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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8:26:55  浏览:8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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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事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时,如果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邀请驻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列席。
第六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四)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本村享受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六)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的使用;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方案;
(八)本村实施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600个选民以上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住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
村民代表由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其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任期内的罢免和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提前2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施;
(三)提出和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六)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纳税、上交统筹和提留、完成义务工和积累工、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组织村民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宗族活动及械斗,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公安等有关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扫除青壮年文盲,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防止发生贩毒吸毒、私种毒品原植物、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
简办的新风尚;
(十)办理本村的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十一)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职数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副主任。具体职数,根据人口、地域、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村提留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开支。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学习、工作、会议、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三)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四)征(占)用土地及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村务公开栏公开村务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各项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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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走向法治化、市场化轨道,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及《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部门
  市城管局是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办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标志);对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准入
  1、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悬挂的湘AZ专段车辆牌照;
  (3)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GPS系统和视频监视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三)核准办理程序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市城管局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其运输车辆按本规定确定的条件进行核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方可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段牌照手续;运输车辆按程序办理完手续后,市城管局对运输企业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标志。
  (四)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城管局的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考核办法由市城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三、其他规定
  (一)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发展规模。
  运输企业对已报废和转籍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抵号的,报市城管局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抵号手续。
  (二)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准入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规模重组等手段,使企业具备相应承运城市建筑垃圾的条件。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由市城管局制定实施办法并纳入运输企业运营考核范围。
  四、对运输企业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筑、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厢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四)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五)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违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处理意见的函

农业部政法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生产企业违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处理意见的函

农办政函【2009】24号


江苏省农林厅:

《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在生产水产饲料过程中添加喹乙醇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苏农法[200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我部于2001年7月3日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对喹乙醇预混剂等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适用动物、用途、用法和用量及注意事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未按该规范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