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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34:10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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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方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简化海关手续,自即日起,对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来往通行证》)进出境的台湾居民,统一改凭《来往通行证》办理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海关手续,不再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台湾居民进境时,如带有下列物品,应自行在《来往通行证》进境当日的“记事”栏内填报:
1.外币、新台币、金银及其饰品;
2.旅行自用的照相机、小型收录音机和小型摄像机;
3.申请进口的《华侨和台湾同胞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
4.货样、货物、展品、办公用品以及其它非本人行李物品;
5.其它须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
其中,带进外币、新台币合并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含1000美元),黄金及其饰品在50克以上(含50克)的,及带进上述3、4、5项所列物品的,或填报内容有涂改的,应主动交海关签章,否则,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199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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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各有关矿务局:
根据国家地震部门对1998年地震活动形势的预测,我国大陆仍处在地震高潮活跃阶段,地震形势十分严峻。为减轻突发破坏性地震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煤炭矿区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防震减灾法》、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
二、各煤炭矿区要按照《煤炭工业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煤炭企业抗震减灾工作暂行规定》,尽快完成、完善“企业抗震减灾规划”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部备案。
三、各个位于地震重点危险区的煤炭矿区应按照国家《防震减灾法》和《煤炭工业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办公室,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部基建司备案。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应急准备工作,把应急准备工作做在破坏性地震到来之前。
四、继续做好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现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五、为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


1998年3月9日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30日)

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信息,落实企业对技术改造活动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或者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有关企业可以到市主管部门网站(http://www.szbti.gov.cn)下载上述表格或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撤销或停止的,有关企业应及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撤消或注销手续。
  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企业应持原《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并重新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后,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项目产品方案、改造内容发生变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超过原备案投资预算的20%以上。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申请进行核实:
  (一)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是否位于深圳市;
  (二)项目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项目范围;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
  (四)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第九条 有关企业可依据《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环保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经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有关企业可持《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应当每季度向市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备案项目实施监督,对虚假备案及有其他违法情况的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取消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市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申请政府产业技术进步资金。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发布工作,并应当及时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国土、统计、环保、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技改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略)
     2.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略)