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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6:46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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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0]123号



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由我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2号部令,以下简称2号部令)已发布,并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2号部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从组织上保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的最大支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2号部令实施前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宣传月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车主和司机充分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性,了解超限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公路路政、运政管理人员学习2号部令,掌握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以超载车辆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务必使当前车辆超载普遍及严重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情节轻微的,要及时进行现场纠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采取责令停驶、卸载等强制性措施,阻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的分布情况,配备必要的流动性超限检测设备,也可在主要的干线公路上设置固定的超限自动检测装置,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强化管理手段。同时,还可根据需要,在超限运输检测站附近设立必要的卸货场。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抓好形象教育、素质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先培训发证后上岗执法,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确保超限运输管理做到行政执法规范、标准,服务语言文明、礼貌,案件处理妥善、及时。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出现公路“三乱”。同时,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九、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在抓好运输市场管理的同时,应积极配合做好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制止车辆违章超载。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2号部令规定,对经国家批准生产并投入市场的奔驰、斯泰尔、红岩、黄河等单轴轴载大于10吨、少于13吨的车辆,只要车货总重符合国家核定的吨位标准,暂不按超限处理,允许其上路行驶。

  十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合作,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部门行为逐步转变成社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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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20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大通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力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人[2000]208号)精神,结合行业当前实际,国家局(总公司)决定加大各类竞赛的表彰力度,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五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烟草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二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烟草行业跨地区(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10%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烟草行业省级公司(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5%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举办烟草行业省级一类及省级二类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烟人[2003]370号)要求,办理竞赛备案手续。

  (此件可上网)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为明确政策,加强管理,现将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