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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11:19  浏览:8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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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国机计生办[1997]6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央计划生育座谈会议精神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特修订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各部门内部实行层层负责制。对在京直属单位要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各项考核指标要求:
  (一)人口控制目标:(50分)
  1、计划生育率 100% 10分
  2、一胎率 98% 10分
  3、晚婚率 95%以上 10分
  4、晚育率 100% 10分
  5、独生子女领证率 100% 10分
  (二)节育措施目标:(40分)
  1、节育措施落实率 100% 15分
  2、避孕药具发放率 100% 15分
  3、无大月份引产 10分
  (三)宣传教育目标:(40分)
  1、主要节假日组织宣传活动 10分
  2、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基础知识、优生、优育、优教等宣传活动,全年不少于四次,宣传教育面达85%以上。 10分
  3、组织在京直属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宣传员培训班。进行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等业务知识的学习。 10分
  4、党团员带头响应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号召,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行规定的。 10分
  (四)计划统计目标:(10分)
  1、统计表格合格率、准确率 100% 5分
  2、婚检率 100% 5分
  (五)工作管理目标:(60分)
  1、领导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为计划生育部门解决实际问题。 10分
  2、计划生育领导组织、工作网格健全,队伍稳定,领导重视,日常工作有专人负责。 10分
  3、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部门、各单位与在京直属单位逐级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协议书、合同书到基层到人,并开展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达标验收工作。 10分
  4、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孕前型管理落实,各种帐卡齐全。 15分
  5、药具供应落实,没有死角。 5分
  6、参加各种会议出席率 100% 5分
  7、对计划外怀孕能及时发现,尽快上报,并积极工作,妥善处理。 5分
  第五条 评分方法:
  在各部门相互检查中,严格按照《实施办法》逐项进行检查、考核。
  《人口控制目标》、《节育措施目标》中的某一项没达标,则这项的分数全部扣除。
  《宣传教育目标》、《计划统计目标》、《工作管理目标》中的某项没达标,根据要求相应扣分;达标的项目给予全分。
  目标管理考核总分为200分,达标分数为170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国机计生办字第[19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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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系统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系统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14号)要求,为做好工业系统应对7月22日将发生的日全食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应对准备

  日全食发生时将导致天空亮度骤暗,可能给工业系统带来不利影响和问题,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要加强工业企业可能受日全食影响的室外、野外生产活动和重要生产环节、

  设备设施、实验试验等检查,强化民爆安全生产,做好通信和水电气保障,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平稳。要结合实际,及时掌握本地可能因日全食引发的工业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做好科普宣传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日全食科普知识宣传,引导工业企业职工科学理解和正确观测日全食,消除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三、强化值守应急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全食期间的值守应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值班室,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高效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和减轻日全食造成的不利影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0年4月12日,国家教委等


原教育部、财政部1985年3月2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85)教计字030号〕,曾对调动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的积极性,保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近几年由于情况变化,原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已不能适合当前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修订如下:
1.函授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收取:理科类200元~300元,文科类150元~200元。夜大学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收取:理科类300元~350元,文科类250元~300元。
函授和夜大学所需实验实习费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理科类每生每学年在150元以内收取,文科类每生每学年在100元以内收取。
艺术专业学生参照理科类收费标准收取。
2.函授和夜大学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不同学校举办不同学科函授和夜大学的实际需要,而且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个人、学生所在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学校与函授站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
3.从1990学年度开始,对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费。对1990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凡师范院校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招收的中小学教职工函授、夜大学班,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4.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规定标准交纳的经常费和实验实习费,凡经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批准报考入学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最多负担2/3,学生个人至少负担1/3。
5.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含书籍、讲义和邮寄费)、参考资料、工具书、绘图仪器、计算尺、听诊器等,由学生自理。
6.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7.收取的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预算内统一管理,用于函授、夜大学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8.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标准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