办法,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要稳定畜牧业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