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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5:19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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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 17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门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的工作任务,实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65号和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文件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食品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监督力度和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为手段,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食品卫生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确立的各项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中卫生部确定的3个方面的工作重点是餐饮企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整治的内容为:

(一)餐饮企业(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

1、企业是否建立米、面、油、肉、调味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各类食品或原料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并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

3、食品加工、冷藏、贮存过程的管理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废弃物品的处理情况;

4、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学校、幼儿园食堂(包括学生集体餐生产企业、学生奶生产企业等)。

1、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食堂是否建立米、面、油、肉、调味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各类食品或原料的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并现场检查落实情况和索证管理情况;

2、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

3、学校、幼儿园或食堂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建立食品加工卫生措施的检查制度,以及事故报告制度;

4、食品加工、冷藏、贮存过程的管理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废弃物品的处理情况。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准许生产和使用的品种;

2、监督检查卫生许可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生产行为;

3、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种类是否与卫生许可的范围一致,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项目是否合格。

三、重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快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机制和企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3年7月下旬到12月中旬,集中开展对上述重点内容的整治工作。在重点整治的同时,加快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广,通过定期公布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工作进展情况,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企业强化自身管理,提高企业责任意识。

四、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合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上述三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时,要加强与教育、农业、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总结经验,堵塞管理漏洞,切实解决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中的薄弱环节。

五、加强新闻宣传,重视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量化分级管理这种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卫生监管新模式,同时要及时将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情况、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情况及监督检查发现的大案、要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扶优治劣,震慑不法行为,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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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照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二、特区内资企业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进口的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特区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予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四、特区内资企业将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进口或生产的产品运往内地,应当在经过特区管理线时,依照税法规定交纳或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特区内资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适应特区情况,需要简化征收而调整税率,或者增加征税项目的,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它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2.特区所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比例,剩余利润是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办法,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3.在特区经营的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是否再征一道地方附加,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七、在特区内的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应由企业在税后利润和自有资金中归还。
八、各种地方税的税率、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及其开征、停征的时间,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九、本规定只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的内资企业。经济特区在内地开办的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规定执行。



1985年5月15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药监市[200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2003年3月至2003年9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

二、联合行动将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捣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制售窝点和网络为重点,依法严惩参与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印刷、包装、运输、加工、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三、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联合行动期间,凡主动交代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问题,主动上缴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制假机械、原辅材料的,酌情依法从轻处理;凡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理。

四、对举报、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10-88372260;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54722。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侵害打假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