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22日)
教学〔2002〕7号
2002年研究生录取工作要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努力做好培养高校师资计划和强军计划的落实工作;继续做好招生的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的地域结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符合要求,初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准予复试。
报考哲学、理学门类各专业及体育学[0403]、中医学[1005]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同)的总分不低于32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1分。
报考工学(不含第9条中的10个一级学科)、医学(不含中医学[1005])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1分。
报考经济学、管理学(不含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联考[120280],以下称“MBA联考”)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7分。
报考文学(不含艺术学[0504])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7分。
报考法学(不含法律硕士联考[030180])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9分。
报考教育学(不含体育学[0403])、历史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5分。
报考农学、军事门类各专业及艺术学[0504]各专业的考生: 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报考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030205]、体育教育训练学[040303]、英语语言文学[050201]、基础数学[070101]、理论物理[070201]、计算机系统结构[081201]、计算机软件与理论[081202]、计算机应用技术[081203]等学科专业,并委托或定向培养到高等学校做师资的考生(除推荐免试生外,仅限在职人员): 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报考工学门类中冶金工程[0806]、水利工程[0815]、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农业工程[0828]、林业工程[0829]10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40分。
报考地处四川、陕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内蒙古、广西12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的所有考生,以及目前在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考生,相对第1至8条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四川、陕西、重庆3省(直辖市)总分、单科可各降低3分;其它9省(自治区)的总分、单科可各降低5分。
报考地处上述12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 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 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不低于29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二)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0分。报考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大学等9所学校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 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30分;报考内蒙古大学、广西大学、云南大学、贵州工业大学、兰州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20分。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60分。报考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的考生,总分、单科可各降低3分;报考云南大学、兰州大学的考生,单科可降低3分,总分可降低5分。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为解决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的复试问题,招生单位可允许这部分考生参加复试,但必须以保证基本质量为前提。复试统考线下生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各有关招生单位复试统考线下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的3%;在调剂考生复试合格后,若按此比例达不到本单位国家招生计划数,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适当增加一些线下生参加复试。复试“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线下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
(六)在复试中,应按我部关于增加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含初试听力成绩)作为录取参考,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二、执行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办法
(一)关于调剂录取
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到其他招生单位。
报考的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在相近专业之间可以调剂,但须符合调入专业的复试最低要求,具体调剂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具体调剂办法及经调剂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级招办备案。
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上线生也不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录取人数由各校在本单位招生总规模内自行确定。
关于教育部批准的34所示范性软件学院招生问题:凡报考电子科学与技术〔0809〕、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各学科专业,且成绩符合今年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可自愿调剂到教育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学习。与通过其他途径进入示范性软件学院学习的考生不同,这部分学生属研究生学历教育,入学时户口问题按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规定办理,学业结束时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按学历教育研究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手续。其他问题,按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规定办理。
今年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pge.edu.cn)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办法见附件1。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示范性软件学院录取数按上述(一)中4的规定另计]。
其中:1.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限额。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复试合格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收硕士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硕士生招生规模3%的,省级招办须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审批。2.录取单考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校的单考生限额。3.往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入学的占招生学校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计划或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按国家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相应的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招生单位,不得超规模录取),于5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
(四)关于强军计划和师资计划的执行
强军计划的录取原则是:积极努力,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录取。未招满的计划不挪用。
符合调剂录取要求的在职人员考生,可以调剂到单列师资计划所列专业做为师资生。拟录取的所有师资生必须在录取前与定向或委培学校签订委培或定向合同。未招满的计划不挪用。师资计划不招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生除外)。
(五)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少量符合今年录取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因招生专业培养要求的需要,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到相关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锻炼1至2年后再入学。这部分学生的人数应从严控制,不占今年的招生计划,但名单须经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审查后在招生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备案。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检查
5月下旬,我部将召开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 会议主要内容是采用计算机检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着重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规定的情况。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博士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11号)有关规定进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本年度的招生规模。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入学考试以及未参加本单位入学考试的考生。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
各招生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到省级招办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省级招办应抽检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连同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单位应将录取结果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0日前寄送我部,设教育部奖学金的学校将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情况和学校的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我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细则。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附件:
生源余缺信息查询与上载系统使用说明(略)
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简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本通知。本通知对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现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以下简称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核定银行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
(一)政策性、全国性银行的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和管理。外汇分局可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银行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三)外汇分局拟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应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三、头寸的管理原则
(一)法人统一核定。银行头寸由外汇局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二)限额管理。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头寸采取核定限额的管理模式。
(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
(四)按日考核和监管。银行应按日管理全行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五)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银行可按年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对于因汇率折算差异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直接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罚。
四、头寸的具体管理要求
(一)银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头寸限额。
(二)银行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头寸限额时,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银行不得擅自调整头寸限额。
(三)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头寸限额,应向外汇局提交下列资料:
1. 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2. 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3. 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外汇局根据申请银行的实际经营需要、代客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头寸限额。外汇局对银行头寸限额的调整频率,原则上一个公历年度不超过一次。
(五)尚未经外汇局核定头寸限额的银行,应实行零头寸管理,其营业当日的结售汇净差额应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
(六)银行之间的头寸平补交易应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未经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在场外平盘。
(七)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外汇局取消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应自停办结汇、售汇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对其截至该业务停办之日的头寸进行清盘。
五、已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不适用本通知中的头寸管理规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和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二)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等值20%的注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余额内银行可自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转换。
(三)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180号)开立和使用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的余额纳入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余额管理。
(四)经银监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第四部分向外汇局申请核定头寸限额,申请时应提交银监会批准其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在获准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请关闭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将结售汇综合头寸调整至核定的头寸限额区间内。
六、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
(一)在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可由该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授权一家境内分行(以下简称集中管理行),对境内各分行头寸实行集中管理。
(二)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应由集中管理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总行同意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函。
2. 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3. 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三)外汇分局收到申请后,应实地走访集中管理行的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该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支持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集中管理行实施头寸集中管理的意见,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各分行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四)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境内所有分支行原有头寸纳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管理,由集中管理行统一平盘和管理。若有新增外国银行分支行纳入头寸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五)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集中管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其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集中管理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执行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三)项。集中管理行在申请或调整头寸限额时,其测算依据应使用该外国银行境内全部分支行的汇总数据。
(六)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若集中管理行和纳入集中管理的其他分支行均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适用本通知第五部分的相关规定。若集中管理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境内其他分支行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分支行仍适用本通知第五部分的相关规定,但其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应折算为美元以负值计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
七、数据报送
(一)各外汇分局应于每年初20个工作日内,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情况表》(见附件1),并发送邮件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内网邮箱manage@bop.safe。
(二)各银行应按照“《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及报送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综合头寸的相关数据。
(三)各银行应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备注栏中,填报本行当日单笔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对客户结售汇交易、自身结售汇交易、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交易。每笔交易应提供客户名称、项目、金额、币种和期限(仅限于远期结售汇签约)等交易信息。
八、银行违反头寸管理规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3所列外汇管理文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464。
附件一:辖内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0/001e3741a2cc0e28d11801.doc
附件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及报送说明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0/001e3741a2cc0e28d11c02.doc
附件三:废止文件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0/001e3741a2cc0e28d120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